無錫市2016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的通知
根據人社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規定,我市已從2015年10月1日起調整工傷保險基準費率。最近,市人社局、財政局、安監局、衛計委聯合印發了新修訂的《無錫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的通知》(錫人社發〔2016〕210號),進一步完善了我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

新辦法有三大變化:一是明確了費率浮動幅度,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二至八類行業分為五檔,即在基準費率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向下浮動至80%、50%。二是規定了費率浮動條件,用人單位支繳率為200%到400%的,費率上浮至行業基準費率的120%,支繳率為400%以上的,費率上浮至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用人單位工傷發生率為零且工傷保險基金零支付的,費率下浮至行業基準費率的80%,工傷發生率為零且工傷保險支繳率未達100%,并根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9006-2010)被評定為安全生產一級、二級標準化企業的,費率下浮至行業基準費率的50%。三是三種工傷情形不計入支繳率計算范圍,即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工傷保險費率每兩年浮動一次,2016年10月1日起,我市將根據新修訂的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實行費率浮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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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哪些情況屬于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主要包括: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主要包括: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Q: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為多少?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30日。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Q:作出工傷認定的時限為多少天?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天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自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
Q:工傷認定申請應提交哪些材料?
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正副本各一份,無錫市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接受一式兩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2)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注明傷害的診斷時間)和初次診療資料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職工死亡的,提供搶救病歷資料、死亡證明;
(3)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4)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若屬于下列情況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包括:
(1)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提出工傷認定的,提交上下班路線圖(地圖復印件上注明)、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和事故發生時居住地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因工死亡的應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5)屬于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有效證明。
(6)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除上述材料外,單位、工會組織、職工或親屬還應分別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單位申請:
(1)受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考勤記錄、單位作息時間規定;
(2)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須提交事故的相關證據材料;
(3)如若加班,應提供加班證明。
工會組織、職工或親屬申請:
(1)受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2)親屬關系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報送材料中,由用人單位(組織)提供的材料,須加蓋用人單位(組織)公章;由其他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須同時提供原件與復印件。
非法用工單位職工和用人單位使用的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不作為工傷認定的對象,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依申請判定其是否符合《條例》規定的情形。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判定情形時也須提交能以證明非法用工的相關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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