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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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的有效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天津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5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本市轄區內從事危險廢物轉移活動的單位。將危險廢物移入或移出本市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天津市環境保護局對本市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以下簡稱聯單)實施監督管理。天津市工業廢物交換中心具體負責聯單實施過程中的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第四條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在每年11月15日之前向所在地區、縣環境保護局提交下一年度危險廢物轉移申請書(一式三份),區、縣環境保護局接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對其進行審核,簽署意見后報天津市環境保護局,天津市環境保護局在每年年度前作出審批決定。
天津市環境保護局的審批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單位并抄送申請單位所在地區、縣環境保護局。
危險廢物轉移申請書由天津市環境保護局統一制訂。
第五條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不得擅自轉移未經天津市環境保護局批準轉移的危險廢物。
第六條 聯單的運作程序:
(一)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持批準的危險廢物轉移申請書到天津市環境保護局辦理領取聯單手續。
(二)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在每次轉移危險廢物時,應如實填寫聯單一式五份,逐聯加蓋企業公章,其中第5聯自留,其余四聯交給危險廢物運輸單位(以下簡稱“運輸單位”),隨危險廢物轉移運行。
(三)運輸單位在運輸危險廢物時,應按照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所填聯單內容逐項核實所運輸的危險廢物,核實后按照要求如實填寫聯單一式四份,并負責將聯單隨同危險廢物交付接受單位。
聯單填寫內容與實際運輸的危險廢物不符的,運輸單位有權拒絕運輸。
(四)危險廢物接受單位(以下簡稱“接受單位”),在危險廢物運到時,應按照聯單填寫內容逐項進行核實,核實后按照要求如實填寫聯單一式四份,逐聯加蓋企業公章。自留第4聯,并負責將第1聯交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存檔;第2聯交運輸單位存檔;第3聯交天津市環境保護局存檔。
聯單填寫內容與實際運到的危險廢物不符的,接受單位有權拒收。
第七條 聯單由天津市環境保護局統一印制。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天津市環境保護局依據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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