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農業合作社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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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之上。
是由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農民為主體,自愿組織起來的新型合作社。
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不改變家庭承包經營。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經濟組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背農民意愿,強迫他們成立或參加農民專業合作社;同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各位成員在組織內部地位平等,并實行民主管理,在運行過程中應當始終體現“民辦、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精神。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農業合作社成立條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成員;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立流程
(1)需準備的材料: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備案)申請書》;
(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載明成員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以及成員出資總額,并經全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予以確認的出資清單;
(六)載明成員的姓名或者名稱、公民身份號碼或者登記證書號碼和住所的成員名冊,以及成員身份證明;
(七)能夠證明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住所使用證明;
(八)全體設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九)《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設立申請前已經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的須提交);
(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范圍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2)辦理流程:
(一)申請:由全體設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二)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辦法由國務(8658.CN)院規定。
辦理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國家規定的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相應的稅收優惠。
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規定。
具體內容查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相關:
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 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注冊農業合作社有什么好處?
根據國內外的實踐經驗,歸納起來講,農業合作化至少有以下四個方面的好處:
1.利用合作組織的集體力量與大市場對接。
無數事實表明,數以億計的一家一戶小農根本無法與大市場對接,他們在市場經濟面前無不感到十分茫然、無奈與無助,備受變化無常的市場價格波動和勢力強過他們十倍百倍的工商資本的煎熬與盤剝,隨時面臨血本無歸的破產的滅頂之災。
但如果他們能組織起來,利用集體的力量,改變勢單力薄缺乏交易談判力量的弱勢局面,則情況很可能會有所改變。
事實證明,哪怕是簡單地組織起來,統一購買化肥、種子、農藥等農業生產資料,其價格比起單個農民“一家一戶”的購買要便宜10%-30%,而且質量更有保證,而統一銷售農副產品,其銷售價格一般也要高許多,這一增一減可使農民增收不少。
如果農業合作化程度進一步發展,按照市場需求,統一進行生產,進行農業結構調整,發展特色農業,如果農業合作化聯系程度逐步由村到鄉到縣、市、省、乃至全國,形成像日本、韓國、法國、美國那樣的全國性農業合作組織,農民與市場對接的力量將會更加強大,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產業化的發展可能更為容易,農民增收致富的可能性更大。
2.農業合作化更有利于大農業的發展。
所謂大農業不僅包括目前狹義的農副產品的種植和銷售,還包括農副產品的深加工和流通銷售業,有人稱之為后農業。
如胡東升所說,目前西方發達國家的第一大產業都是食品工業,食品工業的產值占這些國家國民經濟總產值甚至高達20%以上。
食品工業總產值與農業總產值之比是衡量一個國家農業現代化水平的標志,現代農業發達國家都在2-3:1的水平,而我國食品工業產值與農業產值的比值在0.3-0.4:1之間,其中西部地區僅為0.18:1,遠低于發達國家。
這既是劣勢,同時又蘊含著很大的發展潛力和巨大商機。
大力發展農副產品的深加工和流通銷售業,第一,可以延長農副產品的增值鏈,最大限度地增加農民收入;第二,可以解決大量農民的轉移與就業問題;第三,可以通過生產要素的集中和農副產品的深加工和流通銷售業的聚集效應,促進城鎮化發展;第四,可以通過農副產品的深加工和流通銷售業,以及相應的城鎮化發展的合理空間布局與規劃,節省土地資源,減少污染擴散,也有利于集中治理污染,促進人與自然生態的協調。
但大力發展農副產品的深加工和流通銷售業,首先碰到的最大難題就是資本問題,單靠一家一戶單干,對人均收入在2000多元,甚至1000多元的大多數農民來講,幾乎是可望不可及的夢想;向銀行貸款,又因為交易成本高,貸款風險大,銀行一般不愿意貸。
如果通過私人資本進入,實行“公司+農戶”的方式,又由于公司與農民難以結成利益共同體,而很難避免公司整農戶,公司吃農戶的狀況發生。
但如果通過合作化的方式,把有限的資金、土地、人力等資源集中起來,集腋成裘,加之國家政策和資金的相應扶持,甚至向銀行貸款也因為成本降低,風險分散而可能相對容易一些,而使農民大力發展農副產品的深加工和流通銷售業成為可能。
國外大量的合作化發展證明了這一點,國內南街村等的合作化實踐的成功也同樣證明了這一點。
3. 農業合作化更有利于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開展。
如前所述,我國農村目前的水利設施,如水庫等,絕大部分都是六、七十年代“農業學大寨”時期修建的,后來隨著分田單干,隨著農村集體經濟的崩潰,除了國家級的大型水利設施通過國家投資建設以外,農村中的水利設施建設已無人問津,原來的水利設施也因為無人或無力維護而年久失修皆成病庫險庫。
再以農田基本建設為例,我國現有人均耕地是1.41畝,其中穩產高產田只占三分之一。
據專家講,我國現在最好的耕地畝產可以達到一噸以上,但是低產田還不到50公斤,兩者相差20倍。
(《全國政協委員談保障我國糧食安全問題》,2005年3月6日)這既說明我國農業增產的巨大潛力,同時也說明我國農田基本建設任務的艱巨。
應當承認,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我國近年來許多農民基本上是只種地,不養地,加之過度施用化肥的掠奪性經營,因而導致土壤退化,地力下降,耕地質量普遍下降的狀況比較嚴重,并對我國未來農業的發展和糧食安全構成重大隱患。
農村稅費改革以后,廣大農村由于缺乏資金支持,而“一事一議”又無補大局,而使此問題更為突出。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研部部長韓俊最近就對此講道,農村稅費改革前,每年中央加地方的農田水利投資為200億元左右,其中中央占1/3,而每年農民自籌資金就達200億元左右。
高峰時每年冬春農民投工可達到80億-100億個工日,最近幾年,農民投工這一塊已經大大下降,現在已降到50億個工日,今后還會繼續下降。
逐步取消“兩工”后,如何保證農田水利建設有穩定的資金渠道,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全國有60多萬個村莊,在短期內把農村各種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都納入公共財政的支持范圍是不現實的。
引導農民自覺自愿投工投勞,參與各種小型基礎設施建設,是不能回避的一個重要政策課題。
(《糧食綜合生產能力不足 農產品價格上漲有限》,中國經濟時報2005年2月4日)這說明在“一家一戶”農民單干以及在國家財政拿不出大筆資金支持的條件下,希望通過農民自己的個人努力來進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困難;這實際上也從反面印證了通過農業合作化,在國家相應的政策和資金的扶持下,依靠農民集體的力量來進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可能性。
過去的以及現在一些集體經濟搞得比較好的村莊的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
4. 農業合作化更有利于國家政策和資金的支持。
無數事實都一再證明,國家的政策和資金支持,都因為面臨分散的2億多農戶和8億多農民而產生的海量般的信息收集、反饋、監控等方面發生的巨大的交易成本,以及因為執行鏈條和環節的過長,各類執行者可能會產生的機會主義甚至自利或腐朽,而使之變異走樣,難以完全落到實處。
如果我們通過合作化的方式,將無數的農民集合為若干較大的實體,國家通過農業合作社與農民打交道,肯定會大大減少信息量的收集,大大降低交易成本,縮短執行鏈條和環節,減少各種漏出量,使國家的政策和資金支持得到較好的貫徹。
以金融的農業支持為例,盡管國家三令五申要求銀行向農民貸款,支持農業發展,但是,目前各家銀行幾乎完全撤出農村,僅存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也不愿貸款給農民,農業保險也幾乎名存實亡,結果,農村流行的大都是各種形式的民間信貸,農村、農民成為被金融“遺忘的角落”,為什么?我們認為,根本原因就在于銀行的逐利性與數以億計的農民打交道的高成本、高風險、低收益的矛盾。
但如果金融機構與農業合作社打交道,一是可以大大減少交易成本,二是可以分散和降低風險,如果再輔之以國家政策和資金的支持,則有可能扭轉這種局面。
如果農業合作化是我們緩解乃至最終解決“三農問題”的根本出路之一,那么,如何進行農業合作化?它與以前的“人民公社”式的合作化有何區別?
我們認為,現在的農業合作化與過去的“人民公社”式的合作化的最大區別就在于,它必須是農民自愿的,合作社經營必須是自主的,其分配原則必須堅持按勞分配,其運行必須是民主的、平等參與的、互助合作的,其目的是服務、方便、為社員謀利,使社員共同富裕,而不是為少數人謀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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