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以及如何辦理領取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可以依法領取失業金,這是我國給失業人員的基本的社會保障。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失業人員都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金的領取需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以。那么,可以領取失業金的條件有哪些?

領取失業金的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02
所需材料及辦理地點
(1)企事業單位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申領表。
勞動合同(原件)。
解除勞動關系通知(原件)。
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
求職登記和培訓登記。
農業銀行主卡單。
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1寸相片兩張)。
社保卡(醫保卡)復印件。
部隊退役軍人證明。
辦理地點在縣就業局失業保險科。
(2)被征地的農民:被征地農民失業保險金申領表。
征地農轉非參保證復印件。
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
求職登記和培訓登記。
農業銀行主卡單。
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1寸相片兩張)。
辦理地點在街道或鎮鄉的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
03
失業保險金標準及期限
失業保險金標準:各地市縣級標準不同,具體標準可以在當地人力資源社保局網站查詢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3-24個月。
04
失業保險金如何領取
符合條件者在5個工作日內可領到《失業保險金核發通知書》,并在每月1-5日持《失業保險金核發通知書》到街道或鎮鄉就業與社會服務中心簽字,當月月底前失業保險金就發放到個人的農業銀行卡賬上了。
End
特別提示
各地區失業保險金政策有所差別,詳情請咨詢當地人力資源社保局,以免貽誤辦理。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以及如何辦理領取
失業保險金是國家給予失業人群的最根本的社會保障,但亦不是所有的失業人員都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一定條件,只有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才能領取屬于自己的失業保險金。
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具備的條件: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
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6]。
辦理流程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后,勞動者離職后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1],具體條件和程序如下:
①非本人意愿終斷就業(即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并有求職要求,(須提供用人單位辭退的證明)②繳納失業保險金12個月以上
③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60天之內前來辦理
一、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二、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三、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蓋章。
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
注:戶口在城市的請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計生辦蓋章。
戶口在農村的請到戶口所在地的鄉(鎮)計生辦蓋章。
居委員、村委員、社區的計生辦章均不符合要求。
四、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勞動者符合以上條件,即可到戶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的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
金額計算
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總數=所在地類區失業保險金標準*領取的月份數
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發布后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前一個月告知本人。
而失業保險金的計算又分為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下面來分別說明。
1、失業金保險金標準的計算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
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7]。
查詢方法
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滿1年以上并在停止繳納失業保險后60天內進行失業登記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金。
攜帶本人身份證,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失業保險金繳納手冊,繳費證明和1張1英寸近照辦理相關手續。
可以根據如下情況,自行選擇查詢方式。
1.社保中心查詢
如果對自己的社保帳號不清楚,可以攜帶身份證到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辦理大廳查詢。
2.上網查詢
登陸所在城市的勞動保障網或社會保險業務網站,點擊“個人社保信息查詢”窗口,輸入本人身份證和密碼(密碼是你的社保證編號或者身份證出生年月),即可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3.電話咨詢撥打勞動保障綜合服務電話“12333”進行政策咨詢和信息查詢。
4.觸摸屏查詢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辦理大廳內如果設有社會保險觸摸屏查詢系統,刷卡或根據屏幕提示輸入卡號或身份證號進行查詢。
互聯網最近在國內發展非常迅速,網上失業保險查詢是非常多的人查詢失業保險相關信息的方式之一,所以接下來就詳細介紹一下網上失業保險查詢的步驟。
第一步:參保人登陸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勞動保障局網站。
第二步:參保人根據需要選擇“信息查詢”欄目。
第三步:參保人更加需要選擇要查詢的類型:養老保險繳費查詢、調整企業退休(職)、失業保險查詢、
人員基本養老金明細查詢銀行代扣未成功明細查詢、參保信息采集錯誤信息查詢、保險關系中斷人員明細查詢、異地轉入人員資金到賬情況查詢、異地居住停發養老金人員名單查詢、滯納金欠繳天數查詢。
第四步:參保人輸入“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第五步:單擊“確定”按鈕即可。
工作是一個人價值的體現形式,然而失業問題是人們不得不面對的一種問題,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社保包括失業保險,職工在滿足相關條件后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按照現行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跨統籌地區轉移或在職職工跨統籌地區轉換工作單位的,失業保險關系應隨之轉遷。
轉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轉出單位或職工開具失業保險關系轉遷證明。
轉出單位或職工應在開具證明后60日內到收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并自在轉出地停止交費的當月起,按收入地經辦機構核定的費率交納失業保險費。
轉出前后的交費時間合計計算。
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則可憑失業保險關系和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到遷入地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
而失業保險費用是否劃轉,則分為兩種情況辦理:一是失業人員跨省級地區轉移,失業保險費用應隨失業保險關系轉遷相應劃轉。
需劃轉的費用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
二是失業人員在省級地區內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保險費用是否隨失業保險關系的轉遷而劃轉,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發放標準
根據國家規定,失業保險金是有著規范的發放標準的。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為準則,主要是用來保障失業人員最根本的生活水平。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中關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問題。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關于統籌層次的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
在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定規定。
發放標準中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即是指統籌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和統籌地區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如果統籌層次所在地區沒有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者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與統籌層
次所在的地區不一致,以哪個城市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作為參照,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來確定[8]。
至于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和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規定。
主要考慮失業保險金,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而發放的一項社會保
險待遇,它有兩大基本功能,即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
從這一原則出發,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應不高于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所得工資的最
低標準,即最低工資標準,如果超過這個標準,容易形成養懶漢的制度,不利于失業人員積極尋找工作,實現再就業。
同時,也不應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如果低于這個標準,不但難以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也不利于失業保險制度的實施。
正是基于上述各方面考慮,條例對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作了上述規定[9]。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與工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掛鉤,主要考慮到隨著社會進步,
經濟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應逐步提高,與此相適應,失業保險待遇的水平也應逐步提高,使失業人員和其他勞動者一樣,享受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成果。
將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與最低工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掛鉤,可使失業保險金隨著最低工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而調整,有利于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
[4]
領取次數
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用滿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簡單來說即只要符合失業保險領取條件即可,沒有領取次數限制。
但須注意一點的就是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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