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你知道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有哪些嗎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三章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02
重新就業的;
03
應征服兵役的
04
移居境外的
05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06
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07
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08
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一、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國務院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其所在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經辦理求職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必須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由于目前我國處于市場經濟時期,跳槽、轉型、創業等種種原因都可能造成短期的失業,所以目前的失業保險對于很多人來說沒有什么實質性的意義。
二、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務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職業介紹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原因
失業保險制度旨在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待遇,并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
其原因:
1、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一旦重新就業,不再屬于失業人員,應停止其失業保險待遇。
2、失業人員按照兵役法規定的條件、程序應征入伍,將根據兵役法和軍事條令的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其生活將得到充分的保障。
所以,失業人員應征入伍后,不再享受失業人員的待遇。
3、公民移民境外的,一般在境外具有一定的經濟基礎,而且,失業率員移居境外,其在境外的就業、生活等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難以掌握。
移居境外的失業人員也不能繼續享受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此處所指的移居境外,指失業人員到境外定居,不包括那些因私短期出境探親、訪友的人員。
4、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達到國家法定的退休年齡,而且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后可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他們已不是失業狀態,生活能夠得到保障,所以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5、被判刑收監執行指公民違反刑法構成犯罪而被司法機關依法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后,根據監獄法的規定收監執行刑罰進行改造。
被勞動教養是指違反法律尚未構成犯罪,由勞動教養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管制教育。
失業人員在其失業期間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在其勞改或者勞教期間,喪失了選擇就業的自由,在其改造期間,其基本的生活得到國家的保障,不應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各級人民政府指定專門的職業機構,幫助失業人員盡快解決就業問題。
失業人員沒有正當的理由,拒不接受這些機構介紹的工作,則表明,這些失業人員在有機會的情況下放棄了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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