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機制是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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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
社保基金的監管是確保社保工作能夠順利實現其在和諧社會發展中作用的重要環節,因此,必須做好社保基金的監管工作。
本文分析了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機制目前狀況,認為當前監督機制仍不完善,并提出了幾點完善倡議。
【關鍵詞】社會保險 基金 監督機制
一、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制的重要性
社會保險基金指的是保障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就是指由國家授權專門機構為防范和化解社會保險基金風險,依據國家相關法規和政策,對參保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金運營機構管理的各分項社保基金、全國社保基金和企業年金基金,以及社保基金的征繳、安全運營、基金保值增值等過程與結果進行監督、評審、認證和鑒定,從而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使其不被不法分子侵占,確保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重要性體現在:一是能夠保證基金的安全。
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社保基金在收支過程存在一些的風險,而完善的基金監督機制能夠降低基金的風險,確保基金的安全。
二是能夠確保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監督機構是站在參保人員一邊的,對于基金運轉過程中出現的理由及時監督處置,能夠降低基金損失對參保人的利益的損害。
三是社保基金監督的實現是構建完整的社會保險體系需要。
基金監督機制是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構建完善的基金監督機制為構建社保保險體系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四是能夠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加強基金的監督,實現基金安全,從而推動基金經辦和運營機構建立良好的基金運營結構和信息反饋體系,優化管理方式,打造良好的運營環境,使基金更合理的配置,不斷提高資金投資效益。
二、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機制尚不完善
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已經形成了一種“地稅征收、財政監督、社保支付”的監督機制,在這種機制下,各個部門職責明確,并能夠相互合作與監督,是一種良性的監督機制。
但總體來看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機制仍然不夠完善,主要體現在:
(一)法律機制不健全
當下我國還沒有專門的關社保基金監督的法律,僅僅是在近兩年由國務院出臺了一系列的單項行政法規中,對社保基金的監督進行了規定,如《社會保險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等。
但是在條例中卻沒有對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手段進行規定,也沒有相應的細則和以法律法規為依據的原則和精神。
(二)管理體制不健全
當前我國基金運作應當由健全的管理體制做基礎。
然而當下我國的基金運作管理體制還處于初級階段,基金的各個流程,諸如基金的收取、上交、投資和保值特別是基金的監督都沒有一個完善的市場體系,也沒有完善的法律體系。
這些制度的缺失導致一些相關人員對社保基金存了不良或者不負責任之心,因為,出了理由后能夠輕易的推卸責任。
例如在社保基金管理過程中隨意挪動基金做它用,或者不經過詳細考察就隨意投資社保基金不但沒有增值,反而受到損失,損害了投保人的利益。
(三)就業形式多樣化挑戰現有社保基金體制
目前我國非公經濟在我國經濟發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并且在非公經濟領域有大量的勞動力,這些勞動力數量龐大,并且就業方式多樣,已經成為社會保障工作的重點與難點。
我國社保工作的這些特點與工作難點的存在使得社保體制的完善面對巨大的挑戰,同樣的社保基金監督體制也面對的挑戰。
(四)監督力量有待進一步加強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是一項長期的艱巨的工作任務,需要比較穩定的機構及專業隊伍。
但目前部分地區沒有專門的基金監督機構,也沒有專職的基金監督人員。
隨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職能的拓展,社會保險擴面任務的加重以及內部制約制度的不斷完善,有些重要崗位必須相互制約,但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上,還存在著一人多崗現象。
這給社保基金安全運轉帶來了潛在的隱患。
三、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機制的完善倡議
(一)推進立法步伐,為社保基金的監督提供法律保障
當下全國人大已經把社會保險法納入立法計劃,從而依法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依法進行社會保險執法監察,強制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真正做到應保盡保,從根本上防止企業不參保,杜絕用人單位漏報參保人數,少報繳費基數,遏制惡意拖欠社會保險費。
各地要按照國家的法律,積極制定地方性法規和政策,增強《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的可操作性,嚴把社會保險基金人口關,最大限度地擴大社會保險基金的征收。
制定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加強監督工作。
例如,我國江蘇省為了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生活的安定,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以下簡稱“行政監督辦法”),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江蘇省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實施細則》和《江蘇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實施細則》。
(二)加強財務監督,嚴格信息披露制度建設
在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進行嚴格的會計審計和稅務監督的同時,各個國家都要求對社會保險基金賬目實行外部審計。
在欠發達的法律和制度環境中,外部審計并不能夠對社會保險基金狀況提供獨立和客觀的評估,而審計師的法律責任是不明確的,也是難以執行的。
相反,在法律制度健全的國家,外部審計卻成為監督的最主要的工具。
同時,社會保險基金風險的大小與信息共享(基金管理部門與參保人)程度密切相關。
投保人有獲悉社保基金運轉中一切相關信息的權利,諸如基金投資與收益、基金積累、基金財務等等,并且一經提出就有權利立即獲得其相關信息。
信息披露要求被認為是金融體系各個部門監督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管理人必須向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提供充分的信息。
(三)基金運作與基金監督分離,內外監控相結合
基金監督應當與社保基金運轉的各個部門相分離,獨立行使監督權,只有如此,監督工作才可以順利的進行,監督的效果才能夠發揮。
并且要實現內部稽查與外部監督相結合。
與社會保障基金運營相關的部門有很多,如有銀監會、證監會、財政部門與審計部門等。
在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運營機構的內部審計職責外,還要建立職權明確、職務分離、相互制約的崗位設置以及基金征繳、撥付、運作的管理制度。
在外部監督方面,重視基金監督委員會的監督功能,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監督、輿論監督等其他監督同樣不可缺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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