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管理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的管理,預防重大事故的發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組織和社會公共場所(以下統稱單位)。
第二章:評估和報告
第四條: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作業場所、設備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導致事故損失的程度分為兩級:
特別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事故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事故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的具體分級標準和評估方法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條:特別重大事故隱患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評估。
重大事故隱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組織評估。
第六條:重大事故隱患評估費用由被評估單位支付。
第七條:單位一旦發現事故隱患,應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并申請對單位存在的事故隱患進行初步評估和分級。
第八條: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對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進行初步評估和分級,確定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的.初步評估結果報送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并申請對重大事故隱患組織評估。
第九條:經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評估,并確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單位應編寫重大事故隱患報告書。
特別重大事故隱患報告書應報送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并應同時報送當地人民政府和勞動行政部門。
重大事故隱患報告書應報送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和主管,并應同時報送當地人民政府和勞動行政部門。
第十條:重大事故隱患報告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隱患類別;
(二)事故隱患等級;
(三)影響范圍;
(四)影響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資金來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標。
第三章:組織管理
第十一條: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單位應成立隱患管理小組。小組由法定代表負責。
第十二條:隱患管理小組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掌握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的分布,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負責重大事故隱患的現場管理;
(二)制定應急計劃,并報當地人民政府和勞動部門備案;
(三)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模擬重大事故發生時應采取的緊急處置措施,必要時組織救援設施、設備調配和人員疏散演習;
(四)隨時掌握重大事故隱患的動態變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護用品完好有效。
第十三條: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單位對重大事故隱患的管理和組織整改。
第十四條: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評估,監督和檢查單位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整改。
第十五條:各級工會組織督促并協助單位對重大事故隱患的管理和整改。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應負責處理、協調重大事故隱患管理和整改中的重大問題,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簽發《重大事故隱患停產、停業整改通知書》。
第四章:整改
第十七條: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單位,應立即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難以立即整改的單位應采取防范、監控措施。
第十八條:對在短時間內即可能發生重大事故的隱患,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可按有關法律規定查處;也可以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準,指令單位停產、停業進行整改。
第十九條:按到《重大事故隱患停產、停業通知書》的單位,應立即停產、停業進行整改。
第二十條:完成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的單位,應及時報告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申請審查驗收。
第二十一條:重大事故隱患整改資金由單位籌集,必要時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給予支持。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對及時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積極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發生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的單位,應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上報。
第二十四條:對重大事故隱患未進行整改或未來采取防范、監控措施的單位,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給予經濟處罰或提請主管部門給予單位法定代表人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對接到《重大事故隱患停產、停業整改通知書》而未立即停產、停業進行整改的單位,勞動行政部門可給予經濟處罰或提請主管部門給予單位法定代表人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對重大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對礦山事故隱患的查處按《礦山安全法》第七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的管理,預防重、特大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
第三條:各工程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及職能部室要認真履行職責,分工合作,積極配合,加強重大事故隱患的安全監督檢查和管理,消除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第二章: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
第四條:重大事故隱患實行責任主體管理與分級分類管理相結合的原則,集團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各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監督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工程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作為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對本單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評估、報告、監控和整治全面負責。
第六條:重大事故隱患按照其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程度和經濟損失情況分為三級:
一級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
二級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O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
三級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I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
第七條:公司安全管理部排查或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后,應及時組織專業人員進行評估,編制《重大事故隱患報告書》,制定《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并在自排查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之日起20日內,將《重大事故隱患報告書》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上報集團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及上級有關部門。重大事故隱患報告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隱患類別;
(二)事故隱患等級;
(三)影響范圍;
(四)影響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資金來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標。
第八條:公司成立隱患管理小組,小組由主管安全副經理負責,立即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難以立即整改的,應采取防范、監控措施。隱患管理小組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掌握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的分布、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負責重大事故隱患的現場管理;
(二)制定應急計劃,并報上級部門備案;
(三)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模擬重大事故發生時應采取的緊急處置措施,必要時組織救援設施、設備調配和人員疏散演習;
(四)隨時掌握重大事故隱患的動態變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護用品完好有效。
第九條:公司必須每年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一次風險分析評估,根據其危險特性、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嚴重性與后果做出定量或者定性的分析評價,并將評價報告按管理權限上報有關部門。
第十條: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辨識和評估后,公司根據安全評估結果和國家有關標準對重大事故隱患劃分等級,確定不同的管理權限和責任,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與控制措施。
第十一條:重大事故隱患實行分級監控。按照“集團公司-銅城建設公司-分公司”三級分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監控管理。
第十二條:建立重大事故隱患登記臺帳制度,及時掌握重大事故隱患數量與等級變化以及運行控制、安全管理與維護、人員培訓、安全責任落實等情況,有效控制引發事故的危險因素,消除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現象。
第十三條:重大事故隱患所在工程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必須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器材與工具,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演練,檢驗應急響應的有效性和時效性,并根據演練效果及時修改補充。
第十四條:公司實行重大事故隱患動態管理,對生產工藝條件、設備、材料、生產過程等因素發生變化后必須重新進行風險分析與安全評估,重新進行分級登記,修訂相關技術資料、文件與控制措施。
第十五條:重大事故隱患所在區域必須設置安全標識。
第三章: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公司及所屬工程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和有關部門領導對所轄區域內的重大事故隱患負安全管理責任。要重視重大事故隱患的管理、監控和隱患治理工作,掌握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分布及其動態變化情況,建立和完善應急救援組織和應急救援預案,制定相應的治理計劃和長遠規劃。
第十七條:重大事故隱患所在工程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的安全管理符合國家法律和標準,對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的安全負責。在安排與之有關的工作時,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嚴禁違章指揮、冒險作業。
第十八條:對重大事故隱患負有實施監督管理的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標準,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分管工作。
(一)安全管理部要把重大事故隱患的管理、監控、治理工作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內容,加強監督檢查,根據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制定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監控實施方案和應急救援預案,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對重點監控部位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和不定期巡查,掌握動態變化情況,并嚴格記錄備查,對相關單位、部門的'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協調;
(二)項目主管部門在新建、改建、擴建有重大隱患的設施和項目時,要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應優先考慮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改進;
(三)計劃、質量部門負責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工作中的技術管理,為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管理提供技術服務,制訂本單位重大危險源技術操作規程;
(四)保衛部門負責重大事故隱患部位的消防、保衛工作,參與安全評價工作;
第十九條:有重大事故隱患的工程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要加強監督檢查,制定切實可行的重大事故隱患控制措施,指派專人落實,及時掌握動態變化情況,發現新問題及時處理,不能自行解決的要及時上報,確保安全運行。
第二十條:重大事故隱患崗位人員必須認真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熟練掌握重大事故隱患控制措施及應急救援預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發現隱患及時匯報,嚴禁違章作業。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一條:由于崗位人員不負責任、玩忽職守、忽視安全、違反本辦法造成事故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所在單位經濟處罰;給予責任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由于單位領導或有關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忽視安全、玩忽職守或者瀆職,造成管理混亂,發生事故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所在單位經濟處罰;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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