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拆除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活動的管理,提高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水平,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拆除工程施工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活動,實施對該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本規定所稱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包括擬拆除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屬的構筑物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工程。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負責。設區的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活動,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制定的工程建設標準、規范、規程,確保施工安全。
第五條 建設單位需要拆除房屋建筑時,應當將擬拆除的工程發包給具有保證安全作業條件的拆除工程專業承包企業承擔。承包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任務的企業,應當持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拆除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證書,并按照其規定的范圍從事拆除任務。
第六條 建設單位拆除二層或者二層以上的房屋建筑、高度在五米以上的構筑物,應當持下列文件,向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安全監督手續:
(一)除承包企業資質證書;
(二)拆房施工合同;
(三)擬拆房屋建筑的結構、面積、高度、層數、周邊環境的說明及示意圖;
(四)除工程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組織設計;
(五)安監部門頒發的拆除承包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
(六)拆除工程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員和作業人員名單及身份證復印件;
(七)拆除承包企業為拆除施工現場作業人員辦理的職工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拆除房屋建筑前,應當持下列文件向工程所在地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許可手續,取得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房屋建筑工程的拆除活動:
(一)擬拆除的房屋建筑的結構、面積、高度、層數、地下管線、周邊環境的說明及示意圖;
(二)拆除承包企業簽訂的拆房施工合同;
(三)拆除承包企業提供的符合拆房施工作業安全要求的保障措施的說明和按規定辦理的安全監督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拆除的房屋建筑屬于文物保護單位和依法確定的紀念性建筑的,建設單位除提供前款規定文件外,還應當出具有關部門同意拆除的證明。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承包拆房施工的拆除承包企業資格、拆房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的安全性能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拆除承包企業提供擬拆除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結構圖、管線圖和周邊環境的情況。
第九條 拆除承包企業應當合理確定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拆除方法,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工拆除,可適用于木結構、磚木結構、混合結構的民用建筑工程;
(二)機械拆除,可適用于混合結構、框架結構、排架結構、鋼結構和各類基礎、地下構筑物工程;
(三)爆破拆除,可適用于混合結構、框架結構、排架結構、鋼結構和各類基礎、構筑物、高聳的建構筑物工程。
第十條 拆除承包企業應當對擬拆除的房屋建筑工程進行詳細的調查和現場實地勘察,編制施工方案。拆除三層或三層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水塔、煙囪等構筑物工程,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在編制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制定預防拆除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組織設計應當經企業的技術負責人審核批準。采用爆破作業方法拆除房屋建筑工程時,其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還應當經公安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 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現場必須設置封閉的圍欄圍護。拆除位于主次干道兩側及城區繁華區域和居民區的房屋建筑時,防護架搭設應當采取全封閉形式,并應當做到節點可靠,固定點合理,能滿足抗傾覆的要求。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應當在主要出入口設置施工標志牌,寫明建設單位、拆除承包單位名稱及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安全員姓名,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許可證登記編號,監督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施工現場的危險區域和臨街、臨路的危險地段應當懸掛警示標志,夜間用紅燈警示。在有車輛、行人通過的地方施工,要用文明禮貌的標牌、標語向周圍群眾和行人示意。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辦理批準手續:
(一) 需要臨時占用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二) 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 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條 從事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接受拆房施工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持證上崗。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病的人員不得從事高空施工作業。
第十五條 施工作業前,施工技術負責人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書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告知該項作業的基本要求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被交底人應當了解作業要求和操作規程并在相關文件上簽字。施工作業時,拆除承包企業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員必須在現場指揮、監督。
第十六條 拆除承包單位進行管道、容器拆除時,應查清管道容器的用途,采取相應措施清除廢氣、廢液后方可施工。采用電氣焊,應嚴格執行明火作業的有關規定,配備監護人員和滅火器材。
第十七條 遇有雨、雪、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時,應當停止拆除施工。拆除承包單位不得將未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等作為臨時辦公、住宿及倉庫使用。
第十八條 施工作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強制性標準和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拆除建(構)筑物應當自上而下按對稱順序進行,不得逆向操作。當部分拆除建筑物時,應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防止另一部分建筑物倒塌,造成安全事故。嚴禁從高處向下拋擲廢棄物。
第十九條 施工作業發現文物、爆炸物以及不明的電纜、管道和構筑物時,應當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并向建設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經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恢復施工。
第二十條 施工作業時,應當采取降塵措施,減少對環境的污染。拆卸的各種材料、構件應當及時清理,堆放整齊。建筑垃圾應當清運至市容環衛部門指定的場所傾倒。禁止在施工現場焚燒廢棄雜物。
第二十一條 施工作業結束后應當及時平整場地,做到場清地平,修復因施工損壞的市政公用設施。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拆房施工活動進行綜合協調,按文明施工的要求檢查督促施工安全和環境衛生。
施工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時,拆除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做好搶險和救護工作,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強制拆除城市房屋建筑的,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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