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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時間:2025-03-12 09:20:03 晶敏 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精選15篇)

  在生活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精選15篇)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1

  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制度是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有計劃地改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重要措施之一。這種制度對企業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促進企業生產經營的發展都起著積極作用。

  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編制的主要內容包括:(1)單位或工作場所;(2)措施名稱;(3)措施內容和目的;(4)經費預算及其來源;(5)負責設計、施工的單位或負責人;(6)開工日期及竣工日期;(7)措施執行情況及其效果。

  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的范圍應包括: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等內容,具體有以下幾種:

  1.安全技術措施,即預防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的各項措施,包括防護裝置、保險裝置、信號裝置、防爆炸設施等措施。

  2.職業健康措施,即預防職業病和改善職業健康環境的必要措施,包括防塵、防毒、防噪音、通風、照明、取暖、降溫等措施。

  3.輔助用室及設施,即為保證生產過程安全衛生為目的所必須的用室及一切措施,包括更衣室、休浴室、消毒室、婦女衛生室、廁所等。

  4。職業安全健康宣傳教育措施,即為宣傳普及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基本知識所需要的措施,其主要內容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教材、圖書、資料,職業安全健康展覽和訓練班等。

  編制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主要依據以下幾方面:(1)國家發布的有關職業安全健康政策、法規和標準;(2)在職業安全健康檢查中發現而尚未解決的'問題;(3)造成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原因和所應采取的措施;(4)生產發展需要所應采取的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技術措施;(5)安全技術革新項目和職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議。

  編制計劃時,用人單位領導應根據本企業的情況,分別向車間提出具體要求,進行布置。車間領導要會同有關單位和人員制定出本車間的具體措施計劃,經群眾討論,送安技部門審查匯總,技術部門編制,計劃部門綜合后,由用人單位領導召開各管理、生產部門等負責人參加的會議,確定措施項目,明確設計、施工負責人,規定完成日期,經領導批準后,報請上級部門核定。根據上級核定的結果,與生產計劃同時下達各車間貫徹執行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2

  ①建立各級安全崗位責任制,明確責任,并定期檢查執行情況。

  ②經濟承包合同中制定安全生產指標,確定獎罰標準。

  ③制定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班前進行交底。

  ④項目部配備專職的安全員,班組設兼職安全員,對安全活動進行指導和管理。

  ⑤公司制定安全管理目標(傷亡控制指標和安全達標、文明施工目標),并逐級進行安全責任目標分解,定期進行考核。

  ⑥制定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對事故隱患做到定人、定時間、定措施進行整改。

  ⑦制定安全教育制度,對新入廠工人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建立班前安全活動制度,并做好記錄。

  ⑧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項目部建立特殊工種臺賬,并進行動態控制。

  ⑨按規定對專職安全員和有關施工管理人員進行年度培訓和考核。深入開展百日安全無事故活動,事先要制定規劃,事后要有總結。

  ⑩對發生的.工傷事故按規定進行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并建立工傷事故檔案。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3

  自1963年國務院《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中規定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生產教育、安全生產的定期檢查與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等制度以來,我國目前比較成熟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有:安全生產責任制、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制度、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制度、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制度、傷亡事故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職業安全健康監察制度、“三同時”制度、職業安全健康(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制度等。現對上述各項管理制度分述如下。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用人單位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核心,是用人單位行政崗位責任制度和經濟責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按照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管生產的同時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將各級負責人員、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崗位生產工人在職業安全健康方面應做的事情及應負的責任加以明確規定的一種制度。

  用人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核心是實現安全生產的“五同時”,就是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其內容大體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縱向方面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即各類人員(從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一般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二是橫向方面各分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即各職能部門(如安技、設備、技術、生產、財務等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制度是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有計劃地改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重要措施之一。這種制度對企業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促進企業生產經營的發展都起著積極作用。

  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編制的主要內容包括:(1)單位或工作場所;(2)措施名稱;(3)措施內容和目的;(4)經費預算及其來源;(5)負責設計、施工的單位或負責人;(6)開工日期及竣工日期;(7)措施執行情況及其效果。

  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的范圍應包括: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等內容,具體有以下幾種:

  1.安全技術措施,即預防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的各項措施,包括防護裝置、保險裝置、信號裝置、防爆炸設施等措施。

  2.職業健康措施,即預防職業病和改善職業健康環境的必要措施,包括防塵、防毒、防噪音、通風、照明、取暖、降溫等措施。

  3.輔助用室及設施,即為保證生產過程安全衛生為目的所必須的用室及一切措施,包括更衣室、休浴室、消毒室、婦女衛生室、廁所等。

  4。職業安全健康宣傳教育措施,即為宣傳普及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基本知識所需要的措施,其主要內容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教材、圖書、資料,職業安全健康展覽和訓練班等。

  編制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主要依據以下幾方面:(1)國家發布的有關職業安全健康政策、法規和標準;(2)在職業安全健康檢查中發現而尚未解決的問題;(3)造成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原因和所應采取的措施;(4)生產發展需要所應采取的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技術措施;(5)安全技術革新項目和職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議。

  編制計劃時,用人單位領導應根據本企業的情況,分別向車間提出具體要求,進行布置。車間領導要會同有關單位和人員制定出本車間的具體措施計劃,經群眾討論,送安技部門審查匯總,技術部門編制,計劃部門綜合后,由用人單位領導召開各管理、生產部門等負責人參加的會議,確定措施項目,明確設計、施工負責人,規定完成日期,經領導批準后,報請上級部門核定。根據上級核定的結果,與生產計劃同時下達各車間貫徹執行。

  三、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用人單位的安全教育工作是貫徹用人單位方針,實現安全生產、文明生產、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防止產生不安全行為、減少人為失誤的重要途徑。其重要性首先在于提高用人單位管理者及員工做好職業安全的責任感和自覺性,幫助其正確認識和學習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其次,是能夠普及和提高員工的安全技術知識,增強安全操作技能,從而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與健康,促進生產力的發展。

  1995年11月8日勞動部頒布的《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勞部發[1995]

  405號)對生產崗位員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和組織管理作了具體規定。安全教育的形式一般包括:管理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職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和經常性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1.管理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廠長、經理主要應進行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知識及安全文化;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教育。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四十學時。

  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人員教育內容應包括: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職業安全健康標準;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職業健康知識、安全文件;工傷保險法律、法規;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及調查處理程序;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一百二十學時。

  企業其他管理負責人(包括職能部門負責人、車間負責人)專業技術干部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內容主要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本職安全生產責任制;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系統安全工程知識;基本的安全技術知識。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二十四學時。

  班組長和安全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內容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職業健康和安全文化的知識、技能及本企業、本班組和一些崗位的危險因素、安全注意事項;本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搶救與應急處理措施等。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二十四學時。

  2.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特種作業是指在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根據國家經貿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13號令)的規定,特種作業的范圍包括: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登高架設作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壓力容器操作;制冷作業;爆破作業;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并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的其他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和操作技能的培訓教育,增強其安全生產意識,防止由于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訓而引起傷亡事故。因此,國家經貿委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推行全國統一培訓大綱、統—考核教材、統一證件的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獲得證書后方可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與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兩部分,以實際操作技能考核為主。《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由國家統一印制,地、市級以上行政主管部f1負責簽發,全國通用。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者,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未按期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

  3. 用人單位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用人單位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主要有新員工上崗前的三級教育、“四新”教育和變換崗位教育、經常性教育三種形式。

  1995年勞動部《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提出了“企業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廠級、車間級v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的要求。三級教育時間不得少于四十學時。廠級安全教育由企業主管廠長負責,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內容應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通用安全技術、職業健康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識,本企業職業安全健康規章制度及狀況、勞動紀律和有關事故案例等項內容。車間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由車間負責人組織實施,車間專職或兼職安全員協助,內容包括本車間的概況,職業安全健康狀況和規章制度,主要危險因素及安全事項,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班組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由班組長組織實施,內容包括遵章守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間工作銜接配合的職業安全健康事項,典型事故及發生事故后應采取的緊急措施,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等項內容。企業新職工須按規定通過三級安全教育和實際操作訓練,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明確指出:“企業在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企業職工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必須進行相應的車間級或班組級安全教育。”因此,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新產品投產前,也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規程教育和培訓參加操作的崗位工人和有關人員,使其了解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的安全性能及安全技術,以適應新的崗位作業的安全要求;當用人單位內部職工從一個崗位調到另一個崗位、或從某工種改變為另一工種、或因放長假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用人單位必須進行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教育,以使其掌握現崗位安全生產特點和要求。

  4.經常性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無論何種教育,都不可能是一勞永逸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同樣如此,必須堅持不懈、經常不斷地進行,這就是經常性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在經常性安全教育中,安全思想、安全態度教育最重要。進行安全思想、安全態度教育,要通過采取多種多樣形式和安全活動,激發員工搞好安全生產的熱情,促使員工重視和真正實現安全生產。經常性安全教育的形式有:每天的斑前、班后會上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安全活動日;安全生產會議;事故現場會;張貼安全生產招貼畫、宣傳標語及標志等。

  四、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制度是清除隱患、防止事故、改善勞動條件的重要手段,是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通過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可以發現企業及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因素,以便有計劃地采取措施,保證安全生產。

  安全生產檢查的內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隱患、查整改和查事故處理。查思想主要是檢查用人單位領導和職工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認識;查管理是檢查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并正常工作;查隱思是檢查生產作業現場是否符合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的要求;查整改是檢查用人單位對過去提出的問題的整改情況;查事故處理主要是檢查用人單位對傷亡事故是否及時報告、認真調查、嚴肅處理。安全生產檢查時要深入車間、班組,檢查生產過程中的勞動條件、生產設備以及相應的安全健康設施和工人的操作行為是否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為保證檢查的效果,必須成立一個適應安全生產檢查工作需要的檢查組,配備適當的力量。安全生產檢查的組織形式,可根據檢查的目的和內容來確定。

  五、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

  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是我國職業安全健康的一項重要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勞動法》第五十七條對此做了明確的規定。這項制度的內容包括: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事故的報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事故的統計;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一)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和處理

  我國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和處理工作,經過40多年的不斷總結,建立了科學合理的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

  1.傷亡事故分類

  傷亡事故的分類,分別從不同方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同特點。根據我國有關法規和標準,目前應用比較廣泛的傷亡事故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1)按傷害程度分類

  輕傷,指損失工作日為一個工作日以上(含1個工作日),105個工作日以下的失能傷害;

  重傷,指損失工作日為105個工作日以上(含105個工作日)的失能傷害,重傷的損失工作日最多不超過6000日;

  死亡,有職工死亡或重傷損失工作日超過6000日,這是根據我國職工的平均退休年齡之和計算出來的。

  (2)按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

  重傷事故,指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l一2人的事故;

  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3)按事故類別分類

  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中,將事故類別劃分為20類,即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藥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傷害。

  2.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

  組織在進行傷亡事故報告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發布的有關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及其他有關規定。這些規定主要有:19*國務院第34號令《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國務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2001年4月國務院頒布第302號令——《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3.傷亡事故統計

  關于傷亡事故的統計我國目前有如下規定:1992年勞動部辦公廳發出的“關于實施《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和1993年發出的“關于印發《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問題解答》的通知”。

  (二)職業病的統計報告和處理

  1.職業病報告辦法

  職業病報告必須是國家現行職業病范圍內所列舉的病種,衛生部曾于1988年修訂頒發了《職業病報告辦法》,規定了職業病報告的具體辦法。根據此規定,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相應的職業病防治機構或衛生防疫機構負責職業病報告工作。職業病報告實行以地方為主,逐級上報的辦法。一切企、事業單位發生的職業病,都應報告當地衛生監督機構,由衛生監督機構統一匯總上報。

  2.職業病處理

  有關職業病的處理,是政策性很強的一項工作,涉及職業病防治及妥善安置職業病患者、患者的勞保福利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及職業康復等工作,目前可按衛生部、勞動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1987年月11月發布的(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根據此規定,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后,其所在單位應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意見,安排其醫療或療養。在醫治或療養后被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或工作的,應自確認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對于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的生產、工作的技術骨干,調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其職業病待遇應由原單位負責或兩個單位協調處理,雙方商妥后方可辦理調轉手續。并將其健康檔案、職業病診斷證明及職業病處理情況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單位。調出、調入單位都應將倩況報告所在地的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機構備案。職工到新單位后,新發生的職業病不論與現工作有無關系,其職業病待遇由新單位負責。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在待業期間新發現的職業病,與上一個勞動合同期工作有關時,其職業病待遇由原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與其他單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撤銷,應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負責。

  (三)職業病的防治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本法共7章79條。

  主要內容包括:關于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針和基本管理原則的規定、職業病的前期預防、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職業病的診斷管理、對職業病病人的治療與保障等。此外,該法根據所設定的制度、措施,按照不同違法行為的不同性質、危害后果,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突出了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停建、停產直至關閉的處罰;對造成職業危害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本法還對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做了規范,并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職業安全健康監察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監察制度是指國家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部門,代表政府對企業的生產過程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監察,以政府的名義,運用國家權力對生產單位在履行職業安全健康和執行職業安全健康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舉和懲誡制度。我國的職業安全健康監察起始于20世紀80年代初,1983年,國務院批轉《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和勞動安全監察工作的報告》的通知中明確提出實行國家勞動安全監察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執行機構設在行政部門,設置原則、管理體制、職責、權限、監察人員任免均由國家法律、法規所確定。職業安全健康機構與被監察對象沒有上下級關系,只有行政執法機構和法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職業安全健康機構在法律授權范圍內可以采取包括強制手段在內的多種監督檢查形式和方法來執行監察任務。

  職業安全健康機構的監察活動是以國家整體利益出發,依據法律、法規對政府和法律負責,既不受行業部門或其他部門的限制,也不受用人單位的約束。

  職業安全健康具有專屬性。而執法主體是縣級和縣級以上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部門,而不是其他的國家機關和群眾團體n職業安全健康還具有強制性。職業安全健康機構對違反職業安全健康、法規、標準的行為,有權采取行政措施,并具有一定的強制特點。這是因為它是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后盾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服從,以保證法律的實施,維護法律的尊嚴。

  七、“三同時”制度

  “三同時”制度,是指凡是我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技術改建項目(工程)和引進的建設項目,其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勞動法》第五十三條做了明確的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主要指安全技術方面的設施、職業健康的設施、生產輔助性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礦山安全法》、《塵肺病防治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及原勞動部頒發的《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對“三同時”制度做了具體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初步設計要經過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行政部門、衛生部門和工會的審查,同意后方可進行施工;工程項目完成后,必須經過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行政部門、衛生部門和工會的竣工驗收,方可投產和使用。

  “三同時”制度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必須進行職業安全健康的論證,明確項目可能對職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將論證結果載入可行性論證文件。

  2.設計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時,應當同時編制《勞動安全衛生專篇》,職業安全健康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3.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職業安全健康設施的設計,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4.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職業安全健康驗收規定進行。不符合職業安全健康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和投產使用。

  5.建設項目驗收合格,正式投入運行后,不得將職業安全健康設施閑置不用,生產設施和職業安全健康設施必須同時使用。

  八、職業安全健康(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制度

  1996年原勞動部發布了第3號令《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1998年原勞動部發布了第10號令《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和第11號令《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單位資格認可與管理規則》,從而正式提出開展“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1999年國經貿安全[1999]500號《關于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單位進行資格認可的通知》從政策上將此項工作引向更深的層次。

  預評價制度是根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運用科學的評價方法,·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分析、預測該建設項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險、危害程度,提出科學、合理和可行的職業安全衛生技術措施和管理對策,作為該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中勞動安全衛生設計和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管理的主要依據,供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進行監察時作為參考。預評價實際上就是在建設項目前期,應用安全評價的原理和方法對系統(工程、項目)的危險性、危害性進行預測性評價。

  《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規定下列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

  1.屬于《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基本建設項目和大中型劃分標準的規定》中規定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2.屬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l6)中規定的火災危險性生產類別為甲類的建設項目;

  3.屬于勞動部頒布的《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中規定的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為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的建設項目;

  4.大量生產或使用《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5044)規定的ⅰ級、ⅱ級危害程度的職業性接觸毒物的建設項目;

  5.大量生產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離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設項目;

  6.其它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部門確認的危險、危害因素大的建設項目。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衛生部《職業性健康檢查管理規定》,結合本礦實際,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主要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檢查、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1、建立健全職業安全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安全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

  2、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工接受職業安全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3、按照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依法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4、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職工在其所禁忌的環境從事作業。

  5、不得安排未成年人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6、依法組織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員工定期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具體包括:

  (1)上崗前職業性健康檢查:對準備從事有害作業和對健康有特殊要求作業的.勞動者及已就業調換到新的有害作業崗位的工人進行健康檢查,及時發現職業禁忌癥,受檢率確保100%。

  (2)定期職業衛生健康檢查:對從事粉塵作業的井上、下接塵職工及原從事采掘滿四年的職工每兩年檢查一次,受檢率達100%。

  (3)對接觸噪聲、振動等和接觸化學性有害因素(放炮工、采掘工、電氣焊等)的勞動者每兩年檢查一次,對職業病患者及觀察對象每年檢查一次,受檢率達100%。

  (4)對脫離粉塵作業及其它有毒有害作業的工人要進行離崗前健康檢查,受檢率確保100%。

  7、勞動者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費用,由礦承擔。

  8、本礦定期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周期一般為兩年,特殊工種、職業禁忌人員為一年。

  9、及時公示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結果,將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職工。職工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

  10、建立健全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并實行信息化管理及妥善保存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5

  一、總則

  (一)目的

  本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措施的編制是為幫助和指導本企業各項目部建立適合本項目特點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以便其采用適當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模式與方法,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不斷消除、降低和控制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確保員工的安全與健康。

  由于建筑企業的施工活動多樣、施工條件多變,因此,建筑企業在使用本指南建立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充分考慮自身的施工活動類型、危害與風險的實際狀況以及下述建筑施工活動中的行業特點,來靈活確定其對實施指南的適用程度,以確保對本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措施的使用能夠切實有效:

  (1)產品固定,在連續幾個月或幾年的時間里需要在有限的場地集中大量的工人、建筑材料、機械設備等進行施工,多個分包單位同時作業以及交叉作業繁多;

  (2)露天及高處作業多,在一棟建筑物的施工作業中,露天作業約占整個工作量的70%,高處作業約占90%,致使現場易受自然環境因素影響,并易發生高處墜落事故;

  (3)使用大型施工機械和設備較多,容易產生機械傷害;

  (4)手工勞動及繁重體力勞動多,致使作業人員容易疲勞、注意力分散和出現誤操作;

  (5)生產工藝和方法多樣,而且,隨著工程的進展,施工現場的施工狀況及危害和風險也隨著變化;

  (6)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主要為承包方,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文化層次較低,安全意識淡薄,容易出現違章作業和冒險蠻干;

  (7)施工流動性大,施工現場變化頻繁。

  (二)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本企業所有的施工項目:

  二、基本要求與主要步驟

  (一)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運行模式

  建筑企業和項目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核心是為企業建立一個動態循環的管理過程,并以持續改進的思想指導企業系統地實現其既定的目標。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應遵循《導則》與《指導意見》提出的管理措施運行模式,即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組織、計劃與實施、評價、改進措施(圖2-1),這一運行模式具有普遍適用性,同時也滿足《審核規范》及其他認證準則的要求。

  (二)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基本特點

  作為一個系統化的管理方式,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有著若干通用的特點,如強調最高管理者的承諾與責任、員工參與、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持續改進和體系評價等。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注意在這些通用特點的基礎上,結合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風險與管理的實際,充分體現下述行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本特點。

  1.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動態管理

  由于建筑企業施工現場變化頻繁、流動性大,而且,由于承包項目的不同,其生產工藝和方法也是多樣且規律性差。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特別注意根據客觀狀況的變化,及時對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進行評審,并注意在發生變化前即采取適當的預防性措施。

  2.強化承包方的教育與管理

  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主要為承包方,而這些人員的文化層次較低,人員素質差,安全意識淡薄。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特別注意通過適當的培訓與教育形式來提高承包方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意識與知識,并建立相應的程序與規定,確保他們遵守企業的各項安全健康規定與要求,并促進他們積極地參與體系實施和以高度責任感完成其相應的職責。

  3.加強與各相關方的信息交流

  建筑企業和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往往涉及多個相關方,如承包方、業主、監理方和供貨方等。因此,為了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有效實施與不斷改進,必須依據相應的程序與規定,通過各種形式加強與各相關方的信息交流,如與各承包方的技術交底與協調、及時收集并滿足業主與監理方的各項要求等。

  4.強化施工組織設計等設計活動的管理

  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現場變化頻繁、流動性大,但每一承包項目的施工都必須嚴格遵照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以及單項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等執行。因此,必須通過體系的實施建立和完善對上述設計活動的管理,確保每一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都要根據工程的特點、施工方法、勞動組織和作業環境等提出有針對性的具體要求,從而促進建筑施工的本質安全。

  5.強化生活區安全健康管理

  由于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活動的流動性,在每一承包項目的施工活動中都要涉及現場臨建設施及施工人員住宿與餐飲的管理問題,這一問題也是以往建筑施工隊伍出現安全與中毒等事故的關鍵環節。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必須對此建立與保持相應的程序和規定,以控制現場臨建設施及施工人員住宿與餐飲管理中的風險,杜絕由此造成各類事故的發生。

  6.融合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作為其全面管理的一個組成部分,它的建立與運行應融合于整個企業的價值取向,包括體系內各要素、程序和功能與其他管理措施的融合。

  (三)體系建立與實施的主要步驟

  建筑企業和項目可參考如下步驟來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推進計劃:

  1.學習與培訓

  在企業和項目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需要企業和項目所有人員的參與和支持。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既是實現系統化、規范化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過程,也是企業和項目所有員工建立“以人為本”的理念、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過程。因此,體系的實施需要通過不同形式的學習和培訓,使所有員工能夠接受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管理思想,理解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對企業和個人的重要意義。

  管理層培訓主要是針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本要求、主要內容和特點,以及建立與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重要意義與作用。培訓的目的是統一思想,在推進體系工作中給予有力的支持和配合。

  內審員培訓是建立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關鍵。應該根據專業的需要,通過培訓確保他們具備開展初始評審、編寫體系文件和進行審核等工作的能力。

  全體員工培訓的目的是使他們了解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并在今后工作中能夠積極主動地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各項實踐。

  2.初始評審

  初始評審的目的是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實施提供基礎,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持續改進建立績效基準。

  初始評審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收集相關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對其適用性及需遵守的內容進行確認,并對遵守情況進行調查和評價;

  (2)對現有的或計劃的建筑施工相關活動進行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

  (3)確定現有措施或計劃采取的措施是否能夠消除危害或控制風險;

  (4)對所有現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規定、過程和程序等進行檢查,并評價其對管理措施要求的有效性和適用性;

  (5)分析以往建筑安全事故情況以及員工健康監護數據等相關資料,包括人員傷亡、職業病、財產損失的統計、防護記錄和趨勢分析;

  (6)對現行組織機構、資源配備和職責分工等進行評價。

  初始評審的結果應形成文件,并作為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礎。為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的持續改進,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參照本措施實施章節中初始評審的要求定期進行復評。

  3.體系策劃

  根據初始評審的結果和本企業和項目的資源,進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策劃。策劃工作主要包括:

  (1)確立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2)制定職業安全健康體系目標及其管理方案;

  (3)結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要求進行職能分配和機構職責分工;

  (4)確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結構和各層次文件清單;

  (5)為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準備必要的資源。

  (6)文件編寫:按照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要求,以適用于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自身管理形式對其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關鍵崗位與職責、主要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及其預防和控制措施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框架內的管理方案、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等予以文件化的規定,以確保所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任何情況下(包括各級人員發生變動時)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運行。

  (7)體系試運行 :各個部門和所有人員都按照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要求開展相應的安全健康管理和建筑施工活動,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進行試運行,以檢驗體系策劃與文件化規定的充分性、有效性和適宜性。

  (8)評審完善: 通過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試運行,特別是依據績效監測和測量、審核以及管理評審的結果,檢查與確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各要素是否按照計劃安排有效運行,是否達到了預期的目標,并采取相應的改進措施,使所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得到進一步的完善。

  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實施

  (一)方針與承諾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征詢員工及其代表的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出書面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以規定其體系運行中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方向和原則,確定職業安全健康責任及績效總目標,表明實現有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正式承諾,并為下一步體系目標的策劃提供指導性框架。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實施與評審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時應充分考慮下列因素,以確保方針實施與實現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與企業的其他管理措施協調一致:

  1)企業和項目自身的整體經營方針和目標;

  2)所適用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規定;

  3)企業和項目規模及其自身風險的特點;

  4)企業過去和現在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

  5)員工及其代表和其他外部相關方的意見和建議。

  (2)為確保所建立與實施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能夠達到控制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和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目的,建筑企業和項目所制定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應包括以下內容:

  1)承諾遵守自身所適用且現行有效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包括建筑企業所屬管理機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規定和建筑企業和項目與其他用人單位簽署的集體協議或其他要求;

  2)承諾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和事故預防、保護員工安全健康。

  (3)建筑企業和項目對于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管理應滿足下列要求:

  1)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應簡明、易于理解且注明頒布日期,并經最高管理者簽字生效;

  2)傳達到作業場所的全體員工并確保其理解,以鼓勵和促進他們積極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有要素的活動;

  3)應通過管理評審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適宜性進行評審,以確保方針能夠適應建筑企業的內部變化以及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和社會期望值的增加等外部變化所帶來的影響;

  4) 應確保相關方在需要時能夠方便地獲得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4)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2 條款。

  (二)組織

  該過程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確立和完善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正確、有效的實施與運行所必需的組織保障基礎。體系的組織包括機構與職責、培訓及意識和能力、協商與交流、文件化、文件與資料控制以及記錄和記錄管理。

  1.機構與職責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應對保護企業員工的安全與健康負全面責任,并應在企業內設立各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領導崗位,針對那些對其施工活動、設施(設備)和管理過程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有一定影響的從事管理、執行和監督的各級管理人員,規定其作用、職責和權限,以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有效建立、實施與運行并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至少明確規定下列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作用、職責和權限:

  (a)安全健康管理、生產管理、工程技術、物資管理、設備管理、運輸、教育培訓、安全保衛等職能部門及其各級管理、執行和監督人員;

  (b)各專業工程處(公司)、項目部及其各級管理、執行和監督人員;

  (c)具有特定職業安全健康資格的員工或其他職業安全健康專業人員(如項目安全員);

  (d)確定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及其控制的人員;

  (e)員工職業安全健康代表。

  2)建筑企業和項目所確定的職業安全健康機構與職責應:

  (a)采用與建筑企業和項目相適應的形式(如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手冊、工作程序和任務描述、安全生產責任制等作業指導書、培訓材料)將其文件化并傳達到所有相關人員及其他相關方,以確保使他們了解自身的職責與權限以及不同職責的范圍、接口關系和付諸實施的途徑;

  (b)根據企業適用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要求的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c)能夠促進企業和項目所有成員(包括員工及其代表)之間的合作與交流。

  3)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a)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b)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c)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d)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e)及時、如實報告事故。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最高管理層任命一名或幾名人員作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管理者代表,賦予其充分的權限,并確保其在職業安全健康職責不與其承擔的其他職責沖突的條件下完成下列工作:

  (a)建立、實施、保持和評審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

  (b)定期向最高管理層報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績效;

  (c)推動企業全體員工參加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活動。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為實施、控制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提供必要的資源,確保上述各級負責職業安全健康事務的人員(包括安全健康委員會)能夠順利地開展工作。

  上述必要的資源包括人力、專項技能、技術和財力資源。對于已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建筑企業和項目,在某種程度上,可以通過將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預期效果與實際結果比較來評價資源的充分性。當企業和項目內具備必要知識與技能的人力不足以確保體系有效實施與運行時,建筑企業和項目還應考慮靈活使用外部的專家等。

  6)對于設有安全健康委員會的建筑企業和項目,企業和項目應做出有效的安排(如建立與保持安委會的協商計劃),以保證員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參與委員會的各項工作。

  7)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1 條款。

  2.職業安全健康培訓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為了有效地開展體系的策劃、實施、檢查與改進工作,必須基于相應的培訓來確保所有相關人員均具備必要的職業安全健康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安全和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體防護用品,具備本崗位的安全健康操作技能,及時發現和報告事故隱患或者其他安全健康危險危害因素。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培訓的程序,以便規范、持續地開展培訓工作。培訓程序應重點闡述下述關鍵過程的內容與方法:

  (a)以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法律法規要求、控制措施計劃與規程等為基礎開展培訓需求評估,明確企業和項目內部各相關崗位(包括管理崗位和操作崗位)所需的職業安全健康意識和能力要求,系統分析并確定員工現有水平與其崗位所需職業安全健康意識和能力之間的差距;

  (b)制定滿足培訓需求要求的各項培訓計劃,包括培訓方法與目標;

  (c)各級管理者對職業安全健康培訓的積極參與和支持;

  (d)及時、系統地開展必要的培訓;

  (e)通過培訓后考試、現場觀察工人操作、監測培訓產生的長期效果(如事故事件的減少)等客觀地對培訓效果進行評價,以確保每個員工已獲得并保持所要求的知識和能力;

  (f)保持培訓和個人能力的適當記錄。

  2)建筑企業和項目可針對以下方面,建立并保持培訓計劃:

  (a)提高員工職業安全健康意識的培訓;

  (b)員工上崗、換崗、復崗前的知識和技能培訓,在崗繼續教育培訓;

  (c)在工作開始前就局部的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安排、危害、風險所采取的預防措施和所遵循的程序進行培訓;

  (d)對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人員的培訓;

  (e)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起特定作用員工(包括職業安全健康員工代表)所需專門的內部或外部培訓;

  (f)對最高管理層及項目管理者的培訓,以保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各級管理者的領導和支持下得以有效運行;

  (g)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與檢查人員(包括項目部安全員)的內、外部培訓;

  (h)架子工、起重工、電工、電焊工、氣焊工等特種作業人員的外部培訓;

  (i)供貨方人員、承包方人員、臨時工和訪問者的培訓,以確保他們了解其所涉及到的運行活動中的危害和風險,并按照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程序的要求安全地從事相應的作業動。

  3)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培訓可針對以下主題或范圍:

  (a)作業場所的危害與風險;

  (b)作業場所的危害因素對安全健康的影響;

  (c)降低或控制風險的措施;

  (d)作業場所的防護設施;

  (e)作業場所的控制設備;

  (f)危險與有害作業的操作規程;

  (g)應急響應;

  (h)糾正與預防措施;

  (i)信息交流方式;

  (j)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k)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安排以及各類人員個人在其中的作用和職責,包括應急準備與響應要求方面的作用與職責;

  (l)相關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對培訓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評審,評審時應有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的參與,如可行,應對培訓方案進行修改以保證它的針對性與有效性。

  5)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培訓應以適合于企業和項目規模及活動特點的形式開展,并由專業人員來完成,可行時形成文件。培訓應是免費的,如可能,培訓應盡可能在工作時間內進行。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2 條款。

  3.協商與交流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通過建立有效的協商與交流機制,確保員工及其代表在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權利,并鼓勵他們參與職業安全健康活動,促進各職能部門之間的職業安全健康信息交流和及時接收處理相關方關于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為實現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提供支持。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程序,并作出文件化的安排,促進其就有關職業安全健康信息與員工和其他相關方(如分承包方人員、供貨方、訪問者)進行協商和交流。

  2)建筑企業和項目的信息交流程序應保證所有信息相關方均能接受并傳送必要的信息,交流的范圍應包括:

  (a)接收、處理外部職業安全健康信息,包括政府主管機構、上級單位、業主、承包方、供貨方等的要求與建議;

  (b)交流各職能部門間產生的職業安全健康信息,包括項目部與公司之間的及時便捷的溝通;

  (c)收集、處理和反饋員工及其代表所關心的職業安全健康問題。

  3)建筑企業和項目所需交流的信息類型應至少包括:

  (a)技術交底;

  (b)事故調查報告;

  (c)糾正與預防措施;

  (d)審核發現;

  (e)msds 信息;

  (f)危險警告。

  4)建筑企業和項目的信息交流渠道,可采用張貼與通知、短訊與電子郵件、公告牌、年度報告以及簡短匯報、培訓、新員工入場安全技術教育等任何適用的書面或口頭交流的形式。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企業和項目內建立有效的協商機制(如成立安全健康委員會、工會或其他類似機構;選舉或指定員工職業安全健康代表及員工代表;選擇員工加入職業安全健康實施隊伍等)與協商計劃,確保企業和項目能有效地接收到所有員工的信息,并安排員工參與以下活動過程:

  (a)方針和目標的制定及評審、風險管理和控制的決策(包括參與與其作業活動有關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決策);

  (b)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與實施程序的制定與評審;

  (c)事故、事件的調查及現場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等;

  (d)對影響作業場所及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安全健康的有關變更(如引入新的設備、原材料、化學品、技術、過程、程序或工作模式或對它們進行改進,不同地區施工氣候及生活條件所帶來的影響)而進行的協商。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確保員工在職業安全健康事務上享有的權利得到充分保證,并應通過適當途徑讓員工了解誰是員工職業安全健康事務方面的代表和誰是管理者代表。

  7)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員工代表的選擇應尊重員工的意見,可與建筑企業和項目工會會員或者職代會代表的選舉結合起來,使其能夠充分代表員工的意見,并具備參與職業安全健康事務的能力。

  8)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3 條款。

  4.文件化

  (1)目的

  保持最新、充分并適合于建筑企業和項目實際特點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確保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任何情況下(包括各級人員發生變動時)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運行。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以適合于自身管理的形式(如書面或電子形式)建立與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a)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

  (b)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關鍵崗位與職責;

  (c)主要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及其預防和控制措施;

  (d)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框架內的管理方案、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

  2)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體系文件時,應對原有現行有效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文件予以全面的清理,并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予以評審,以確保其體系文件的編制工作更為便捷、適用和有效。同時,還應考慮以下方面:

  (a)文件和信息使用者的職責和權限。在制定文件時應考慮可能因為安全性的需要而規定的使用權限,尤其是對于電子形式的文件以及修改權限加以控制;

  (b)擬采用文件的物理特性及其使用的環境。因為這可能要求對文件形式進行考慮,對信息系統電子設備的使用也應給予類似的考慮。

  3)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4 條款。

  5.文件和資料控制

  (1)目的

  對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運行和職業安全健康活動績效至關重要的所有文件和資料予以識別和控制。

  (2)實施要求與提示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制定書面程序,以便對職業安全健康文件的識別、批準、發布和撤消以及職業安全健康有關資料進行控制,確保其滿足下列要求:

  (a)明確體系運行中哪些是重要崗位以及這些崗位所需的文件,確保這些崗位得到現行有效版本的文件;

  (b)無論在正常還是異常情況(包括緊急情況),文件和資料都應便于使用和獲取。例如,在緊急情況下,應確保工藝操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能及時獲得最新的工程圖、危險物質數據卡、程序和作業指導書等;

  (c)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應書寫工整,便于使用者理解,并應定期評審,必要時予以修改;

  (d)傳達到企業和項目內所有相關人員或受其影響的人員;

  (e)建立現行有效并需控制的文件與資料發放清單,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將失效文件和資料從所有發放和使用場所撤回或防止誤用;

  (f)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和(或)保存知識的目的,對留存的檔案性文件和資料應予以適當標識。

  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5 條款。

  6.記錄和記錄管理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記錄并保存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和有關要求的運行信息,以證實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實施的有效性與符合性。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和保持程序,用來標識、保存和處置下列職業安全健康記錄:

  (a)培訓記錄;

  (b)職業安全健康檢查記錄;

  (c)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報告;

  (d)協商和信息交流產生的記錄;

  (e)事故(包括事件)報告;

  (f)事故(包括事件)跟蹤報告;

  (g)不符合事項報告及整改資料;

  (h)職業安全健康會議紀要;

  (i)健康監護檔案;

  (j)個體防護用品發放和維護記錄;

  (k)應急響應演練報告;

  (l)管理評審報告;

  (m)所辨識與評價危害和風險及其控制措施清單;

  (n)有關國家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要求方面的記錄。

  2)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記錄應填寫完整、字跡清楚、標識明確,并確定記錄的保存期,將其存放在安全地點,便于查閱,避免損壞。重要的職業安全健康記錄應以適當方式或按法規要求妥善保護,以防火災和損壞。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注意明確哪些記錄是必要的,以避免因繁瑣的記錄給執行層帶來的不便而耗費大量時間影響有效的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開展。

  4)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3 條款。

  (三)計劃與實施

  計劃與實施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依據自身的職業安全健康危害與風險情況,針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要求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劃,并建立和保持必要的程序或計劃,以持續、有效地實施與運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規劃。計劃與實施包括初始評審、目標、管理方案、運行控制和應急預案與響應。

  1.初始評審

  (1)目的

  初始評審是指對建筑企業和項目現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相關管理方案進行評價,目的是依據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總體目標和承諾的要求,為建立和完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的各項決策(重點是目標和管理方案)提供依據,并為持續改進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提供一個能夠測量的基準。

  對于尚未建立或欲重新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建筑企業和項目,或該企業和項目屬于新建組織時,初始評審過程可作為其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礎。

  初始評審過程主要包括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以及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兩項工作。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初始評審工作應組織相關專業人員來完成,如組織各職能管理部門的相關人員、各項目部的安全員等,以確保初始評審的工作質量。如可行,此項工作還應以適當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員會)與企業和項目的員工及其代表進行協商交流。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將初始評審的結果形成文件。

  初始評審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3.1 和4.3.2 條款。

  (2)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通過定期或及時地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工作,來識別、預測和評價建筑企業和項目現有或預期的作業環境和作業組織中存在哪些危害/風險,并確定消除、降低或控制此類危害/風險所應采取的措施。

  2)為確保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工作的科學性與規范性,并為在建立和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的各項決策提供有效的基礎,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首先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程序重點提供和描述下列關鍵過程的范圍、方法、程度與要求:

  (a)如何劃分作業活動;

  (b)如何辨識各類作業活動中的危害;

  (c)如何評價現有控制措施條件下的風險;

  (d)如何確定風險的可承受性;

  (e)如何策劃消除或降低各類危害與風險所需的控制措施;

  (f)如何評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建筑企業和項目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方法,可參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規范—實施指南》(安監技裝字[20xx]24 號)附錄1并結合自身的具體情況予以實施。

  3)針對上述程序的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具體實施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之前做好下列前期準備工作:

  (a)擬使用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時限、范圍和方法;

  (b)所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具體內容要求(該項要求的信息通過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要素的活動予以提供);

  (c)負責實施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的人員的作用和權限;

  (d)確定參與危害辨識、風險評價人員的能力要求和培訓需求,并針對各級相關實施人員按計劃進行培訓,確保他們具備有效開展辨識與評價工作的能力;

  (e)應與員工及其代表以及安全健康委員會進行協商并請他們參與此項工作,包括評審和改進活動。

  4)建筑企業和項目在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時應注意確保其滿足下列充分性的要求:

  (a)在任何情況下,不僅需要考慮常規的活動(如施工準備活動、土石方工程施工、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主體工程施工、電器及給排水等的安裝以及裝飾裝修活動等),還應考慮非常規的活動(如特殊季節的施工及臨時性作業等);

  (b)除考慮自身員工的活動所帶來的危害和風險外,還應考慮承包方、供貨方包括訪問者等相關方的活動,以及使用外部提供的服務所帶來的危害和風險;

  (c)考慮作業場所內所有的物料、裝置和設備造成的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包括過期老化以及租賃和庫存的物料、裝置和設備。為便于建筑企業和項目參照本實施指南開展危害辨識活動,本實施指南的附錄給出了普通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工民建施工活動中部分常見的作業活動分類及其所存在的主要危害和可能導致的事故,但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具體的危害辨識時,應注意在此指導基礎上必須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予以補充和完善。對于所辨識各類危害所導致事故的風險及其控制措施,由于各建筑企業和項目自身的管理與技術裝備水平等存在較大的差異,需要各企業和項目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并結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評價和策劃。

  5)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活動,是確保所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實現 “預防為主”與“持續改進”的關鍵,是體系眾多要素決策的基礎。因此,在充分考慮建筑企業和項目資質范圍及其承接工程的規模和性質、作業場所的狀況、風險的復雜性等因素的基礎上,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實施過程還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以確保該項活動的合理性與有效性:

  (a)在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時,要確保滿足實際需要和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b)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過程應作為一項主動的而不是被動的措施執行,即應在承接新的工程活動和引入新的建筑作業程序,或對原有建筑作業程序進行修改之前進行。在這些活動或程序改變之前,應對已識別出的風險策劃必要的降低和控制措施;

  (c)應對所評價的風險進行合理的分級,確定不同風險的可承受性,以便在制定目標特別是制定管理方案時予以側重和考慮;

  (d)即使對建筑作業活動中的某項特定危險任務已有書面控制程序,也應對該項任務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6)建筑企業和項目針對所辨識和評價的建筑作業活動中各類影響員工安全和健康的危害和風險,在考慮能夠為確定具體的設備管理方法、培訓需求、運行(作業)標準以及監測體系運行績效測量標準提供適宜信息的同時,應按如下優先順序策劃出預防和控制的措施,以便為制定管理方案提供基本依據:

  (a)消除危害;

  (b)通過工程技術措施(如安全裝置和安全防護措施等)或組織管理措施(如改善作業方法、作業程序等)從源頭來控制危害;

  (c)制定安全作業制度,包括制定管理性的控制措施來降低危害的影響;

  (d)綜合上述方法仍然不能完全控制危害或降低風險時,應按國家規定提供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或設施,并確保這些個體防護用品或設施得到正確的使用和維護。

  7)由于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現場變化頻繁、流動性大,而且生產工藝和方法多樣、規律性差, 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按預定的或由管理者確定的時間或周期對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進行評審。同時,當企業和項目的客觀狀況發生變化,使得對現有辨識與評價的有效性產生疑義時,也應及時進行評審,并注意在發生變化前即采取適當的預防性措施,并確保在各項變更實施之前,通知所有相關人員并對其進行相應的培訓。這種變化可能包括:

  (a)承接新的工程或采用新用工制度、新工藝、新操作程序、新組織機構或新采購合同等企業和項目內部發生的變化;

  (b)國家法律和法規的修訂、機構的兼并和重組、職責的調整、職業安全健康知識和技術的新發展等外部因素引起的企業和項目的變化。

  (3)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4.3.2)實施要求與提示

  1)為了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中遵守相關適用法律法規等承諾,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認識和了解影響其活動的相關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職業安全健康要求,并將這些信息傳達給有關人員,同時,確定為滿足這些適用法律法規等所必須采取的事項。

  2)建筑企業和項目為了確保全面、規范地認識和了解影響其活動的相關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職業安全健康要求,應將識別和獲取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工作形成一套程序。此程序應說明企業和項目應由哪些部門(如各相關職能管理部門及各項目部)、如何(主要指渠道與方式,如通過各級政府、行業協會或團體、上級主管機構、商業數據庫和職業安全健康服務機構等)及時全面地獲取這類信息、如何準確地識別這些法律法規等對企業和項目的適用性及其適用的內容要求和相應適用的部門、如何確定滿足這些適用法律法規等內容要求所必須的具體措施、如何將上述適用內容和具體措施等有關信息及時傳達到相關部門等。

  3)由于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地區流動性大,國家及建筑行業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不斷修訂與完善,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建立和保持與其活動有關的所有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及其必須措施的基礎上,還應及時跟蹤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變化,保持此類信息為最新,并為評審和修訂目標與管理方案提供依據。

  2.目標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設立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目標,以確保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中的各項承諾,并為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提供依據。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職業安全健康目標是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具體化和階段性體現,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目標時,應以方針要求為框架,并應充分考慮下列因素以確保所制定的目標合理、可行:

  (a)以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的結果為基礎,確保其對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要求的針對性和持續漸進性;

  (b)以獲取的適用法律、法規及上級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相關方(如業主或甲方)的要求為基礎,確保方針中守法承諾的實現;

  (c)考慮自身技術與財務能力以及整體經營上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要求,確保目標的可行性與實用性;

  (d)考慮以往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管理方案的實施與實現情況,以及以往事故、事件、不符合的發生情況,確保目標符合持續改進的要求。

  2)建筑企業和項目除了制定整個公司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外,還應盡可能以此為基礎,對與其相關的職能管理部門(如安全生產、工程技術、物資、設備、運輸、培訓教育、消防保衛等職能部門)、各專業工程處(公司)以及各施工項目單位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3)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目標時,應通過適當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員會)征求員工及其代表的意見;

  4)為了確保能夠對所制定目標的實現程度進行客觀的評價,目標應盡可能予以量化(如為每個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確定適當的指示參數,這些指示參數應有利于監測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情況); 以下是一些可供參考的實際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類型,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結合上述目標的要求,在原有目標的基礎上(如杜絕死亡與重傷事故、重大機械設備事故、重大火災事故及重大責任交通事故等)予以科學的完善,以確保所制定的目標合理、實用、有效并便于測量與評價,且在必要時能夠予以改進。

  (a)風險水平的降低,如完善“臨邊洞口”防護,實現防護設施設置達標;

  (b)向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引入附加的功能,如半年內建立全員參與的機制、×月開始引入外來施工隊伍附加協議制;

  (c)為改善現有狀況所采取的措施或保持應用這些措施,如×月底前更換全部破損配電箱和漏電保護器、施工機械設備安全裝置完好率100%、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率100%;

  (d)消除或降低特定意外事件的頻次,如輕傷事故控制在׉以下。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將目標形成文件,并傳達到企業和項目內所有相關職能和層次的人員,并通過管理評審對目標進行定期評審,以便在可行或必要時將目標予以更新;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3.3 條款。

  3.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制定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計劃),以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時,應針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與目標的要求,在依據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以及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獲取結果的基礎上,還應充分考慮以往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實施與運行情況、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情況、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結果、外部監察機構和服務機構所提供的報告或信息、事故和事件等 原因的調查結果以及審核結果各種因素,以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實施能夠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并有助于實現持續改進。

  2)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時,應通過適當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員會)征求員工及其代表的意見。

  3)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可以采用公司或部門的工作計劃(規劃)以及項目施工組織設計中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措施與要求等形式來靈活體現,但應闡明做什么事、誰來做、什么時間做,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a)以所策劃風險控制措施以及獲取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結果為主要依據的實現目標的方法;

  (b)上述方法所對應的職責部門(人員)及其績效標準;

  (c)實施上述方法所要求的時間表;

  (d)實施上述方法所必須的資源保證,包括人力、資金及技術支持。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定期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進行評審,以便于在管理方案實施與運行期間企業和項目的施工生產活動或其內外部運行條件(要求)發生變化時,能夠盡可能對管理方案進行修訂,以確保管理方案的實施能夠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5)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期間多數情況下為一年(年度方案),但也并非完全限于此。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3.4 條款。

  4.運行控制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針對與所識別的風險有關并需采取控制措施的運行與活動(包括輔助性的維護工作)建立和保持計劃安排(程序及其規定),在所有作業場所實施必要且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措施,以確保制定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得以有效、持續地落實,從而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目標和遵守法律、法規等的要求。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對于缺乏程序指導可能導致偏離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運行情況,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與規定。文件化的程序與規定應依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計劃要求,結合自身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的實際情況以及獲取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明確此類運行與活動的流程以及每一流程所需遵循的運行標準。

  以下是建筑企業和項目的一些典型的需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程序與規定的運行或活動,但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具體建立和策劃運行控制時,應注意在此指導基礎上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予以合理的調整和完善:

  (a)施工現場的安全健康管理;

  (b)腳手架搭設與拆除;

  (c)基礎、結構、設備安裝與裝修施工;

  (d)施工臨時用電;

  (e)臨邊與洞口作業的防護;

  (f)大型施工機械的使用與維護;

  (g)小型施工機具的使用與維護;

  (h)施工現場的消防管理;

  (i)易燃易爆與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運輸、存儲與使用;

  (j)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發放與使用;

  (k)交通運輸管理;

  (l)生活區安全健康管理。

  2)建筑企業和項目對于材料與設備的采購和租賃活動應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確保此項活動符合企業和項目在采購與租賃說明書中提出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要求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要求,并在材料與設備使用之前能夠作出安排,使其符合企業和項目的各項職業安全健康要求;

  3)建筑企業和項目對于勞務或工程等分包商(包工隊)或臨時工的使用活動,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確保企業和項目的各項安全健康規定與要求(或至少相類似的要求)適用于分包商及他們的員工,并杜絕將生產經營項目等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此類管理程序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評價和選擇承包方時的職業安全健康標準;

  (b)承包方的人員在現場作業時,如何報告作業場所內的工傷、疾病和事件的規定;

  (c)如何定期監測作業現場承包方各項活動的安全健康績效;

  (d)如何確保作業開始前,企業和項目與承包方之間在適當層次建立有效的交流與協調機制,包括技術交底、有關危害情況交流、預防與控制措施的各項規定等;

  (e)如何確保在作業開始前和作業時,對承包方或其員工開展必要的安全健康知識教育和培訓活動;

  (f)如何確保承包方遵守作業現場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和方案。

  如果在某一建筑施工現場有多個分包單位共同作業時,為了避免交叉作業所帶來的各種危害,建筑企業和項目還應在上述程序中規定如何與各承包方簽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如何在承包合同或租賃合同只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以及建筑企業和項目如何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與管理的要求。

  4)對于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活動,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便從根本上消除或降低建筑施工活動所帶來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針對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審批、變更或補充等活動建立并保持有效的程序化管理,在編制內容上應重點規定如何針 對工程的特點、施工現場環境、施工方法、勞動組織、作業方法、使用的機械、動力設備、配變電設施、架設工具以及各項安全防護設施等來策劃和設計確保安全施工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包括一般工程安全技術措施、單位工程安全技術措施和季節性施工安全措施等。

  5)針對上述所有運行與活動的控制(管理)程序,均應滿足下列條件:

  (a)適合于預防和控制建筑企業和項目所面臨的危害/風險;

  (b)滿足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要求;

  (c)有助于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內容的有效實施與運行;

  (d)如可行,應考慮來自職業安全健康監察機構、上級主管機構、職業安全健康服務機構等的報告或信息;

  (e)定期評審,并在必要時予以修訂。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6 條款。

  5.應急預案與響應

  (1)目的

  主動評價建筑企業和項目潛在事故與緊急情況發生的可能性及其應急響應的需求,制定相應的應急計劃、應急處理的程序和方式,檢驗預期的響應效果,并改善其響應的有效性。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依據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結果、法律法規等要求、以往事故、事件和緊急狀況的經歷以及應急響應演練及改進措施效果的評審結果,針對施工安全事故、火災、安全控制設備失靈、特殊氣候、突然停電等潛在事故或緊急情況從預案與響應的角度建立并保持應急計劃。應急計劃應說明特定潛在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時所需采取的措施,并包括下列內容:

  (a)所識別各種潛在的事故和緊急情況;

  (b)緊急情況發生時的負責人;

  (c)緊急情況發生時內部協作與交流所必需的信息;

  (d)緊急情況發生時各類人員的行動計劃,包括發生緊急情況的區域內所有外來人員的行動計劃,例如要求承包方的人員和來訪人員也撤離到指定的集合地點;

  (e)應急救援組織以及緊急情況發生時具有特定作用的人員的職責、權限和義務,例如消防員、急救人員等;

  (f)緊急情況發生時現場急救、醫療救援、消防和作業場所內全體人員疏散的措施和步驟;

  (g)緊急情況發生時施工現場使用或存放危險物料的應急處理措施;

  (h)緊急情況發生時與外部應急機構(如消防、搶險、急救等機構)的接口;

  (i)與執法部門的交流;

  (j)與鄰近單位和公眾的交流;

  (k)重要記錄資料和重要設備的保護;

  (l)緊急情況發生時可利用的必要資料,例如,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危險物質數據、程序、作業說明書和聯絡電話號碼等。

  2)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針對潛在事故與緊急情況,確定應急設備的需求并予以充分的提供,并定期對應急設備進行檢查與測試,確保其處于完好和有效狀態。

  應急設備可包括:

  (a)消防設施(如專用消防水管網、消防栓、滅火器等);

  (b)急救設備(如急救箱等);

  (c)安全疏散通道;

  (d)通訊設備;

  (e)安全避難場所;

  (f)緊急隔離柵、開關和切斷閥。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按預定的計劃,盡可能采用符合實際情況的應急演練方式(包括對事件進行全面的模擬)來檢驗應急計劃的響應能力,特別是重點檢驗應急計劃的完整性和應急計劃中關鍵部分的有效性。如可行,應鼓勵外部應急機構參與演練。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對上述應急演練結果進行評審,特別是對緊急情況發生后應急計劃實施的效果進行評審,必要時修改應急計劃。

  5)建筑企業和項目在應急計劃中應對外部機構的參與形成明確的規定,應通過溝通向這些機構說明他們需參與和可能遇到的情況,并提供相關信息,以便于他們能更有效參與應急響應活動。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確定實施應急計劃所需的培訓需求,對全體人員(特別是應急期間起特殊作用的人員)實施必要和適當的培訓,以確保他們有能力完成應急期間自身的職責、作用與義務。此項培訓工作應納入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7)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7 條款。

  (四)評價

  評價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定期或及時地發現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運行過程或體系自身所存在的問題,并確定出問題產生的根源或需要持續改進的地方。體系評價主要包括績效測量與監測、事故和事件以及不符合的調查、審核、管理評審。

  1.績效測量和監測

  (1)目的

  確定反映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關鍵參數并建立和保持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程序,以便定期地監測、測量和記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并明確不同職能與層次人員在績效測量和監測方面的責任、義務和權利。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根據企業和項目的規模和施工活動的性質、所辨識出的危害/風險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要求,合理地確定績效測量和監測的績效標準(參數)以及企業和項目所適用的定性和定量測量方法,以確保績效測量和監測活動能夠提供下列信息:

  (a)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反饋信息;

  (b)日常的危害辨識、預防和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的信息;

  (c)改進危害辨識、風險控制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需的決策依據。

  2)建筑企業和項目績效測量和監測程序所提供的測量和監測應該:

  (a)能夠監測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情況;

  (b)包括主動測量與被動測量兩個方面(測量的實例參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規范—實施指南》(安監技裝字[20xx]24 號)附錄2;

  (c)能夠支持企業和項目的評審活動,包括管理評審;

  (d)將績效測量和監測的結果予以記錄。

  3)主動測量應作為一種預防機制,根據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的結果、法律及法規要求,制定包括監測對象與監測頻次的監測計劃,并以此對建筑施工的必要基本過程進行監測。內容包括:

  (a)監測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各項計劃及運行控制中各項運行標準的實施與符合情況;

  (b)系統的檢查,包括以定期檢查、經常性檢查、臨時性檢查和季節性檢查等多種形式實施的專業性檢查、一般性檢查和安全管理檢查,主要檢查各項作業制度、安全技術措施、施工機具和機電設備、現場安全設施以及個人防護用品的實施與符合情況;

  (c)監測作業環境(包括作業組織)的狀況;

  (d)對員工實施健康監護,如可行通過適當的體檢或對員工的早期有害健康的癥狀進行跟蹤,以確定預防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e)對國家法律法規及企業和項目簽署的有關職業安全健康集體協議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情況。

  4)被動測量包括對如下事項的確認、報告和調查:

  (a)與工作有關的事故、事件;

  (b)其他損失,如財產損失;

  (c)不良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失效情況。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保存各類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記錄,用來證明是否遵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對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巡視、調查和審核的記錄進行抽樣分析,以識別不符合和危害反復出現的根本原因,并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對于檢查時所發現的達不到標準要求的作業條件、不安全狀態等情況,應作為不符合并形成文件,進行風險評價,按照不符合的處理程序予以糾正。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列出用于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狀況的測量設備清單,使用唯一標識并進行控制,設備的精度應是已知的。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有文件化的程序描述如何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測量,用于職業安全健康測量的設備應按規定維護和保管,使之保持應有的精度。測量設備的校準計劃應形成文件,包括:

  (a)校準頻次;

  (b)可供參考的測試方法;

  (c)校準設備;

  (d)發現測量設備未校準時應采取的措施。

  測量設備的校準應在適當的條件下進行。對于關鍵的或難以進行的校準,應制定相應的程序。用于校準的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如果沒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則應將校準的依據形成文件。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保存所有校準、維護活動和結果的記錄,記錄應能反映出調整前后測量的細節。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向使用者清楚標明測量設備的校準狀態,使用者不應使用校準狀態不明或已知未校準的職業安全健康測量設備,一旦發現有這類測量設備,則應加貼標識、標簽或其他標記,以防誤用,標記應與書面程序的規定相一致。控制要求中應包括產品校準狀態的識別和未校準設備時的措施,應簽發不符合報告,并對采取的措施形成文件。

  7)承包方所用測量設備應和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設備接受同樣的管理,應要求承包方保證其設備符合這些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使用設備前,對于任何已識別出的需要有測試記錄的關鍵設備,設備供應商應提供一份設備測試記錄的副本。如果工作任務要求經過專門的培訓,承包方應向用人單位提供相應的培訓記錄,供用人單位評審。

  8)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1 條款。

  2.事故、事件、不符合及其對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影響的調查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有效的程序對所發生的事故、事件、不符合進行調查、分析和報告,以識別和消除此類情況發生的根本原因,防止其再次發生,并通過程序的實施,發現、分析和消除不符合的潛在原因。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與保持對事故、事件、不符合進行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程序時,應考慮以下方面:

  (a)相關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等對事故、事件、不符合進行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的具體規定與要求;

  (b)調查應由專業人員進行,并邀請工會或員工及其代表參與,并確定參與實施、報告、調查、跟蹤、監測糾正及預防措施的人員職責和權限;

  (c)應包括所有的事故、事件、不符合(隱患)和危害,并考慮財產損失。如對未遂事件或輕傷發展趨勢的調查將有助于發現并處理潛在的危害狀況;

  (d)適用于所有人員,即施工現場內所有的員工、承包方人員、臨時工、來訪者和其他人員;

  (e)告知所有相關方一旦發現事故、事件或不符合(隱患)時應立即采取的措施,并規定告知方法,明確與應急計劃、應急程序的銜接關系,記錄事故、事件或不符合的詳細資料;

  (f)調查應分析和確定造成事故、事件等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存在的“根本原因”或系統性缺陷;

  (g)明確規定發現事故、事件、不符合后應采取的措施。

  2)建筑企業和項目在程序中所規定的調查的過程應包括:

  (a)應予調查的事件類型(如可能導致嚴重傷害的事件);

  (b)調查目的;

  (c)調查人員及其權限和資格(必要時可明確各級管理者的權限和資格);

  (d)事故、事件、不符合的根源;

  (e)是否安排訪談目擊者;

  (f)如何獲得和保存證據等;

  (g)有關調查情況上報的安排,包括法律、法規對事故報告程序的規定。

  3)建筑企業和項目在程序中規定的主要調查內容應包括:

  (a)對事件的描述。如傷亡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具體地點;

  (b)員工特征。如受傷害人的情況和與此事故有關的人員具體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級別、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技術狀況等);

  (c)設施設備特征。如工藝條件、施工方法、設備狀況等;

  (d)工作任務特征。如受傷害人及共同作業人員的工作內容,任務分工、相互配合的情況;

  (e)現場管理特征。如事故發生前的生產情況、現場情況及安全管理情況 (安全技術交底、執行狀況、安全管理制度,有關安全規定)等;

  (f)傷害特征。如受傷害的人數、傷害的性質和程度;

  (g)分析過程特征。如有關的技術鑒定、化驗或必要的試驗,事故現場實測圖紙、照片、經濟損失等;

  (h)培訓問題;

  (i)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與根本原因。

  4)如果企業和項目成立了安全健康委員會,則調查結果應與其交流,安全健康委員會應提出合理建議。調查結果及安全健康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應與負責采取糾正措施的人員交流,調查結果與糾正措施作為管理評審的一項內容應在持續改進活動中予以考慮。

  5)建筑企業和項目必須針對調查所采取的糾正措施予以有效實施,以免重復發生類似的事故、事件與不符合。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保存對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調查、分析和報告的記錄,并按法律法規的要求,保存一份所有事故的登記簿,并登記可能有重大職業安全健康后果的事件。

  7)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2 條款。

  3.審核

  (1)目的

  建立并保持定期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的方案和程序,以評價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要素的實施能否恰當、充分、有效地保護員工的安全與健康,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主要考慮自身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程序及作業場所的條件和作業規程,以及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所制定的審核方案和程序應明確審核人員能力要求、審核范圍、審核頻次、審核方法和報告方式。

  2)為確保審核的有效性,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滿足下列要求:

  (a)按計劃進行,必要時可增加審核次數;

  (b)由能夠勝任審核工作的人員進行;

  (c)審核結果中應包括對程序、規程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的評價;

  (d)明確糾正措施;

  (e)審核結果應予記錄,并及時向管理者報告。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制定執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的年度計劃。計劃中審核的范圍應覆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所有要素以及體系覆蓋范圍內的所有運行活動,特別應包括所有的施工項目活動,審核的頻次應考慮下列因素予以確定:

  (a)各要素失效時所伴隨的風險;

  (b)現有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資料;

  (c)管理評審的實施結果;

  (d)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或其運行環境的變化。

  審核的具體開展可以按照計劃分階段實施,以適應建筑企業和項目項目工程分散的特點。如果情況表明有必要進行計劃外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如事故發生之后),則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視實際情況需要考慮是否追加審核。

  4)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由企業和項目內部或外部專業人員進行,審核人員應獨立于所審核的部門或活動,了解其任務并有能力完成,具備相應的經驗和掌握相關法規及體系方面的知識,能夠評價績效和發現不足,還應了解和獲取與他們所從事工作有關的標準和權威性指南。

  5)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采用查閱文件和記錄、人員訪談、現場觀察的方式進行,審核報告的編寫應內容明確、簡潔和完整,注明日期并有審核人員的簽名,并應包含以下內容:

  (a)審核目的和范圍;

  (b)審核計劃、審核小組成員和受審核方代表的確認、審核日期和接受審核的區域;

  (c)用于開展審核工作的參考文件(如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手冊);

  (d)不符合的詳細資料;

  (e)審核人員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評價;

  (f)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報告的分發。

  6)建筑企業和項目在上述審核報告中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評價應確定體系是否達到下列要求:

  (a)有效地滿足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要求;

  (b)符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計劃的安排并得到了正確的實施與保持;

  (c)有效地促進全體員工的參與;

  (d)對企業和項目績效評價結果及前次的審核結果有所響應;

  (e)能確保企業和項目遵守各項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f)能實現持續改進和實施最佳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

  7)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盡快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的結果與結論反饋給負責實施糾正措施 的人員,并對已批準的糾正措施予以跟蹤,以確保各項建議的有效落實。

  8)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4 條款。

  4.管理評審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應依據自己預定的時間間隔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進行評審, 以確保體系的持續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在實施管理評審時應主要考慮下列信息:

  (a)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結果;

  (b)審核活動的結果;

  (c)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調查結果;

  (d)可能影響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內、外部因素及各種變化,包括企業和項目自身的變化。

  2)建筑企業和項目的管理評審應該:

  (a)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總體策略是否滿足既定的績效目標;

  (b)評價管理措施是否滿足企業和項目及其他相關方,包括政府主管機構、上級單位及其他利害相關方(如業主)等的要求;

  (c)評價是否需要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做出調整,包括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修訂;

  (d)及時確定改進措施的要求,包括調整組織及績效測量的方式;

  (e)為制定有效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和持續改進措施(包括重點考慮的事情)提供指導性意見;

  (f)評價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和糾正措施的完成情況;

  (g)評價自前次管理評審以來后續措施的有效性。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依據自身的需求與條件,確定最高管理者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管理評審的頻次與范圍。一般在內部審核之后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評審的范圍應將重點集中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總體績效方面,而不是具體的細節(細節問題可在正常的運行過程中處理),并針對企業和項目的戰略發展規劃,考慮潛在的問題和未來發展的趨勢。

  如果需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的部分評審應比全面評審更頻繁地在更短的時間間隔內進行。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記錄管理評審的結果,并將記錄向下列相關方正式通報:

  (a)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相關要素的負責人員,以便他們采取適當的措施;

  (b)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員工及其代表。

  5)管理者代表應在管理評審會議中報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總體績效。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6 條款。

  (五)改進措施

  改進措施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針對組織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測量與監測、事故和事件以及不符合的調查、審核以及管理評審活動所提出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的要求,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并予以保持,確保體系的自我完善功能,并依據管理評審等評價的結果,不斷尋求方法持續改進建筑企業和項目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從而不斷消除、降低或控制各類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改進措施主要包括糾正與預防措施和持續改進兩個方面。

  1.糾正與預防措施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針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測量與監測、事故事件調查、審核和管理評審活動所提出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的要求,應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并予以保持,以確保體系的自我完善功能。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確保所制定糾正與預防措施的實施方案能夠:

  (a)辨識并分析出與相關職業安全健康法規或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各種安排不符合的根本原因;

  (b)提出、制定并實施糾正與預防措施,包括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自身的調整,并檢 查其有效性;

  (c)確保所有擬定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過適當的風險評價過程予以評審,并確定其優先順序以便與問題的嚴重性和伴隨的風險相適應;

  (d)糾正與預防措施的實施與檢查結果應形成文件。

  2)糾正措施是為消除已知不符合、事故或事件的根源而采取的行動,目的是預防它們再次發生,他類似于傳統的整改措施。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和保持糾正措施程序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

  (a)確定所需實施的糾正措施;

  (b)評價對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結果的影響(包括判斷是否應修改或提出新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報告);

  (c)記錄因糾正措施或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所引起的對程序的更改;

  (d)依據糾正措施要求應用風險控制措施或修改現有的風險控制措施;

  (e)檢查糾正措施的實施情況,確保糾正措施得到實施并有效。

  3)預防措施是對所發現的事件和不符合的事前預防行動,目的是盡可能事先采取行動避免因事件、不符合導致事故或其他計劃外事件的發生,包括啟動應急響應或其他響應程序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和保持預防措施程序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

  (a)運用合理的信息來源(無損失事件的趨勢、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報告、記錄、風險分析的更新信息、危險材料的新資料、日常安全巡查結果、具備職業安全健康專業知識的員工的建議等)識別需要采取預防措施的問題;

  (b)啟動并實施預防措施,并對其進行有效控制;

  (c)對預防措施引起的程序更改進行記錄并提交審批。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通過培訓或交流的方式,使所有員工了解作業場所的危害或風險以及系統控制可能失效的情況,以便在出現任何情況時均能采取有效的糾正與預防措施。

  5)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2 條款。

  2.持續改進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不斷尋求方法,持續改進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從而不斷消除、降低或控制各類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依據對下列因素的考慮制定持續改進的實施方案,以不斷改進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各有關要素及整個體系:

  (a)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b)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結果;

  (c)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結果;

  (d)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調查結果以及審核的結果與建議;

  (e)管理評審的結果;

  (f)企業和項目所有成員(包括安全健康委員會)對持續改進的建議;

  (g)國家法律法規的變化以及企業和項目自愿簽署的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章程和集體協議;

  (h)所有新的相關信息。

  2)建筑企業和項目為了不斷改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應與其他同類企業和項目比較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方法和績效。

  3)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6 條款。

  四、術語和定義

  本指南除采用《導則》和《審核規范》中的術語和定義外,還包括下列術語和定義:

  1.建筑業企業和項目

  簡稱建筑企業和項目,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是企業和項目。

  2.臨邊作業

  指在施工現場,當高處作業中工作面的邊沿沒有圍護設施,或雖有圍護設施但其高度低于800mm 的作業。

  3.洞口作業

  指在施工現場結構體上存在的孔和洞(如通道口、預留洞口、樓梯口、電梯井口等)邊口旁的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 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5.交叉作業

  凡在不同層次中,處于空間貫通狀態下同時進行的高處作業。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6

  一、放射工作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年滿18周歲。

  (2)經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要求。

  (3)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護法規和規章制度,接受職業健康監護和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5)持證上崗。

  二、按衛生監督部門要求正確佩戴個人劑量計

  三、認真執行放射防護法規和規章制度。

  四、配合衛生監督單位檢查工作。

  五、定期完成衛生監督單位的健康檢查。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衛生部《職業性健康檢查管理規定》,結合本礦實際,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主要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檢查、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1、建立健全職業安全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安全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

  2、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工接受職業安全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3、按照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依法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4、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職工在其所禁忌的`環境從事作業。

  5、不得安排未成年人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6、依法組織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員工定期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具體包括:

  (1)上崗前職業性健康檢查:對準備從事有害作業和對健康有特殊要求作業的勞動者及已就業調換到新的有害作業崗位的工人進行健康檢查,及時發現職業禁忌癥,受檢率確保100%。

  (2)定期職業衛生健康檢查:對從事粉塵作業的井上、下接塵職工及原從事采掘滿四年的職工每兩年檢查一次,受檢率達100%。

  (3)對接觸噪聲、振動等和接觸化學性有害因素(放炮工、采掘工、電氣焊等)的勞動者每兩年檢查一次,對職業病患者及觀察對象每年檢查一次,受檢率達100%。

  (4)對脫離粉塵作業及其它有毒有害作業的工人要進行離崗前健康檢查,受檢率確保100%。

  7、勞動者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費用,由礦承擔。

  8、本礦定期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周期一般為兩年,特殊工種、職業禁忌人員為一年。

  9、及時公示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結果,將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職工。職工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

  10、建立健全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并實行信息化管理及妥善保存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8

  一、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同時,必須根據施工特點,編制有針對性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

  二、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臨時用電方案,并由專業技術員向臨電安裝人員作書面交底,臨電維修必須執行部頒及地方有關規定,做好送電、維修、檢查記錄。

  三、項目開工前,所有施工項目均有詳細的'施工方案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交底。

  四、凡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配戴安全防護用品及其他勞保用品,嚴禁赤膊赤腳作業,嚴禁酒后作業。

  五、施工現場的孔洞、臨邊,均應設有效的安全防護。

  六、高處作業應系好安全帶,所有工具應裝入工具袋內,嚴禁拋扔物料。

  七、施工現場的各類小型工具,必須專機專人定期保養,電動機具的接零接地應牢固可靠,絕緣良好方可使用。

  八、施工現場有毒物品、危險物品必須專人管理,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9

  一、目的范圍

  為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健康安全,提高經濟效益,依據國家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

  二、管理內容

  1.職業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2.職業病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的疾病。

  3.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基本管理原則。

  三、工作職責

  1.公司安委會成立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做為公司職業健康管理領導機構,總經理任組長,各部門及生產車間的負責人為組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綜合部,負責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工作日常開展。

  2.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文件精神;決策職業病防治工作重大問題;制定職業病防治總體規劃、計劃和實施方案以及綜合管理和指揮協調等工作。

  3.綜合部負責公司職業健康培訓教育和職業健康檢查工作以及勞保用品管理;安環部負責職業健康危害申報,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檢測和員工職業健康檔案的管理;生產車間負責生產員工的的職業健康管理和職業健康防護設施的維護和運行管理。

  四、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為預防和消除職業危害,強化職業健康日常管理,保護職工的職業健康安全,預防職業病,依據國家職業健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企業實際。公司建立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確定主要負責人、各職能部門以及相關人員應履行的職責和義務。

  1.總經理職業健康職責

  1)公司總經理是公司職業健康監督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公司職業健康管理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負責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標準,并自覺接受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考核,提高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水平。

  3)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職業健康安全機構,配備專(兼)職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支持職業健康監管部門和職業健康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工作。

  4)組織建立健全公司各項職業健康監督管理制度,審批職業健康技術措施經費使用計劃,并貫徹實施。

  5)定期聽取職業健康管理部門的情況匯報,研究解決職業健康監督管理等有關問題。督促各部門做好本職范圍內的職業衛生防治工作。

  6)組織、主持職業健康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督促落實防范措施。

  2.工會組織職業健康工作職責

  1)依法對職業健康工作實行群眾監督,協助行政及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職業衛生安全法律、法規;對違反職業健康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行為,工會組織有權制止、申訴和控告。

  2)參與討論公司職業健康防治工作。

  3)定期檢查安全技術和職業健康措施計劃的執行情況,督促相關部門有計劃地改善生產勞動條件。

  4)監督有關部門及時提取和合理使用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經費。

  5)參加職業健康檢查和重大事故(事件)的調查處理。

  3.綜合部職業健康工作職責

  1)在公司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和縣級職業衛生管理部門的指導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職業衛生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管理公司的職業健康安全工作。

  2)編制、修訂各種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監督檢查執行。編制公司職業健康管理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并提出獎懲意見,報領導審批。

  3)負責勞保用品的管理,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做好勞動防護用品定期發放等工作。

  4)負責組織開展公司職業健康安全培訓教育活動,做好外培人員的協調安排;完成新進人員的職業健康安全教育。

  5)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防火、防爆、防塵、防毒、職業病防治工作和特種設備的安全防護裝置的檢查工作。

  6)在人力資源配置時對患有某工種禁忌癥的人員,不得安排從事該工種操作。

  7)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及時完成職工年度例行職業健康體檢工作。做好新入廠員工上崗前的健康查體和員工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查體工作。

  4.安環部職業健康工作職責

  1)宣傳、貫徹國家職業健康的有關法律、法規,并監督實施。

  2)確定公司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協助監測部門對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進行監測,并對監測結果進行公示;對超標場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監督整改。

  3)負責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企業勞動衛生檔案的建立工作;負責在職員工職業健康檔案的歸檔管理工作。

  4)負責組織進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5)協助綜合部積極開展職業健康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健康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財務部職業健康工作職責

  1)及時將職業健康工作措施經費、使用計劃列入生產經營財務計劃,專款專用,確保經費落實,并監督其合理使用。

  2)按規定安排職業健康專項經費,用于改善生產過程環境和勞動條件,消除職業健康事故隱患。

  6.班組長職業健康工作職責

  1)貫徹執行公司各項職業健康管理規章制度,領導班組人員文明安全作業,對班組人員在生產勞動中的職業健康防治管理全面負責。

  2)根據生產任務和本組人員的技術、體力等特點,合理安排任務,交待職業健康應注意事項,并做好交接班工作。在生產過程中,經常檢查本工序的環境因素、危險源控制狀況,做到班前布置、班中檢查、班后講評,并做好交接班記錄。

  3)組織本班員工認真學習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隨時檢查執行情況;對新進職工和調換工種的員工及時進行職業健康知識教育。

  4)班前要對工序所使用的職業健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勞動防護用品用具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采取改進措施,對班組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上報車間處理。

  5)發生職業健康事故立即向車間報告,積極施救,自覺配合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吸取事故教訓,提出防護措施建議。

  7.崗位操作工職業健康工作職責

  1)自覺學習公司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防護知識。牢記“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職業健康工作方針,增強職業健康安全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2)自覺遵守各項職業健康安全規章制度和本崗位的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正確操作設備,不違章作業。

  3)按作業要求正確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正確使用維護職業健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發現職業健康防護設施設備不能正常工作應及時上報并組織維修。

  4)發生職業健康事故應當立即向上級報告,積極施救,自覺配合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要吸取事故教訓,提出防護措施建議。

  5)積極參加職業健康的各項活動,從實際出發,提出改善勞動條件的合理化建議。

  五、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1.為有效預防和消除職業危害發生,切實保護員工身心健康及其相關權益免受侵害,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結合企業實際,公司對作業場所存在的粉塵、噪聲、高溫等職業危害因素實施告知制度。

  2.告知形式。公司職業危害告知主要有合同告知、警示告知、培訓告知、公告欄告知、原材料和設備危害告知等形式。

  3.職業危害告知內容。

  1)規章制度告知:職業衛生防治有關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年度計劃。

  2)應急告知:發生事故時,職工如何避險、如何救援。

  3)危害告知:將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及濃度(強度)監測結果告知勞動者。

  4)合同告知: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時,告知其工作場所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及可能造成的后果、職業健康防護設施情況及防護程度。

  4.職業危害告知控制程序。

  1)公司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健康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健康保護。

  2)公司與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清楚如實告知。未與在崗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的,應按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與員工進行補簽。

  3)員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公司應向員工如實告知現從事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并簽訂職業病危害因素勞動變更告知補充合同。

  4)公司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說明對作業人員進行告知。警示說明應當標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5)公司每年組織一次對員工進行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的培訓、考核,使每位員工掌握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技能。

  6)公司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應定期對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7)按照國家法律相關規定,公司按期組織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每年一次)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8)當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將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情況等即使按照要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六、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1.按照國家職業健康管理規定相關要求,企業應依法及時、如實申報存在的粉塵、生產性職業危害因素,并接受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2.職業危害申報項目按《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分為粉塵類、化學物質類、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導致職業性皮膚病的危害因素、導致職業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導致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3.安環部負責公司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對公司存在的職業危害按照規定要求組織申報。職業危害申報包括以下內容。

  1)公司基本情況;

  2)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

  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

  4)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5)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6)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的管理人員情況。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4.公司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每年組織申報一次,當生產經營出現以下變化時,要向原申報機關申請變更,重新申報職業危害。

  1)對進行新、改、擴等建設項目,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2)對生產技術、工藝、材料變更后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3)公司工作場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4)經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發現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自收到有關檢測、評價結果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七、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1.為了有效預防和消除職業危害發生,公司各部門應積極開展職業健康教育培訓工作,提高職工的職業病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的技能。

  2.綜合部負責編制公司年度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計劃,明確培訓工作的目標、任務、分工及具體培訓項目,認真組織實施。各部門嚴格按照培訓計劃要求內容開展落實。并詳細做好培訓記錄。

  3.公司職業健康教育培訓開展主要有內部培訓和外委培訓兩種形式。內部培訓主要有新進員工、轉崗員工和新工藝、技術等投產時進行的職業健康教育培訓活動;外委培訓一般指公司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參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職業健康培訓。

  4.員工的職業健康教育培訓的開展。

  1)公司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必須參加由縣級以上安監部門組織的教育培訓,提高其管理能力,并經考核合格,取得職業健康管理資質證書。

  2)新進人員入廠時,由綜合部負責相關部門配合,結合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對其同步進行職業健康教育培訓。

  3)如果有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新材料投產,相關部門應組織相應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操作規程等適應性培訓。操作人員未接受培訓并考核的,不能上崗操作。

  4)轉換崗位人員由崗位所在工序班長培訓新崗位可能產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5.安環部負責建立公司員工職業健康教育培訓檔案,檔案應包含以下內容。

  1)職業病危害因素信息卡(毒物信息卡MSDS)。

  2)公司負責人職業健康培訓證明。

  3)公司各類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培訓通知、培訓教材、培訓記錄、考試試卷、宣傳圖片等紙質和攝錄像資料)記錄。

  4)職業病危害告知(包括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勞動合同中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職業健康檢查等的告知憑證)。

  八、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1.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2.為加強防護設施、設備的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職業健康事故的發生,從而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公司相關部門應協同做好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以及檢修,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行。

  3.公司安環部負責防護設施維護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生產車間負責防護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管理;生產工序按照要求做好防護設施的維護檢修等任務。

  4.生產車間建立防護設施管理臺帳,收集整理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做好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定期對崗位員工進行防護設施操作規程、性能、使用要求等知識的培訓,指導正確操作使用。

  5.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維護檢修管理。

  1)防護設施實行“包機到人”,操作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培訓,熟悉和掌握設備的結構、性能和“安全操作規程”、“保養潤滑”等知識;日常運行嚴格按照使用規程操作;“包機到人”確定后,相應責任人員應保持穩定。

  2)崗位操作責任人員應按規定的范圍內容和規定的部位,認真做好設備日常保養,發現異常立即停車,不準帶病運轉。

  3)生產工序班組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記錄,并向接班人員詳細交待防護設施運行情況和需要處理的設備故障。

  4)防護設施出現故障時,崗位人員應及時報告車間,通知維修人員進行修復;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對于故障無法及時修復的應立即報告公司技術部門介入處理。

  5)不得擅自停用或拆除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作業人員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并好檢修記錄。

  6.公司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對公司職業健康危害因素進行年度監測,保障作業環境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國家的職業健康標準和衛生要求。確保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九、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管理制度

  1.綜合部負責公司職業健康檢測工作,使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符合國家職業健康標準,有效預防職業危害,切實保障員工健康。

  2.生產車間存在有毒氣體職業危害的崗位由公司統一配置固定或便攜式監測裝置;生產工序自行負責作業場所的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保證配置安裝的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監測的結果做好記錄,出現異常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3.公司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存入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向員工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1)職業危害因素檢測點的設定和檢測周期應符合《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GBZ159 )規范要求,監測點的設定由公司安環部管理人員、委托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檢測人員共同確定,所有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檢測一次。

  2)檢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應主要包括公司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噪聲、高溫等危害因素。

  3)委托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人員進入現場必須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護手套等相關防護用品,根據檢測結果,比對國家有關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標準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評價并出具《監測報告》。

  4)安環部及時將作業場所或崗位職業危害因素測定結果向公司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報告并整理后進行歸檔。綜合部及時根基檢測結果填制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檢測結果告知書,向全員進行公示。

  4.職業危害監測發現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健康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經治理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后,方可重新作業。

  5.財務部編制年度財務預算應編制職業危害檢測經費預算,保障檢測經費的落實。

  十、員工職業健康檢查制度

  1.為規范公司職業健康監護管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落實職業病防治各項措施,切實維護員工的安全與健康,公司實施全員職業健康崗前和定期檢查。

  2.員工的職業健康檢查或身體健康檢查由綜合部負責組織實施。并根據上級要求,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規定,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和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新招聘的人員在上崗前必須進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者方可正式錄用上崗;體檢有異常的或有職業禁忌的不予錄用,體檢費用由個人承擔。

  4.公司在崗的生產車間員工、質檢員、后勤管理人員,每年進行一次職業健康檢查,由公司統一安排時間進行。

  5.員工職業健康檢查必須統一在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且有公司臨時安排的人員陪同監察。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或身體健康檢查按正常出勤對待。

  6.員工職業健康檢查的項目、內容及周期。

  崗位浸出成品庫工上崗前檢查項目在崗期間檢查項目體檢周期職業禁忌癥

  1、活動性結核病2、慢性呼吸系統疾病3、明顯影響肺功能的疾病1、心血管疾病2、癲癇或暈厥史3、色盲4、高血壓1、癲癇2、色盲3、明顯聽力減退1、視力不正常2、心血管系統疾病3、 精神障礙4、運動功能障礙5、四肢不全內科常規檢查;血、尿內科常規檢查;血、尿常常規,心電圖,肝功能。規,心電圖,肝功能。高1年高仟伏X射線攝片,仟伏X射線攝片,肺功能。肺功能。內科常規檢查,血、尿內科常規檢查,血、尿常常規,心電圖,腦電圖,規,心電圖,腦電圖,視視力、色覺。力、色覺。內科常規檢查,血、尿常規、肝功能,心電圖,腦電圖,視力、色覺,純音聽力測試機電維修1年內科常規檢查,血、尿凈化、合常規、肝功能,心電圖,成、閃腦電圖,視力、色覺,焙、鍋爐純音聽力測試1年車輛駕駛內科常規檢查,血、尿內科常規檢查,血、尿常常規,心電圖,腦電圖,規,心電圖,視力、色覺,肝功能,視力、色覺,胸部X線透視聽力,胸部X線透視內科常規檢查,血、尿內科常規檢查,血、尿常常規,心電圖,高仟伏規,心電圖,高仟伏X射X射線攝片,線攝片,肝功能肝功能1年其他崗位1年1、活動性結核病2、傳染性肝炎1年7.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出現有職業禁忌者或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即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十一、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施工單位為全體員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建立和整理完善由安環部負責實施并妥善保管。綜合部相關人員協助完成。

  2.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3.檔案管理人員必須維護員工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相關監督檢查人員、員工或其近親屬、員工委托代理人有權查閱、復印員工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其他任何人員不得私自查閱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員工離開施工單位時,本人有權索取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檔案管理人員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5.對已離職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在其離職時開始計算三個月后進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備上級部門查閱。

  6.檔案管理人員應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妥善保管,防蟲蛀、防霉、防丟失、防丟失,保證檔案安全。所有檔案應有專柜存放,定期清理通風,防濕。所有檔案不得隨意查閱、復印,不得置于公共場所。

  十二、附則

  本制度為施工單位職業健康管理綜合制度,自頒發之日起實施。未盡事宜由安環部提出修訂意見上報施工單位批準后按文件程序更改實施。動者,即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十一、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施工單位為全體員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建立和整理完善由安環部負責實施并妥善保管。綜合部相關人員協助完成。

  2.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3.檔案管理人員必須維護員工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相關監督檢查人員、員工或其近親屬、員工委托代理人有權查閱、復印員工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其他任何人員不得私自查閱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員工離開施工單位時,本人有權索取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檔案管理人員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5.對已離職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在其離職時開始計算三個月后進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備上級部門查閱。

  6.檔案管理人員應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妥善保管,防蟲蛀、防霉、防丟失、防丟失,保證檔案安全。所有檔案應有專柜存放,定期清理通風,防濕。所有檔案不得隨意查閱、復印,不得置于公共場所。

  十二、附則

  本制度為施工單位職業健康管理綜合制度,自頒發之日起實施。未盡事宜由安環部提出修訂意見上報施工單位批準后按文件程序更改實施。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10

  目的

  為使生產科所使用工具管理有所依據,降低工具消耗,同時保證正常生產需求,特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本制度使用于生產科所有的儀器和工具。

  3、程序

  3.1、工具的申購生產科所需的工具的申購工作必須在每月25號之前完成。

  3.2庫房工具的領用

  3.2.1生產科工具由生產科工具管理員到庫房工具庫統一領用,其他人員不得私自到工具庫領用工具。

  3.2.2生產科工具要留有保證正常生產的備用量,但備用量不能過大,盡量做到隨用隨領。

  3.2.3到庫房領用工具填寫領料單,寫明領用工具的名稱、型號、數量、領用時間,經工具庫庫管簽字確認方能領用。

  3.2.4生產科保留工具領料單第三聯,并填寫《工具領用記錄表》,做好所有領用的工具的記錄。

  3.3生產科工具領用、借用及退還

  3.3.1生產線領用工具必須由本生產線線長或者leader領用,其他人員無權領用

  3.3.2領用工具必須填寫《生產線工具領用記錄》,并進行簽字確認。

  3.3.3生產線領用新的工具時必須拿同樣規格型號的舊工具進行更換,并在《生產線工具領用記錄表》上備注“以舊換新”。

  3.3.4生產線線使用頻率不高的工具在使用完時及時歸還工具管理員,并在《生產科工具領用記錄》上填寫歸還時間。

  3.4.5其他部門借用工具須由借用部門簽字,經生產科長同意并填寫《生產科借用記錄表》方能借用。歸還時寫明歸還時間。

  工具管理及考核

  4.1生產科工具除生產線使用的以外,其余由生產科工具管理員統一進行保管。

  4.2工具保管員每月按時統計當月的工具消耗情況。根據生產科當月的產量,作出每月工具的單位消耗,并以電子版的格式作入生產科月報中。

  4.3生產線每日交接如實填寫《生產線工具交接記錄》,發現異常,第一時間上報生產科長和工具管理員。工具管理員及時填寫《工具損壞記錄》。

  4.4生產線工具若被認定屬人為損壞的,損壞責任人除按原價賠償外還要扣除相應績效獎金,找不到責任人的,其工具所屬的生產線全體員工進行分擔。

  4.5生產線所有工具必須嚴格按照工具使用說明進行操作,嚴禁違規、 過載、野蠻操作,違者按《生產科考核標準》進行考核,造成重大損失的還要追究其連帶責任。

  4.6生產科工具管理員定期對生產線工具進行檢查,如發現交接記錄未及時、如 實填寫,工具丟失不及時上報,工具損壞未及時報修等情況,一律按《生產科考核標準》進行考核。

  4.7對于丟失的工具,責任人須按原價100%行賠償。

  4.8對于未達到使用壽命而報廢工具,相關責任人除賠償工具剩余價值外還要承擔因工具報廢而造成的其他責任。

  4.9工具的績效扣款在月底績效考核中一并扣除。

  工具的報修及備用工具的領用

  5.1生產線使用的所有工具一旦損壞應立即填寫《工具維修單》并送至技術部進行報修,嚴禁對故障的工具私自進行拆卸或修理。

  5.2生產線工具修理時到工具管理員處領用生產線備用工具,并填寫《生產科工具領用記錄》,備注寫明領用原因。 6、工具報廢6.1生產科工具報廢,須提前填寫《工具報廢單》,先交由生產科長簽字審批,再有技術部門出具關于工具報廢的書面意見,經處置中心主任簽字后方能進行報廢。 7、節約使用工具和降低工具消耗7.1發動和依靠全體員工參與工具管理,提高員工的主人翁意識,用 好、用長、不丟失工具。7.2加強對工具的技術指導,在使用工具過程中,嚴格按照工具的操作工藝進行,嚴禁不正當的操作帶來的`工具過度磨損和消耗。7.3在日常的工作中總結好的經驗和方法,改良工具的操作工藝。7.4加強對工具的維護、保養、回收和翻新工作。加強工具的日常保養與點檢,回收舊(壞)的工具,對于回收的工具進行拼裝或修理,在不影響正常生產的情況下,延長工具的使用周期。7.5不斷提高自制工具的質量也可以降低工具的消耗。 注:工具管理使用的表格《生產科工具申購單》 《工具領用記錄表》 《生產線工具領用記錄》 《生產科借用記錄表》 《工具維修單》 《工具損壞記錄》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國家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規,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健康職業健康安全,提高經濟效益,促進行業建設,落實 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 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管理體制,明確建筑企業各級人員和各職能部門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保障職工在生產中的職業健康安全和健康,促進生產的發展,依據國家、省、市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的法規、辦法及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以 職業健康安全第一 、 預防為主 為指導思想以 管生產必須管職業健康安全 為原則,積極主動的引導我司的各項職業健康安全防護工作的展開。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司屬各部門及項目經理部。

  第四條:本制度由陜西晨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責解釋及監督執行。

  第二章 企業各級人員的職業健康安全責任

  一、公司經理的職責:

  ⒈認真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規章制度,組織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業的各項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組織保證體系,對本企業職業健康安全負全面領導責任,是企業職業健康安全的第一責任者。

  ⒉審批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經費使用計劃并貫徹實施。

  ⒊定期聽取職業健康安全情況匯報;研究解決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問題。

  ⒋督促各級領導干部和各部門、項目部的職工做好本職范圍內的職業健康安全工作。

  ⒌組織、主持工傷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督促落實防范措施。

  ⒍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職業健康安全機構,配備專職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干部,支持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部門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

  二、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對本公司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

  ⒈貫徹實施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本公司各項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⒉領導和支持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部門開展職業健康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檢查本公司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及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費用使用計劃執行情況。

  ⒊領導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工作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活動。

  ⒋做好勞逸結合和女工保護工作。

  ⒍主持工傷事故、重大未逐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并督促實施。

  三、公司總工程師的職責:

  ⒈認真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規范為準,結合本公司技術狀況,制訂貫徹實施的具體措施。對本公司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技術工作負總的技術責任。

  ⒉領導編制和審批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確定工程建設項目中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管理措施和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時,必須制定相應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

  ⒊領導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攻關活動,負責提出改善勞動條件的研究項目和實施措施,在研究、攻關過程中嚴格審查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和保證職業健康安全的操作工藝要求。

  ⒋對職工進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及時解決施工中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問題。

  ⒌參加重傷及以上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技術鑒定意見和改進措施。

  四、項目經理(工地)的職責:

  ⒈在生產中,認真貫徹落實各項勞動保護、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法規和規章制度,對所管的工程項目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⒉組織落實職業健康安全技術管理的各項措施,嚴格執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和設施、設備驗收使用的有關規定。

  ⒊組織職工學習職業健康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教育工人遵章守紀,不違章作業。

  ⒋經常組織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認真消除危險源。定期研究分析工程項目施工中存在的職業健康安全問題(危險源),提出改進措施,并組織實施。

  ⒌發生工傷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報,保護現場,并組織本項目職業健康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對事故進行調查,提出事故處理報告,總結事故經驗教訓。

  五、工地技術負責人的職責:

  ⒈認真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規范,結合本項目技術狀況,制訂貫徹實施的具體措施。對本項目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技術工作負總的責任。

  ⒉依據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專項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如腳手架工程、基坑支護、模板工程等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及排水排污方案等。( 施工用電 由機電負責人編制)。

  ⒊配合項目安全員對本項目職工進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及時解決施工中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問題。

  ⒋參加本項目工傷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技術鑒定意見和改進措施。

  六、工長(施工員)的職責:

  ⒈嚴格執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對所管轄單位工程(工種)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⒉認真落實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中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針對生產任務特點,向作業班組進行詳細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并隨時檢查實施情況。

  ⒊隨時檢查作業現場內的各項防護設施、設備的完好使用情況,隨時消除不安全因素,不違章指揮。

  ⒋配合項目安全員組織工人學習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開展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活動,督促、檢查工人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⒌發生工傷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報,保護現場;參與本工種工傷及其他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專職安全員的職責:

  ⒈認真貫徹執行勞動保護、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規范標準,做好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推廣先進經驗。對本項目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負檢查、監督的責任。

  ⒉深入施工現場,指導下級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人員的工作,掌握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情況,調查研究生產中的不安全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⒊協助項目經理組織職業健康安全活動和職業健康安全檢查。

  ⒋參加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⒌組織本項目新工人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

  ⒍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遇有險情有權暫停生產,并報告領導處理。

  ⒎進行工傷事故統計分析和報告,參加工傷事故調查、處理。

  ⒏負責本項目部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勞務手續的辦理及治安保衛的管理工作。

  八、班組長的職責:

  ⒈認真執行和模范遵守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根據本班組工人的技術、體力、思想等情況合理安排工作,領導本班組職業健康安全作業。

  ⒉認真執行職業健康安全交底,組織班組職業健康安全活動,開好班前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會;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⒊經常組織本班組工人認真學習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組人員遵章守紀和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⒋經常檢查本班組作業現場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不能解決的要采取臨時控制措施,并及時上報。

  ⒌對新工人(包括調換工種的工人)進行崗位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和職業健康安全知識教育,新工人未經考核合格不得上崗。

  ⒍支持、接受專職安全員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對提出的改進措施要及時組織貫徹落實。

  ⒎領導并支持班組安全員開展日常工作,及時采納安全員的正確意見,發動全班組職工共同搞好職業健康安全生產。

  ⒏發生工傷事故、未遂事故要保護現場并立即上報;積極配合本工種工傷及其他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班組兼職安全員的職責:

  ⒈模范執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領導提出的有關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意見,協助班組長做好本班組的職業健康安全工作,接受專職安全員的業務指導。

  ⒉協助班組長組織開展好班組日常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工作,反映班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情況和職工的要求。

  ⒊參加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協助落實整改措施。

  ⒋有權制止制章作業,有權抵制和越級上告違章指揮行為。

  ⒌及時發現和處理危險源,本人或本班組不能處理的危險因素要及時上報;積極配合本工種工傷及其他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生產工人的職責:

  ⒈認真學習和掌握本工種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有關方面的職業健康安全知識,嚴格執行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⒉積極參加各項職業健康安全活動,認真執行職業健康安全交底,聽從施工人員、職業健康安全人員的指導,不違章冒險作業。

  ⒊愛護和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和職業健康安全設施。

  ⒋搞好生產設備的維護保養,保持作業現場的清潔衛生。

  ⒌對不安全作業要積極提出意見,對違章指令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職業健康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⒍發生工傷事故,未遂事故要保護現場并立即上報;積極配合工傷及其他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三章、公司各職能部門的職業健康安全責任

  一、工程部:

  ⒈合理組織生產,貫徹及執行職業健康安全規章制度和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加強現場管理。

  ⒉參加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危險源,積極配合安全部門進行評價并提出技術改進措施。

  ⒊編制施工方案時必須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編制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

  二、器材部:

  ⒈負責職業健康安全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發放和回收工作。

  ⒉對所有機電設備,必須配齊職業健康安全防護保險裝置;加強機電設備、鍋爐和壓力容器的檢查、維修、保養,確保職業健康安全運行。

  ⒊協同人力資源部搞好公司所屬特殊工種、三機工的考核、招聘、辭退、調配等管理工作。制止無證人員上崗作業。

  ⒋配合總工、安全部門及政府部門(必要時)搞好大中型施工機械及其他職業健康安全設備設施驗收工作。

  三、財務部:

  及時將職業健康安全措施經費使用計劃列入生產財務計劃,專款專用,確保經費的落實,并監督其合理使用。

  四、質量安全監督部的職責:

  ⒈配合器材部做好職業健康安全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發放和回收勞動保護用品工作。

  ⒉協助領導組織推動生產中的職業健康安全工作。貫徹執行上級和本企業的勞動保護、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法規、規范標準和各項規章制度。

  ⒊編制、組織實施本企業年度職業健康安全工作計劃。

  ⒋組織修訂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對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⒌做好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推廣先進經驗。

  ⒍經常深入基層,指導下級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人員的工作,掌握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情況,調查研究生產中存在的危險源,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

  ⒎組織職業健康安全活動和定期職業健康安全檢查。

  ⒏參加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編制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對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⒐負責對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負責員工職業健康安全技術培訓工作。

  ⒑制止制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發現重大危險源,有權暫停生產,并及時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⒒參加新建、改建、擴建、革新項目等工程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試運轉工作。

  ⒓參加工傷事故的調查,做好工傷事故統計、分析、報告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檢查貫徹落實。

  ⒔監督現場職業健康安全的工作狀況,提出職工預防和改善職業健康安全條件的措施。

  第三章、獎勵與處罰

  凡在職業健康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績或貢獻的項目經理部及個人,按第八章的有關規定給予物質獎勵;不履行本責任制造成事故或不良影響的,按第八章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實施。

  第四章 公司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制度

  為了搞好職業健康安全宣傳教育,增強職工職業健康安全意識。普級職工職業健康安全技術知識,增強職工自我防護能力,現根據建筑企業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的有關規定,制訂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制度如下:

  一、新工人入場職業健康安全三級教育制度:

  ㈠、凡公司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及分配來的實習和代培人員,分別由公司進行一級職業健康安全教育,項目經理部進行二級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現場施工員及班組長(或勞務、外包單位代表)進行三級職業健康安全教育,教育內容為:

  ⒈公司教育:

  ①、講黨和國家的勞動保護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

  ②、講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勞動、職業健康安全紀律,危險源辨識。

  ③、講 三不傷害 即:遵守操作規程不傷害自己,講究職業道德不傷害他人,居安思危不被他人傷害。

  ④、講遵章守紀,反對違章指揮,反對違章操作。

  ⑤、講公司內、外工傷事故血的教訓。

  ⒉項目經理部教育:

  ①、講職業健康安全、安全防火等規章制度與獎懲制度。

  ②、講施工生產特點,危險地段,應注意的事項及存在的危險源,防范措施與方法。

  ③、講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職業健康安全、勞動紀律。

  ⒊班組教育:

  ①、講各工程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職業健康安全、勞動紀律。

  ②、講施工現場應注意的危險源,預防事故發生的措施。

  ③、講使用生產工具(設備的性能,用途和構造,使用的基本方法)。

  ④、講勞保用品的使用與保管,愛護和保管生產工具(設備)和施工現場各種防護設施,職業健康安全標志。

  公司及項目經理部兩級教育,對教育內容要進行考核,造冊登記。教育人和接受教育人要簽字備查。

  ㈡、配合施工的外包隊工人進場,由項目經理、安全員進行入場職業健康安全教育,保衛人員進行治保消防教育,并填好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登記卡(表(四)-2),教育者與接受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的包工隊長或大班長,必須簽名備查。

  二、變更工種工人的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制度:

  凡有變更工種工作的工人項目部必須及時通知現場安全員進行變更工種工作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教育,責任劃分:由公司變更的,由公司安全部門進行教育。由工地變更的,由現場安全員進行職業健康安全教育。變更工種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由教育人員填寫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卡(表(四)-2),教育者與受教育者都要簽字備查。

  三、特殊工種工人的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制度:

  ㈠、國家規定的電工、焊工、架工、司爐工、爆破工、機操工、起重工、小機動翻斗車司機、龍門吊司機等特殊工種,由器材部配合人力資源部申報市勞動保護教育中心進行培訓取證。

  ㈡、凡經勞動保護教育中心培訓發證的電工、焊工、小機動翻斗車司機、起重工、塔吊司機、架工、司發證的機操工、及其它特殊工種,人員在本單位的,器材部必須造冊證件號碼,取證日期都必須登記清楚備查。凡特殊工種人員在工地的,機電工長將本工地的特殊人員名單登記造冊,并送安全員備案。

  四、公司生產管理人員的上崗培訓教育:凡是與施工生產有關的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市一級安全監督部門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培訓教育(包括證件復審培訓)。由公司工程部、質量安全監督部配合人力資源部組織實施,每年度持證率應達80%以上。

  班組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或班組教育制度

  班組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是搞好職業健康安全最重要的基礎工作。必須當成一項重要工作來抓。為了切實開展好班組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特訂如下制度:

  一、班組長必須認真開展班組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每天上班前在交待當天生產任務的同時,要有針對性的交待職業健康安全,宣講當天工作可能遇到的危險源,并擬訂預案,并作好記錄備查(作為考核的依據)班組班前活動原則上是每天進行,但每周至少應記錄三次。

  二、對不開展班組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的班組,應加強教育加深他們對開展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的認識和理解其重要性。

  三、班前活動開展得不認真,而是抱著走過場即了事的班組。且無作記錄的根據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或處以罰款。

  四、班長、建筑隊長(大班長)必須參加工地召開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會議,接受職業健康安全教育。

  五、對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開展得好的班組,利用工地黑板專欄等多種形式予以表揚,樹立典型,同時可按照《施工現場職業健康安全獎罰制度》給予適當的經濟獎勵。對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開展得不好的班組,利用工地黑板專欄給予暴光,同時可按照《施工現場職業健康安全獎罰制度》給予適當的經濟處罰。

  第五章 年度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制度

  (一)、編制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應根據國家公布的勞動保護立法和各項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標準為依據,根據公司年度施工生產的任務,各項工程施工的特點確定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項目,針對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未能及時解決的問題以及對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等所應采取的措施,做到不斷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工傷事故的發生。

  (二)、勞動保護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范圍包括:

  ⒈起重機械上的各種防護裝置及保險裝置(如職業健康安全卡、職業健康安全鉤、職業健康安全門,過速限制器,過卷揚退制器,門電鎖、職業健康安全手柄、職業健康安全制動器等),為了職業健康安全而進行的改裝。

  ⒉各種運轉機械上的職業健康安全起動和迅速停車設備。

  ⒊為職業健康安全而重新布置或改裝機械和設備。

  ⒋電氣設備安裝防止觸漏電的設施(包括標準配電箱)。

  ⒌為職業健康安全而安設低電壓照明設備。

  ⒍在原有設備簡陋,全部操作過程不能機構化的情況下,對個別繁重費力或危險的起重,搬運工作所采取的輔助機械化設備。

  ⒎在生產區域內危險處所裝置的標志、信號和防護設施。

  ⒏在工人可能到達的洞、坑、溝、升降口、漏斗等處安設的防護裝置。

  ⒐在生產區域內,工人經常過往的地點,為職業健康安全而設置的通道及便橋。

  ⒑消除塵及各種有害物質而設置的吸塵設備及防塵設施。

  ⒒為減輕或消除工作中的噪音及震動的設施。

  ⒓機械、電氣設備等傳動部的防護裝置。

  ⒔為保持空氣清潔或使溫濕度合乎勞動保護職業健康安全而安設的通氣換氣裝置。

  ⒕工作場所的休息室,用膳室及食物加熱設備。

  ⒖購置或編印職業健康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的參改書,刊物、宣傳畫、標語、幻燈及電影片。

  ⒗建立與貫徹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措施。

  ⒘職業健康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所需的工具、儀器。

  ⒙女工衛生室及其設備。

  (三)、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由公司質量安全監督部在工程開工時依據工程、公司實際情況制定,經總經理批準后由相關部門執行。

  (四)、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的重大項目由公司組織實施,一般項目均由基層各部門負責實施,質量安全監督部負責定期檢查實施情況(必要時器材部門必須派人共同檢查)。

  (五)、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的費用和使用材料,都應切實保證。

  第六章 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為了貫徹 職業健康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的方針,開展職業健康安全檢查活動,消除危險源,根據建設部頒發的《建筑施工職業健康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及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制度。

  公司定期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制度

  1. 每月25日由公司質量安全監督部組織有關人員按照部頒標準及對照公

  司與各項目簽訂的項目年度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責任狀和指標合同到各項目經理部檢查,對檢查出來的危險源簽發整改通知書,按 三定一落實 限期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對檢查發現的違章違紀者和違反《施工現場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獎罰暫行規定》的責任人。檢查人員可依《規定》當即開出罰款單。對檢查不予配合的項目,檢查人員可依《公司對項目的獎勵與處罰制度》的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2. 每年元旦、春節、國慶節前,對各工地的庫房、食堂及生活區進行一次

  職業健康安全防火、衛生、防雨、防洪等為內容的職業健康安全檢查。消除和預防影響職業健康安全衛生的危險源,確保職工身體健康和職業健康安全。

  3. 每年底公司對各工地進行一次年終職業健康安全大檢查,同時對項目進

  行年度責任狀的考評。

  第七章 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條: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條:傷亡事故的報告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報告公司質量安全監督部。

  第五條:質量安全監督部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總經理,并請示上報市、區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

  第六條:發生死亡、重大傷亡事故時,公司職業健康安全委員會成員應立即趕赴現場,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公司質量安全監督部及公司職業健康安全委員會正、副主任必須協同事故調查小組調查并及時作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公司質量安全監督部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統計、報告傷亡事故。

  第八條:違反本規定,在傷亡事故發生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以不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對項目經理、直接責任人員按《公司對項目的獎勵與處罰制度》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項目經理部或公司下屬機構發生工傷事故如符合 災害應急防范處置辦法 所規定的范圍的按 災害應急防范處置辦法 處置;不符合的,由項目經理部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上報公司質量安全監督部,質量安全監督部審核后交總經理審批。

  第八章 公司對項目的獎勵與處罰制度

  根據責任制對責任人按責任大小進行獎勵處罰,公司內部檢查以JGJ59-99標準為主。

  一、 獎勵:

  1. 項目經理部季檢無職業健康安全、火災、中毒事故,失竊經濟損失在500

  元以內,檢查季平均75-85(含75分)不獎不罰,85分(含85分)以上全部施工管理人員、特殊工種和班組長人員每人每分獎10元,95分以上每人每分獎20元。

  2. 年終項目經理部全年無職業健康安全事故,檢查年平均分在85分以上者

  (含85分)每人獎勵100元。

  3. 在區組織的檢查中,檢查在90分以上者,每人獎勵50元。

  4. 獎金的分配比例由各項目經理部自定。

  5. 職業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勞務等接受市級以上檢查,得到通報表揚的,每次獎勵5000元。

  6.年度責任狀考核的獎金評定按責任狀簽定的相關內容執行。

  二、 處罰:

  1、項目經理部檢查季平均分低于85分但高于70分(含70分),每降低1分,全部施工管理人員、特殊工種和班組長人員每人每分罰10元,70分(不含70分)以下,每降低1分,全部施工管理人員、特殊工種和班組長每人每分罰30元。

  2、項目經理部年工傷(重傷以上)一人或經濟損失一萬元以內,罰款2000元;年工傷(重傷以上)二人以上或經濟損失一萬元(含一萬元)以上六萬元以內,罰款5000-10000元,該項目部經理、主要責任施工員、安全員予以通報批評處理;死亡一人或經濟損失六萬元以(含六萬元)上十二萬元以內,罰款15000元,該項目部經理降職使用,主要責任施工員、安全員予以待崗處理;年發生二人死亡或經濟損失十二萬元(含十二萬元)以上者罰款三萬元,該項目部經理、主要責任施工員、安全員予以辭退。以上除罰款外可參考《員工手冊》相關條款予以行政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發生事故的賠償費用及罰款等經濟損失計入所在項目的成本。發生傷亡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以不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不按工傷事故處理程序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如受傷者或其家屬上訪、到公司機關鬧等)的,罰款1000-10000元。發生事故罰款比例按:[項目部經理:主要責任施工員:安全員=1:1.2:0.8]分配。

  3、(職業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勞務等)在省、市、區組織的檢查在70分以下或被通報批評,全部施工管理人員、特殊工種和班組長每人人均罰款100元。

  4、有以下行為的責任人處以100-500的經濟罰款,并按《員工守則》的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理。

  ①發現事故險情或隱患,不采取防范措施的。

  ②不執行質量安全監督部(包括項目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組)限期解決的職業健康安全隱患要求的。

  ③對批評或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④發生事故后破壞現場,隱瞞不報、虛報、故意拖延不報告或嫁禍他人的;不積極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造成影響的。

  ⑤發生事故后,不積極組織搶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訓,采取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⑥不按規定進行分部分項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或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無針對性的。

  ⑦不積極執行本制度的其他行為的。

  第九章 施工現場職業健康安全獎罰暫行規定

  一、罰則:

  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個人,罰款20~100元,情況嚴重的,罰款200~2000元,或清退出場,觸犯刑律的,送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1.1 進入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不按規定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1.2 攀登、跨越各種欄、網、架、墻、乘坐非載人提升設備上下,從上拋擲物料、垃圾;

  1.3 無證進行特種作業;

  1.4 擅自改變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方案,拆改、移動或故意損壞職業健康安全設施,職業健康安全標志;

  1.5 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路,擅自動用電器設備的;

  1.6 未經項目批準在宿舍區使用煤油爐、液化汽灶、煤爐、火爐、電爐及其它電熱器具的;

  1.7 擅自留宿非本工地工作人員的;

  1.8 擅自帶未滿16歲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1.9 在宿舍區亂倒垃圾、亂潑臟、廢水的、亂扔煙頭、亂倒剩飯剩菜、亂吐痰的;

  1.10 在宿舍區進行大聲喧嘩、吵架、斗毆、賭博、酗酒的;

  1.2 損害公物,擅自移動宿舍區鋪位的,擅自損壞、拆除、改裝宿舍區床鋪、桌子、椅子及其他設備設施的;

  1.12 不服從管理,拒絕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檢查人員指導,威脅、漫罵、侮辱、毆打管理人員的;

  1.13 違章行為造成隱患、險情、未遂事故、事故或傷害他人,違反操作規程作業的,不配合管理人員對事故、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的;

  1.14 拆改、移動防護設施后,不按要求恢復,也不采取彌補措施的;

  1.15 在木工房、食堂、倉庫、配電房、樓層、外架及其它易燃易爆部位抽煙或未批準使用明火的;

  1.16 偷盜現場的物資、設備、零星配件的。

  2、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班組(隊)(班、隊長)罰款 20~500元,情節嚴重的,罰款1000元~10000元, 情節特別惡劣的,應清通出場,觸犯刑律的,應將責任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造成損失的,應按實賠償;

  2.1 不按規定按時做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教育、交底活動的,每月不按時組織職業健康安全講評活動的(以資料為憑據);

  2.2 項目、公司組織活動,未經批準不參加的;

  2.3 變動本班組人員,不及時將人員變動情況上報項目的;

  2.4 苛扣本班組工人工資,不及時處理工人糾紛引發事故或不良影響的;

  2.5 每周三次不在現場領導本工種工作、碰到緊急情況不及時趕到現場及高危作業時未到場監督的;

  2.6 唆使、威脅或采用其它手段鼓動、 縱容工人鬧事的;

  2.7 不服從項目、公司管理的;

  2.8 違章指揮行為造成隱患、險情、 未遂事故或傷害他人的;

  2.9 不對本班組從事高空、懸空、人工挖孔作業的人員或其它從事特殊工種人員進行身體檢查的;

  2.10 與公司簽訂勞務合同后,未與項目簽定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及治安管理責任合同,擅自進入施工現場并開工的;

  2.2 未做到落手清的;

  2.12 隨意亂倒建筑垃圾的;

  2.13 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2.14 不積極主動配合公司、項目的檢查活動的,對提出的隱患不積極整改的;

  2.15 不及時提交本班組兼(專)職安全員、治安消防員名單及其它資料的。

  2.16 因違章指揮或其他違章行為造成事故的,對直接責任班組成員罰款1000-30000元,班組(隊)長罰款5000-50000元,并由班組承擔所有經濟損失。

  二、獎則:

  1、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個人,可以給予100~1000 元的獎勵;

  1.1 模范遵守公司、項目的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及治安管理制度的;

  1.2 發生緊急情況及時排除、制止或報告的;

  1.3 發生工傷事故及時搶救人員及保護現場的;

  1.4 對本項目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經采納的;

  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班組,可以給予200~500 元的獎勵。

  2.1 季度或整個施工過程(不滿季度的)不發生輕傷、重傷、死亡事故、勞務手續健全、每月評分季平均分達220分以上(含220分)的;

  2.2 對本項目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經采納的;

  2.3 整個施工過程中,未違反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及治安管理合同的;

  2.4 項目認定的其它情況。

  三、獎罰兌現:

  3.1 將罰數額由項目專職安全員填寫 獎勵通知單 或 違章罰款單 ,每月與勞務決算書一起報送和兌現。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12

  (1)本項目職業健康安全實行三級管理,即:一級管理由安全副經理領導下的安全環保部負責,二級管理為施工作業廠隊負責,三級管理由班組負責。

  (2)根據本工程的特點及條件制定《施工生產職業健康安全責任制》、并按照頒布的《責任制》的要求,落實各級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職業健康安全負責制,人人做好本崗位的職業健康安全工作。

  (3)本項目開工前,由工程技術部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同時,制定實施性職業安全技術方案,對土方開挖、運輸、混凝土澆筑、基礎處理、金結制作與安裝等作業,編制和實施專項職業健康安全措施,確保職業健康安全。

  (4)實行逐級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制,由項目經理部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詳細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凡參加交底的人員要履行簽字手續,并保存資料,安全環保部專職安全員對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作好記錄。

  (5)加強施工現場安全教育。

  ①針對工程特點,對所有從事管理和生產的人員施工前進行全面的職業健康安全教育,重點對專職安全員、班組長和從事特殊作業的操作人員進行培訓教育。

  ②未經安全、職業健康教育的施工管理人員和生產人員,不準上崗,未進行三級教育的新工人不準上崗,變換工作或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而沒有進行培訓的人員不準上崗。

  ③特殊工種的.操作人員需進行安全教育、考核及復驗,嚴格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定》且考核合格獲取操作證后方能持證上崗。對已取得上崗證的特種作業人員要進行登記,按期復審,并設專人管理。

  ④通過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增強職工安全意識,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樹立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并提高職工遵守職業健康安全紀律的自覺性,認真執行安全檢查操作規程,做到不違章指揮、不違章操作、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達到提高職工整體安全防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6)認真執行安全檢查制度。

  項目經理部要保證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制度的落實,規定檢查日期、參加檢查人員。安全環保部每旬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安全員每一天進行1~2次巡視檢查。視工程情況,在施工準備前、施工危險性大、季節性變化、節假日前后等組織專項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勞動保護問題,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定人限期進行整改和驗收。

  (7)按照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物品、火工產品的采購、運輸、加工、保管、使用等工作項目制定一系列規章制度,并接受當地公安部門的審查和檢查。炸藥必須存放在距工地或生活區有一定安全距離的倉庫內,不得在施工現場堆放炸藥。

  (8)按月進行職業健康安全工作的評定,實行重獎重罰的制度。嚴格執行建設部制定的安全事故報告制度,按要求及時報送安全報表和事故調查報告書。

  (9)建立安全事故追究制度,對項目部內部發生的每一起安全事故,都要追究到底,直到所有預防措施全部落實,所有責任人全部得到處理,所有職工都吸取了事故教訓。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13

  1、目的

  落實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三同時(即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入使用)管理,從源頭上控制和預防職業健康安全事故。

  2、范圍

  適用于公司范圍內實施的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含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建設項目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

  3、職責

  3.1技建部門

  3.1.1負責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三同時的歸口管理。

  3.1.2負責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職業健康安全措施的檢查和督促工作。

  3.2安監部門

  3.2.1參與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的.可行性研究審查,初步設計審查,施工監控和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的驗收。

  3.2.2負責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職業健康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

  3.3各相關部門

  負責由各相關部門實施的建設項目的職業健康安全三同時管理和施工過程中職業健康安全措施的管理與監督。

  4、內容和要求

  4.1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

  4.1.1可行性研究與設計階段

  a)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時,技建部門應督促編制單位進行職業危險與危害的論證,并將論證內容以專門章節編入可行性研究報告。

  b)在初步設計中,工程設計單位應嚴格遵守現行職業健康安全標準,編制《勞動安全衛生專篇》。

  4.1.2施工階段

  a)安監部應監控建設項目中職業健康安全設施采購,安裝和施工,索取相關檔案資料和資質證明,并建立相應的原始記錄。

  b)在施工過程中,技建部門應經常檢查建設項目的職業健康安全設施施工進度,施工質量,督促施工方嚴格按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糾正措施,并做好相關記錄。

  c)職業健康安全設施完工后,技建部門應會同施工單位對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的施工建設,資金使用情況及有關的技術資料進行整理歸檔。

  4.1.3試生產和竣工驗收階段

  a)建設項目竣工后,職業健康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使用單位做好試運行記錄。

  b)試運行期間,安監部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有關設備,場所的職業健康安全監測和檢驗,并將試運行期間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的運行效果,有關監測檢驗數據和問題予以記載.對不符合國家法規,標準的情況,技安監部應督促設計,施工單位進行整改。

  c)凡國家強制進行預評價的建設項目,技改部門應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職業健康安全驗收評價,獲取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和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并向有關衛生和安全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和辦理有關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驗收批文。

  d)未強制進行職業健康安全預評價的一般建設項目,安監部應依據《勞動安全衛生專篇》和技術施工設計中職業健康安全設備和裝置的要求,以及試運行中各種監測和檢驗數據,組織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驗收可單獨進行,也可與主體工程驗收同時進行。

  e)在驗收中提出的意見,安監部應督促設計或施工單位迅速組織整改,整改完畢后形成整改報告,并將整改報告提交驗收審批部門。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14

  一、相關概念

  1、職業健康監護(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是以預防為目的,根據勞動者的職業接觸史,通過定期或不定期的醫學健康檢查和健康相關資料的收集,連續性地監測勞動者的健康狀況,分析勞動者健康變化與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系,并及時地將健康檢查和資料分析結果報告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以便及時采取干預措施,保護勞動者健康。職業健康監護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離崗后醫學隨訪以及應急健康檢查。

  2、職業病(occupational disease)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職業禁忌證(occupational contraindication)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狀態。

  二、職業健康監護目的

  1、早期發現職業病、職業健康損害和職業禁忌證;

  2、跟蹤觀察職業病及職業健康損害的發生、發展規律及分布情況;

  3、評價職業健康損害與作業環境中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系及危害程度;

  4、識別新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5、進行目標干預,包括改善作業環境條件,改革生產工藝,采用有效的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對職業病患者及疑似職業病和有職業禁忌人員的處理與安置等;

  6、評價預防和干預措施的效果;

  7、為制定或修訂衛生政策和職業病防治對策服務。

  三、職業健康監護的責任和義務

  1、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1)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監護是用人單位的職責。用人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生產勞動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保證勞動者能夠得到與其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相應的健康監護。

  (2)用人單位要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由專人負責管理,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確保醫學資料的機密和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

  (3)用人單位應保證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能按時參加安排的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接受健康檢查的時間應視為正常出勤。

  (4)用人單位應安排即將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健康檢查,但應保證其就業機會的公正性。

  (5)用人單位應根據企業文化理念和企業經營情況,鼓勵制訂比本規范更高的健康監護實施細則,以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特別是人力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2、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有獲得職業健康檢查的權力,并有權了解本人健康檢查結果。

  (2)勞動者有權了解所從事的工作對他們的健康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危害。勞動者或其代表有權參與用人單位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制度和制訂健康監護實施細則的決策過程。勞動者代表和工會組織也應與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合作,為預防職業病、促進勞動者健康發揮應有的作用。

  (3)勞動者應學習和了解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

  應掌握作業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及時報告。

  (4)勞動者應參加遵照本規范指導原則,由用人單位安排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在其實施過程中與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和用人單位合作。如果該健康檢查項目不是國家法律法規制定的強制性進行的項目,勞動者參加應本著自愿的原則。

  (5)勞動者有權對用人單位違反職業健康監護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

  (6)勞動者若不同意職業健康檢查的結論,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投訴。

  四、職業健康監護的工作程序

  1、用人單位應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訂本單位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計劃。

  2、用人單位應選擇并委托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具有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機構對本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為了系統的開展職業健康監護,用人單位應選擇相對固定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

  3、用人單位根據本規范的要求,制定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檢查年度計劃,于每年的11月底前向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提出下年度職業健康檢查申請,簽訂委托協議書,內容包括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接觸人數、健康檢查的人數、檢查項目和檢查時間、地點等。同時應將年度職業健康檢查計劃報轄區的衛生監督機構備案。

  4、用人單位在委托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對本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同時,應提供以下材料: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和接觸人數、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的濃度或強度資料;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及其他有關資料。

  五、職業健康監護的種類和周期

  職業健康監護分為上崗前檢查、在崗期間定期檢查、離崗時檢查、離崗后醫學隨訪和應急健康檢查五類。

  1、上崗前檢查

  上崗前健康檢查的主要目的是發現有無職業禁忌證,建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員的基礎健康檔案。上崗前健康檢查均為強制性職業健康檢查,應在開始從事有害作業前完成。下列人員應進行上崗前健康檢查:

  (1)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種作業崗位的人員。

  (2)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人員,如高處作業、電工作業、駕駛作業等。

  2、在崗期間定期健康檢查

  長期從事規定的需要開展健康監護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應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健康檢查。定期健康檢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發現職業病病人或疑似職業病病人或勞動者的其它健康異常改變;及時發現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通過動態觀察勞動者群體健康變化,評價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定期健康檢查的周期根據不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性質、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目標疾病的潛伏期和防護措施等因素決定。

  3、離崗時健康檢查

  (1)勞動者在準備調離或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崗位前,應進行離崗時健康檢查;

  主要目的是確定其在停止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時的健康狀況。

  (2)如最后一次在崗期間的健康檢查是在離崗前的90日內,可視為離崗時檢查。

  4、離崗后醫學隨訪檢查

  (1)如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響,或發病有較長的潛伏期,在脫離接觸后仍有可能發生職業病,需進行醫學隨訪檢查。

  (2)塵肺病患者在離崗后需進行醫學隨訪檢查。

  (3)隨訪時間的長短應根據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學及臨床特點、勞動者從事該作業的時間長短、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的濃度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

  5、應急檢查

  (1)當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及時組織健康檢查。依據檢查結果和現場勞動衛生學調查,確定危害因素,為急救和治療提供依據,控制職業病危害的繼續蔓延和發展。應急健康檢查應在事故發生后立即開始。

  (2)從事可能產生職業傳染病作業的勞動者,在疫情流行期或近期密切接觸傳染源者,應及時開展應急健康檢查,隨時監測疫情動態。

  六、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用人單位應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健康監護檔案是健康監護全過程的客觀記錄資料,是系統地觀察勞動者健康狀況的變化,評價個體和群體健康損害的依據,其特征是資料的完整性、連續性。

  用人單位應建立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 1、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2、與職業健康監護相關的資料應按照職業衛生檔案統一管理,包括:

  (1)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

  (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報告卡;

  (4)用人單位對職業病患者和職業禁忌證者處理和安置的記錄;

  (5)用人單位在職業健康監護中提供的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6)衛生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七、職業健康監護材料

  1、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工人健康檢查結果

  2、職業病病例診療、康復和定期檢查(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等)

  3、職業病和疑似職業病人的報告(注:在接到體檢結果、診斷結果5日內報告)

  4、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理和報告記錄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15

  1.目的與范圍

  為保證員工的職業健康安全,特制訂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的勞動保護和勞保用品的管理。

  2.職責

  2.1總經辦負責制定職業健康安全的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與管理;

  2.2總經辦安全管理人員和生產管理部負責監督檢查勞防用品管理制度貫徹和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

  2.3各有關部門須嚴格按照職業健康安全的防護用品的要求佩戴實施。

  3工作程序

  3.1基本原則

  3.1.1為防止各種職業中毒、外傷等涉及職業健康安全而配發給員工使用的各種用品統稱為勞動保護用品。各種勞防用品是保護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項輔助措施,應與生產福利待遇區分開來。

  3.1.2各種勞防用品是根據各工種的崗位特點和條件而相應確定。凡屬于保護員工職業健康安全的防護用品,公司嚴格按相關政府規定要求發放。

  3.1.3各種勞保用品發放標準依照公司規定,結合崗位與生產作業條件的實際情況而制定。隨著操作條件的改變而不斷調整。

  3.1.4凡上崗操作的員工必須配備防護用品,并按規定穿戴。

  3.2管理辦法

  3.2.1勞保用品的發放標準的制定

  3.2.2各辦公室、事業部、制品部根據崗位安全操作需要,由各主管填寫“崗位操作勞保用品申報單”,經總經辦審核后,按標準發放。(發放標準見附表)

  3.2.3勞保用品發放標準原則上每年審核,調整一次,以使發放標準符合實際性。

  3.2.4勞保用品的發放標準一經批準后,公司全體員工原則上不得額外領取勞保用品。如有領用的`,按勞保用品的實際價格,由領用人承擔。特殊情況,必須有總經辦批準的“崗位操作勞保用品申報單”才能領用。

  3.3勞保用品的采購

  3.3.1倉庫管理員于每月30日前,根據倉庫庫存情況和勞保用品發放標準編制勞保用品采購單,經總經辦批準后交采購部采購。(所有物品統一在麥德龍采購)

  3.3.2采購部根據采購單于每月5日之前,將所需的勞保用品采購入庫。

  3.4勞保用品的發放

  3.4.1各部門負責人每月必須嚴格按各崗位人員填寫登記表上報總經辦。

  3.4.2倉庫管理員于每月8日,通知各部門主管開領料單領用勞保用品。

  3.4.3倉庫管理員必須嚴格按勞保用品的發放標準進行發放。

  3.4.4倉庫管理員每次發放完勞保用品后,必須在勞保用品登記簿上做好發放臺帳,以備核查。

  3.5勞保用品使用管理規定

  3.5.1發放給員工個人的防護用品,員工在生產操作過程中必須按要求正確使用。

  3.5.2經常接觸粉塵、化學品的員工工作時必須戴好防毒、防塵口罩。

  3.5.3特殊工種在工作時必須嚴格按要求穿戴好相應的防護用品。

  3.5.4對于要穿防護鞋的工種,各事業部、制品部主管填寫申報單交總經辦,經審核批準后由總經辦統一購買并備案發放。防護鞋每6個月更換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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