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飲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農村飲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農村飲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農村飲水安全,改善農村居民的生活和生產條件,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飲水安全工程, 是指列入國家和省農村飲水安全規劃, 以解決農村居民和農村中小學師生飲水安全為主要目標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設施、水廠、泵站、公共輸配水管網以及相關附屬設施。
第三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礎設施,其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因地制宜、統籌城鄉、分類指導、多措并舉的原則。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投資建設、經營農村飲水安全工程。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向農村延伸城鎮公共供水管網,發展城鄉一體化供水。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飲水安全保障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一編制專項規劃,健全管理體制,落實扶持措施,實行規范運行,保障飲水安全。
第五條縣級人民政府是農村飲水安全的責任主體,對農村飲水安全保障工作負總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衛生、環境保護、價格、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農村飲水安全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農村飲水安全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村飲用水水源、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舉報污染農村飲用水水源、損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表彰。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編制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應當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優先建設規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規模效益。
經批準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
第九條以國家投資為主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單位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日供水 1000 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 萬人以上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建設和管理,其他工程參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建設和管理。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入戶部分,由農村居民自行籌資,建設單位或者供水單位統一組織施工建設。
第十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在主體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規模、國家投資計劃或者財政補助份額、受益農村居民承擔費用、工程建設概況、建設工期等內容。
第十一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設施設備等,應當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國家投資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驗收合格后,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進行清產核資,明晰工程所有權、管理權與經營權,并辦理資產交接手續。
第十三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所有權:
(一)國家投資建設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二)國家、集體、個人共同投資建設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權由國家、集體、個人按出資比例共同所有;
(三)國家補助、社會資助、農村居民建設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權歸農村居民所有。
前款第一項規定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過承包、租賃等形式轉讓工程經營權, 轉讓經營權所得收益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建設和運行管理。
第三章供水與用水
第十四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由所有權人確定經營模式和經營者(以下稱供水單位)。所有權人與供水單位應當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投資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由縣級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 鎮) 人民政府行使國家所有權。
鼓勵組建區域性、專業化供水單位,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實行統一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供水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一) 符合規范的制水工藝;
( 二) 依法取得取水許可證和衛生許可證;
( 三) 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 四) 直接從事供水管水的從業人員須經專業培訓、健康檢查,持證上崗;
( 五) 建立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水質定期檢測制度,并向市、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檢測結果;
( 六)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日供水1000 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 萬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單位應當設立水質檢驗室,配備儀器設備和專業檢驗人員,負責供水水質的日常檢驗工作。
供水單位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并指導供水單位限期整改,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技術指導。供水單位在整改期間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條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的水壓標準,保持不間斷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時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確需暫停供水的,應當提前24 小時告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供水設施維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暫停供水時間超過24 小時的,供水單位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
第十七條供水單位應當加強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定期進行檢測、養護和維修,保障供水設施安全運行。
第十八條供水單位應當建立規范的供水檔案管理制度。水源變化記錄、水質監測記錄、設備檢修記錄、生產運行報表和運行日志等資料應當真實完整,并有專人管理。
第十九條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管理,接受有關部門對供水水費收入、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供水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公告國家和省有關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價、水量、水質、水費收支情況。
第二十條鼓勵供水單位使用自動化控制系統、信息管理系統和節水的技術、產品和設備,降低工程運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一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價格,按照補償成本、保本微利、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二條供水單位應當與用水單位和個人簽訂供水用水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供水單位應當在供水管道入戶處安裝質量合格的計量設施,并按照規定的時間抄表收費。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證入戶計量設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時交納水費。
第二十三條用水單位和個人需要安裝、改造用水設施的,應當征得供水單位同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輸配水管網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用水。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保護區。水源保護區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國土資源、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跨縣級行政區域的水源保護區,應當由有關人民政府共同商定, 并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保護區從事下列活動:
( 一) 以地表水為水源的,在取水點周圍500 米水域內,從事捕撈、養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在取水點上游500 米至下游200 米水域及其兩側縱深各200 米的陸域,排入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傾倒廢渣、生活垃圾。
( 二) 以地下水為水源的,在水源點周圍50 米范圍內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垃圾場( 站) 等污染源。
( 三) 以泉水為供水水源的,在保護區范圍內開礦、采石、取土。
( 四) 其他可能破壞水源或者影響水源水質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保護范圍,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供水單位應當在保護范圍內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七條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害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
( 一) 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樁、頂進作業;
( 二) 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 三) 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 四) 堆放垃圾、廢棄物、污染物等;
( 五) 從事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其他活動。
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兩側各1.5 米范圍內,禁止從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壓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等危害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圍30 米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畜禽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污水溝道以及其他生活生產設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遷移、拆除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不得從事影響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運行安全的活動。確需改裝、遷移、拆除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的,應當在施工前15日與供水單位協商一致,落實相應措施,涉及供水主體工程的,應當征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造成供水設施損壞的,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賠償。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衛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質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定期組織有關監測機構對水源地、出廠水質、管網末梢水質進行化驗、檢測,并公布結果。
前款規定的水質化驗、檢測所需費用由本級財政承擔,不得向供水單位收取。
第三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飲水安全保障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供水單位應當制定供水安全運行應急預案,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環境污染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質污染的,供水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供水,啟動供水安全運行應急預案,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衛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扶持措施
第三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維護專項經費。
運行維護專項經費主要來源:市、縣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通過承包、租賃等方式轉讓工程經營權的所得收益等。
第三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用地作為公益性項目納入當地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優先安排,保障土地供應。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項目,可以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涉及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企業投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經營所得,依法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行的其他稅收優惠,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供水單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以及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組織搶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罰款;發生水質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時報告的,責令改正,可以處5000 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供水單位的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改裝、遷移、拆除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的;
(二)擅自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輸配水管網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用水的。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 元以上2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圍30 米范圍內修建畜禽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污水溝道以及其他生活生產設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 元以上2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鄉(鎮)或者村為單位,從水源地集中取水,經凈化和消毒,水質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后,利用輸配水管網統一輸送到用戶或者集中供水點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戶為單位或者聯戶建設的供水工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12 年5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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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改善農民的生存環境和生活條件,國家決定在中央建設投資中安排部分資金,專項用于補助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為加強計劃管理,保證各項建設任務的順利完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的范圍,主要指解決農村(包括牧區、漁區和農村學校)人口的生活用水。凡因開礦、建廠及其他人為原因造成水源變化、水質污染引起的農村飲水安全問題,由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負責解決。
第三條 中央補助資金重點向中西部地區傾斜,東部地區以自籌資金為主解決。
第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商有關部門,落實好規劃的編制和報批、項目審批、計劃下達以及建設與管理的監管工作。水利部門商有關部門負責編制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組織和指導項目的實施及運行管理。衛生部門負責提出急需解決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蟲病病區需改水的范圍和項目建成后的水質檢測、監測。
第二章 農村飲水不安全標準和解決標準
第五條 農村飲水不安全標準:水質、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證率達不到《農村飲用水安全衛生評價指標體系》基本安全規定的為飲水不安全。
第六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標準:水質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或《農村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準則》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為40-60升,干旱年份或季節為20-40升;居民從公共給水點取水往返不超過20分鐘;水源供水保證率為90-95%。
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七條 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參照建設項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八條 原則上以地市為單元,由具有一定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按現行建設程序的有關要求,由省級發展改革(計劃)部門商水利部門審批。
第九條 地市級發展改革委(計委)和水利(水務)局根據年度計劃控制規模,聯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計委)和水利(水務)廳(局)申報年度項目建議計劃,由省級發展改革委(計委)和水利(水務)廳(局)聯合編制省級年度項目建議計劃,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十條 報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農村飲水安全年度項目建議計劃;
2、所列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審批文件;
3、省級有關部門對配套資金的承諾文件;
4、上一年度項目建設情況總結,包括工程進度、效益、配套投資到位和中央補助投資的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 水利部匯總審核各省上報的.年度項目建議計劃后,提出全國年度項目建議計劃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議計劃對年度任務進行綜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達項目建設投資計劃。
第四章 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十二條 農村飲水安全項目所需資金,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眾共同負擔。
第十三條 地方對中央補助的水利基建投資、以工代賑等各種資金要統籌研究,合理安排;地方配套資金由省、地、縣、鄉各級在地方年度計劃中落實。各渠道籌集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資金,要在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專戶立賬,有條件的地方應按工程建設進度實行報賬制,保證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條 中央補助資金的項目建成后,如出現反復或新增的飲水安全問題,由地方自行解決。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十五條 根據審批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中央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以地市為單位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由省級水利部門審查后報省級發展改革(計劃)部門審批,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備案。
第十六條 要求實施方案將項目計劃落實到村和戶,包括工程措施、投資規模、資金來源、解決戶數、人數及完成時間等內容,并在當地報紙上進行公示。
第十七條 村級計劃要根據工程類型和規模決定細化的程度。集中供水工程要細化到自然村,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細化到戶。
第十八條 實施方案的執行實行分級管理負責制,將任務層層分解,責任落實到單位和個人,并簽訂責任書。
第十九條 對設計、施工隊伍和人員,制訂嚴格的選擇、使用和管理辦法。規模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推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和工程監理制。有條件的地區,工程材料和設備實行政府采購。
第二十條 根據項目特點,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質量責任制和監管機制。包括工程質量行政領導責任制、參建單位工程質量領導人責任制以及工程質量檢查監督管理辦法等。
第二十一條 省級發展改革委(計委)、水利(水務)廳(局)全面負責對本省項目的監督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組織領導、制度和辦法的制定、項目進度、工程質量、資金管理使用、合同執行情況等。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二條 項目完成后,有關地市在自驗合格的基礎上,向省級發展改革委(計委)、水利(水務)廳(局)提出驗收申請。由省級水利部門商發展改革委(計劃)部門等有關部門組織驗收。驗收結果報水利部(農村水利司)備案。
第二十三條 對項目村驗收檢查要有受益人簽字的實際受益人口和補助資金到戶統計表(見附件1)。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為單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簽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以戶為單位簽字。
第二十四條 復驗采取隨機抽樣的辦法,抽樣縣不少于任務縣數的50%,每縣抽驗鄉不少于任務鄉的40%,每鄉抽驗村不少于任務村的30%。
第二十五條 驗收主要針對組織領導、任務完成情況、工程質量、資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個方面,按《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驗收內容和評分標準》(見附件2)進行。
第二十六條 驗收評分按百分制計算,分為四個等級,總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90分為良好,70~79分為合格,小于70分為不合格。
第二十七條 驗收結果將作為下年度安排項目的重要依據。對驗收不合格的地區和項目,要立即整改,并通報批評。
第七章 建后管理與維護
第二十八條 項目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交接手續。按照水利部《關于加強村鎮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見》,明確管理主體,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維修、養護、用水、節水、水費計收、水源保護等各項規章制度,確保工程充分發揮效益。
第八章 目標責任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目標責任單位都要同目標管理單位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雙方的任務與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負責解釋。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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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確保其良性運行,依據國家水利部《關于加強村鎮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見》、國家發改委、水利部、衛生部《關于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省發改委和省水利廳《*省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全部資產為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占為己有、變賣、出租或轉讓。
第三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的主管部門是工程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運行管理單位是工程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行業管理部門是縣水利局。縣水利局所設*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處是具體負責工程維修養護單位。鄉鎮水管站是協調監督單位。
第二章供水管理站的管理
第四條供水管理站要成立供水管理小組,一般由5—7人組成。小組成員由村委會推舉、村民認可的辦法產生,并選一名具備管理條件的人做管理者,專門負責管理站的日常管理,確保正常供水。
第五條供水管理站周圍50米內不允許有廁所、豬圈、雞舍、糞坑等污染源。主管部門和運行管理單位要負責劃定管護范圍,防止污染。
第六條工程運行管理單位必須保證管理房、機電設備、管網、水井等資產完好無損,保持正常運行狀態。
第三章供水管理者的管理
第七條對確定的管理者必須進行身體健康檢查,要持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頒發的健康證上崗,并建立健康檔案,每年進行一次體檢,如發現有傳染病,應立即離崗治療。非管理者禁止進入供水設備間。
第八條農村安全飲水管理者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不允許未成年人和年老體弱的人看管操作供水設備。供水設備必須由管理者本人操作,違反本規定造成一切后果由被指定的管理者負全部責任。
第九條農村安全飲水管理者要接受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處的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不接受培訓指導、不按操作規程操作及管理不善的管理者,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處可向運行管理單位提出建議更換。因違規操作造成設備損壞和經濟損失的,由管理者負全部責任。
第十條農村安全飲水管理處要按規定保證農戶供水時間,不得擅自停水、拖延供水時間和減少供水量。因特殊情況或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水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農戶。
第十一條嚴格執行收費標準,不得私自抬高收費標準,更不得巧立名目亂收費。
第十二條管理人員要負責井房周圍環境衛生監管,保持環境清潔,防止污染水源。
第四章運行費用的管理
第十三條維修養護費用的具體分擔辦法是:供水濾料再生、水泵、電控等設備的'維修和更換,由管理處負責。管網損壞的,由村屯負責挖掘和回填土方,由管理處負責購材料焊接。用水農戶室內管件及設施損壞的,由用水農戶自行維修。運行期間發生人為損壞的,維修費用由運行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第十四條合理確定水費價格。水費價格構成包括電費、正常養護費、冬季取暖費、管理者工資等供水費用。價格產生辦法,由鄉鎮組織村組根據實際供水費用測算,經民主討論合理確定。
第十五條供水電費價格要嚴格按照省發改委、省水利廳《關于加強農村飲用水工程用水價格管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吉發改價格聯字[2006]889號)要求,依據縣物價局核定的價格執行,不得擅自抬高電費價格。
第十六條水費收繳的標準要公開、收支帳簿要公開,自覺地接受群眾監督。
第五章工程設備運行的管理
第十七條對運行管理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做出處理。對設備或管網出現故障的,能自行維修的運行管理單位要在4小時內處理完畢。需管理處維修的,要在4小時內報告到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處。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處接報告后,無特殊情況,一般要在12小時內到現場維修處理。
第十八條原則上連續停水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周。超出的,鄉鎮主管領導要及時向縣政府做出書面報告。同時,按維修責任范圍由責任方及時向縣政府說明情況,并承諾設備恢復供水運行的時間。對報告不及時、處理不利,造成后果影響嚴重的,縣政府將嚴肅追究相關責任者的責任。
第十九條供水管理站要制定運行管理制度。發現私拉亂接輸水管道及違規操作的,要按規定由屯供水管理小組負責處理。嚴重違規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六章相關部門的責任
第二十條鄉鎮作為主管部門,鄉鎮黨委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鄉鎮主管領導是具體責任人。鄉鎮黨委書記每季度至少要召開一次會議研究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主管領導每月至少要走訪一次供水村屯,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有供水屯的村黨總支書記要全面掌握供水運行情況。鄉鎮要對供水管理人員實行工資掛鉤,發現問題視其情節扣發工資。。
第二十一條縣水利局作為縣水行政管理部門,要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指導監督工作。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處具體負責監督檢查設備管網的運行情況,負責設備、零部件的登記建檔及設備檢修、供水濾料的再生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縣農村安全飲水主管部門要定期向縣衛生、環保等部門提出水質檢測申請。縣衛生、環保等部門要按規定及時檢測并提供檢測報告。
第二十三條縣財政部門要按計劃及時向農村安全飲水管理處撥付維修管護費用,保證所需資金足額到位。
第二十四條縣電業部門要按有關文件規定標準收取電費,并按管理范圍及時維修線路及相關設備。
農村飲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4
一、要有專(兼)職的二次供水衛生管理人員;
二、每年對二次供水系統至少進行一到兩次全面清洗,消毒和水質檢驗,并做好記錄。清洗消毒后的'二次供水水質經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機構檢測合格方可使用。蓄水池應加蓋加鎖;
三、二次供水的蓄水量不得超過48小時的用水量;
四、二次供水單位的供水、管水和清潔消毒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合格證,并經衛生知識培訓方可上崗;
五、蓄水池周圍10米內不得有滲水坑和堆放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圍2米內不應有污水管道,出水口應高出地面20-50厘米,并設防護設施;
六、發生二次污水、污染事故時,必須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并協助調查處理。
農村飲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5
為保證二次供水過程中水質的清潔,特制定如下衛生管理制度。
1、二次供水水池定期由專業公司進行清洗,保持干凈無污物;
2、從業人員必須持有《預防性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并定期進行體檢;
3、除專業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進入水池;
4、從業人員應嚴格按照清洗程序對水池進行消毒清洗,并作相應記錄;
5、從業人員在水池內工作時著裝應符合衛生要求;
6、保持水泵房內的整潔,以免灰塵等滲入水池;
7、清洗完畢后,由相關負責人取水樣送有關政府部門化驗,確保水質完全符合要求。
農村飲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6
為確保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保護業主的身體健康,根據國家和市、區衛生行政職能部門的規定和要求,現結合我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認真學習國家和市、區衛生行政職能部門對二次供水的法規和要求,切實做好二次供水的衛生管理工作。
2、做到高、低水箱(池)周圍10米內、無工業、生活污染,確保水質衛生。
3、二次供水設施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做到每年一次體檢和參加衛生知識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4、每天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兩次巡查和現場余氯測定,有記錄備查,并做好環境清潔。
5、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工作,請專業清洗隊伍,每年清洗、消毒二次,并接受區衛生監督部門的抽樣檢測,確保水質安全衛生。
6、積極、主動配合區衛生監督職能部門、加強對本單位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并接受監督檢查。
農村飲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7
1、每日做好二次供水水質檢測,檢測結果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配備余氯比色計,定期對池水進行余氯測定,當池水余氯含量低于0.05mg/L時,應及時投加消毒藥物,并做好記錄。
2、做好水泵的輪換,每臺大泵、小泵分為兩組執行每4小時輪換制,每2天定期給電機、水泵添加潤滑油。做好輪換記錄,記錄內容包括輪換時間、壓力、電壓、電機溫度、電機水泵是否有異常,如有異常及時向水電科管理人員報告。
3、負責供水管理,定期對設施周圍環境衛生是否整潔、水池周圍是否有污染源、水池檢修入口是否加蓋上鎖、透氣孔、溢水孔是否運轉正常等進行巡查,如有異常及時向水電科管理人員報告。
4、嚴禁閑雜人員進出水廠,做好水廠安全防護工作,如遇重大和突發問題及時向水電科管理人員報告。
5、按衛生監督部門要求必須每年進行一次體檢,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工作。
6、應配合對水池的定期清洗,隨時掌握及查詢供水設備、儀表運行情況,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閥門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水電科管理人員報告,并協助維修人員維修。
7、水電科管理人員隨時抽查各類記錄,如發現未按時輪換水泵、為及記錄的情況,將給予一定的`處罰。
農村飲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8
為確保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保護業主的身體健康,根據國家和市、區衛生行政職能部門的.規定和要求,現結合我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認真學習國家和市、區衛生行政職能部門對二次供水的法規和要求,切實做好二次供水的衛生管理工作。
二、做到高、低水箱(池)周圍10米內、無工業、生活污染,確保水質衛生。
三、二次供水設施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做到每年一次體檢和參加衛生知識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四、每天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兩次巡查和現場余氯測定,有記錄備查,并做好環境清潔。
五、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工作,請專業清洗隊伍,每年清洗、消毒二次,并接受區衛生監督部門的抽樣檢測,確保水質安全衛生。
六、積極、主動配合區衛生監督職能部門、加強對本單位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并接受監督檢查。
農村飲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9
一、二次供水設施及供應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GB17051-1997)和《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
二、二次供水設施的公共場所須建立用水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值班人員。
三、從事二次供水值班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四、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二次供水工作。
五、二次供水水池應封蓋加鎖,并保持二次供水設施周圍的環境衛生,水池的排氣孔溢流管孔應加裝砂網,水箱周圍不得設有污水管線及污染源。
六、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從事清洗消毒人員必須取得衛生知識培訓證明及健康證明。
七、當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污染時,應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時向當地衛生、供水部門報告。
農村飲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10
1、水池結構堅實、牢固、光潔、不滲漏、耐腐蝕;水池人孔必須加蓋加鎖,鎖匙由值班人員保管;水池溢流管口、通氣孔口應有防蚊蟲進入的不銹鋼網;溢流管、排空管不得與下水道直接相連。
2、水池每年至少由專業清洗公司清洗消毒二次,并取得市水質檢測中心水質檢測合格證明。在水質二次污染高發期應適當增加清洗次數,定期投加適量消毒劑。
3、水池管道、閥門定期維護,發現跑、冒、滴、漏現象,應立即組織維修、更換。非管理人員不得隨意開啟或關閉水池閥門。
4、水池四周應保持清潔,定期消殺;周圍禁止設置旱廁或堆放垃圾堆。
農村飲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11
為確保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衛生標準,保障業主身體健康,特制訂本制度:
一、認真學習國家對二次供水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要求,切實做好二次供水的衛生管理工作。
二、持有效衛生許可證供水,衛生許可證懸掛于醒目位置。
三、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四、二次供水設施應加蓋加鎖,防止飲水安全事件發生。
五、保持周圍環境衛生,周圍10米內不得有污物等污染源。
六、每半年至少對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一次(全年不少于2次),并進行清洗消毒效果檢測。
七、專(兼)人負責二次供水管理,管理檔案完善,各項資料齊全。
八、當供水水質受到污染時,應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時向當地衛生、供水部門報告。
農村飲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12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長沙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文首及第一段導語修改為“為確保我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作如下規定"。
二、第一條中"在其設計和選擇使用的材料、涂料等都必須符合衛生要求和國家規定的有關標準"修改為"應保證在建設選址、設計、施工過程中及所使用的材料不使飲用水水質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消毒。"
三、第二條中"建設單位應向所在區的衛生防疫部門申報,經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現已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設施,也應向所在區的'衛生防疫部門申報,經檢測合格后,方能繼續使用"修改為"建設單位應向設施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的工作人員必須取得體檢合格證和衛生知識培訓證,方可上崗工作。以后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五、原第三條改為第四條,其中"應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衛生管理制度,接受衛生防疫部門的監督、檢測。水池、水箱應封蓋加鎖,周圍30米內無工業、生活污染源。"修改為"應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衛生管理制度,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測。水池、水箱應封蓋加鎖,周圍10米內無工業、生活污染源。"
六、原第四條改為第五條,其中,清洗消毒后須經衛生防疫部門檢測驗收,爾后方可繼續使用"修改為"清洗消毒后須經衛生防疫部門檢測合格,方可繼續使用"。
七、原第五條改為第六條,其中"達不到標準的,衛生防疫部門要責令限期整改,到期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可以查封停止使用和處以罰款,"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責令限期整改、停止使用或處以罰款"。
農村飲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13
一、水池結構堅實、牢固、光潔、不滲漏、耐腐蝕;水池人孔必須加蓋加鎖,鎖匙由值班人員保管;水池溢流管口、通氣孔口應有防蚊蟲進入的不銹鋼網;溢流管、排空管不得與下水道直接相連。
二、水池每年至少由專業清洗公司清洗消毒二次,并取得市水質檢測中心水質檢測合格證明。在水質二次污染高發期應適當增加清洗次數,定期投加適量消毒劑。
三、水池管道、閥門定期維護,發現跑、冒、滴、漏現象,應立即組織維修、更換。非管理人員不得隨意開啟或關閉水池閥門。
四、水池四周應保持清潔,定期消殺;周圍禁止設置旱廁或堆放垃圾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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