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執法檢查制度
導語:根據《交通行政執法檢查制度》,開展交通行政執法檢查。下面是小編為您收集整理的制度,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條 為加強對交通行政執法工作的現場監督,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交通行政執法監督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檢查指上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下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執法檢查分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兩種。定期檢查每年一次,不定期檢查作為日常工作,根據工作需要隨時進行。
第四條 各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或相應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執法檢查工作。
第五條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有義務接受監督檢查。
第六條 現場行政執法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二)執法人員是否風紀嚴整,文明執法;
(三)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執法文書是否規范;
(五)執法中認定的事實是否準確;
(六)執法活動所適用的規范性文件是否正確;
(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職責。
第七條 上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現場執法活動中存在著明顯違法行為的,監督部門和監督人員應立即予以制止;
(二)對下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作出的違法和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責令其限期改正;
(三)對下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不履行或者不嚴格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令其履行。
第八條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拒不接受執法監督檢查或執法監督決定的,上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視情況建議或直接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本制度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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