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項目安全獎懲制度(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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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安全管理工作能夠到點到位,以確保行業安全工作目標的順利實現,依據"責任明確,獎罰分明"的原則,特制定本制度。
一、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給予表揚或獎勵。
1.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各項安全管理制度,達到安全責任目標的管理處。
2.發生火情和治安事件,能夠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從而避免重大事故,案件的發生,表現突出的員工、班組、部門。
3.對在滅火或抓獲罪犯過程中,機智勇敢,保護業主、員工生命及公司財產安全,有突出表現的員工,班組及部門。
4.對違反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行為,敢于大膽管理和制止者。
5.對具有高度安全意識,協助公安機關、安全部門查破案件提供重要線索者。
6.對熟悉掌握消防,治安常識,在工作中積極應用并做出突出成績者。
7.對公司舉辦的各類安全活動積極參加表現突出的管理處、班組、員工。
8.拾金不昧、撿拾貴重物品現金及時上交者。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或處罰。
1.凡在部門、班組內發生財產失竊及發生打架、斗毆、**滋擾等治安責任事故,除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外,視情節影響后果,追究部門負責人管理責任,給予行政處分或100-300元罰款。
2.因管理不當導致管理處發生刑事案件,視情況追究當事人責任并給予管理處負責人千元以內罰款及處分。
3.對履行安全責任制不得力,安全管理工作不當,以致發生火災、火情者視火災直接損失對部門負責人和當事人給予500-5000元罰款,并對部門負責人給予處分,直至由執法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4.因當事人自身原因導致的交通安全,勞動安全事故,責任由當事人算自負,視情節后果屬部門責任人安全教育管理不當的追究其責任,給予過失單處分。
5.履行安全防火責任制不力或對安全部門所發《隱患通知單》拒不落實或超期限未整改的部門,對部門負責人處以100-200元罰款或對部門負責人給予過失處分。
6.對違反安全消防規章制度,不聽勸阻的當事人給予100-300元罰款,對部門負責人處予50-100元罰款。
7.對造成火險、失竊、交通、勞動安全等事故的、發現隱患隱瞞不報的或不積極采取措施的,給部門負責人100-300元罰款或給予過失單,同時追究當事人責任。
8.對消防保安監測、監控設備、設施、器材管理,保養不善影響使用的,視情節后果追究當事人責任,屬部門負責人管理不當追究其管理責任,處予100-500元罰款或給予過失處分。
9.處分按《獎懲條例》執行為警告、過失、解除勞動合同。
10.凡因個人原因造成公司財產損失、損壞,當事人須全額賠償,并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11.造成火災,治安事故并觸犯刑律的送交公安、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上述獎勵與處罰由安全部門收集、查證事實情況報公司安委會批準執行。
四、上述各項解釋權屬安全秩序部。
五、凡本制度未涉及到的情況以安全部門處理為準。
六、本制度為暫行制度,將根據執行情況做相應修訂。
七、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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