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備案
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改革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10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除核準項目以外的所有國有資產評估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是指國有資產占有單位(以下簡稱占有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后,在相應經濟行為發生前將評估項目的有關情況專題向財政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下同)、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報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為。
第四條 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實行分級管理。
中央管理的企業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由財政部負責;子公司或直屬企事業單位以下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由集團公司或有關部門負責。
地方管理的占有單位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比照前款規定的原則執行。
評估項目涉及多個國有產權主體的,按國有股最大股東的資產財務隸屬關系辦理備案手續;持股比例相等的,經協商可委托其中一方辦理備案手續。
第五條 辦理備案手續需報送以下文件材料:
(一)占有單位填報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附件二);
(二)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可以軟盤方式報備);
(三)其他材料。
第六條 辦理備案手續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占有單位收到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對評估報告無異議的,應將備案材料逐級報送財政部門(集團公司、有關部門);
(二)財政部門(集團公司、有關部門)收到占有單位報送的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對材料不齊全的,待占有單位或評估機構補充完善有關材料后予以辦理。
第七條 評估項目備案后,需對評估結果進行調整的,占有單位應自調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機關重新辦理備案手續,原備案表由備案機關收回。
第八條 財政部門建立評估項目備案統計報告制度。中央管理的企業集團公司或有關部門應于每季度終了15個工作日內將備案項目情況統計匯總后上報財政部;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下同)財政部門應于每年度終了30個工作日內將本省備案項目情況統計匯總后上報財政部。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中央管理企業集團公司、國務院有關部門應加強對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的管理,對備案項目必須嚴格逐項登記,建立評估項目備案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評估項目備案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備案項目經濟行為和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的合法性。
第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集團公司或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補充規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備案】相關文章: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05-19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08-22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08-14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07-22
國有資產評估報告的基本制度09-09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全)07-05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09-22
2018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10-11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全文10-28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全文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