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導語:農業的基本建設,需要提高項目管理的投資和支持。下面是小編收集的菏澤市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規范項目建設程序和行為,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和山東省有關項目管理方面的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省發展改革部門投資計劃內,以及市、縣區人民政府投資的項目,主要包括農業、林業、水利、畜牧業、漁業、農機、氣象等方面的項目。
第三條 市、縣區發展改革部門是項目的綜合管理和牽頭部門;市、縣區農業、林業、水利、畜牧、水產、農機、氣象等部門是項目主管部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項目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四條 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制定項目中長期規劃。項目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編制本行業的項目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議計劃,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項目的審查審批或轉報工作。
第五條 建設單位申報項目一般應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寫。其中,上報國家發展改革部門的項目應由具備甲級以上資質的機構編寫;上報省發展改革部門的項目應由具備乙級以上資質的機構編寫;報市發展改革部門批準的項目應由具備丙級以上資質的機構編寫。
第六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獲批準后,建設單位應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意見,委托具有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機構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大型基建工程應委托具有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機構編制施工圖設計。
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可行性研究報告、實施方案和施工圖設計的審核,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其審查審批或轉報。
第七條 建設單位待項目實施方案、施工圖設計被批準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八條 項目實施應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驗收等制度。
第九條 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儀器、設備、材料的采購均應依法實行公開招投標。
大宗設備和材料由市級負責政府采購,招標工作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和項目主管部門共同進行。
第十條 項目的施工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監理機構受建設單位委托,主要是對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等進行監督管理。
監理機構應嚴格遵守工程建設和監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獨立履行監督職責。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通過公開招投標的形式將項目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將項目工程肢解發包、轉包和違法分包。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接到項目投資計劃后,一般應在6個月內開工建設,需編制施工圖設計的較大項目應在12月內開工建設。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須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延期開工,但開工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項目既不按期開工建設又不申請延期,或延期后仍不能開工建設的',發展改革部門可提請上一級發展改革部門同意后撤銷該項目。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項目審批文件,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建設性質、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等,因客觀原因確需變更的,須按程序重新提出申請,待原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變更。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資金應實行專戶儲存、專帳核算、?顚S,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均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五條 國家、省和市安排的項目建設資金,市財政部門應根據市發展改革部門下達的項目投資計劃,縣區的應及時撥付到縣區財政;市直的應及時撥付到項目主管部門所在的會計工作站帳戶,項目配套資金應足額劃入,捆綁使用。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資金實行分期報帳制,建設單位按工程進度報帳,市直項目到所屬項目主管部門的委派會計工作站報帳,縣區項目到縣區財政部門報帳。報帳時項目建設單位應將項目建設情況書面報告同級發展改革、財政和項目主管部門。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復核,財政部門負責報帳。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進行檢查。對年度投資計劃執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擠占、截留、挪用建設資金或不按規定落實配套資金的,視情節可采取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撤銷項目、收回投資、停止安排新建項目等措施。
第十八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項目的監督檢查,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建設資金的監管,審計部門應加強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的審計和監督。
第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設備、材料質量檢查制度,嚴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設計和施工規定的設備和材料。
第二十條 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職責對所承建項目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六章 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 項目竣工后,項目建設單位應寫出申請驗收報告,報同級發展改革和項目主管部門。項目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二條 竣工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一)項目是否按計劃完成;(二)主要工程建設是否符合設計規范和行業標準要求;(三)地方配套資金是否及時足額到位;(四)效益指標是否達到計劃的要求;(五)經營管理機制是否健全。
第二十三條 竣工驗收時,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供以下資料:(一)項目建設工作總結報告;(二)投資計劃完成報表;(三)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四)項目審計報告(五)其他有關說明。
第二十四條 項目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要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對項目建設形成的固定資產,未經項目原審批機關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不得隨意變更用途或擅自處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項目發生重大質量及安全生產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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