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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福建省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辦法

時間:2024-09-15 00:58:52 辦法

福建省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辦法

  導語:為加強“免、抵、退”稅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的稅收管理,扶持出口企業的發展,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福建省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一、加強領導,做好宣傳輔導工作。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免、抵、退”稅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稅務干部認真學習并領會《管理辦法》,做好“免、抵、退”稅生產企業宣傳輔導和有關人員的業務培訓,統一思想認識,確保“免、抵、退”稅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摸底調查,抓緊抓好認定工作。各級稅務機關要明確“免、抵、退”稅管理工作的職責范圍和分工協作,組織人員對所屬有進出口經營權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及退稅辦法進行調查摸底,并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要求認真對照審查重新申請“免、抵、退”稅生產企業的資格條件,于7月20日前完成“免、抵、退”稅生產企業的認定工作。

  三、清理結算,及時處理好遺留問題

  (一)對重新申請并經主管征稅的縣級稅務機關審批認定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生產企業,應在8月15日前完成對其按原出口貨物退稅辦法的清理和清算工作,就其2001年1-6月出口貨物尚未收齊的出口退稅單證資料填報《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缺出口單證情況匯總表》(表中第8欄可不填寫,原實行“先征后退”稅辦法的企業也比照此表填寫),經其主管征稅的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后予以備案,并依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屬于實行原“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生產企業,其2001年1-6月出口貨物尚未收齊出口退稅單證資料的,準許其就收齊的單證資料按季填報《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出口貨物收回單證退稅申請表》,報主管征稅的縣級稅務機關審核簽章后,轉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批辦理退稅。

  2.屬于實行“先征后退”稅管理辦法的生產企業,其2001年1-6月出口貨物尚未收齊出口退稅單證資料的,收齊單證資料后仍按原規定申報辦理出口退稅。

  (二)生產企業實行原“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經主管征稅的縣級稅務機關重新審批認定改為實行“先征后退”稅辦法的,其2001年1-6月出口的貨物尚未收回的出口退稅單證資料,比照本條第(一)款第1項規定處理。

  四、本《管理辦法》自2001年7月1日起執行,個別地區之前已試行的,應按此《管理辦法》進行統一結算。

  以上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及時上報省局。

  附件:福建省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執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031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50號)等文件精神,加強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自產貨物“免、抵、退”稅管理,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凡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生產企業,一律執行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含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自產貨物(除按規定不予退稅和免稅的貨物外),凡具備以下條件的,可由生產企業提出申請,經其主管征稅的縣級稅務機關(設區市為其主管的區級稅務管理局,下同)批準后,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主管征稅的縣級稅務機關應于批準后一個月內,將本地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生產企業名單報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備案。

  (一)企業生產經營正常,具有一定的生產及出口規模且從未發生過騙稅或涉嫌騙稅問題;

  (二)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并擁有一定規模資產,如發生騙稅案件或錯退稅款可抵押所退(免)稅款;

  (三)財務制度及帳證健全,能正確計算免、抵、退稅額;

  (四)未經營收購非自產貨物的出口業務。

  不符合以上條件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及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出口貨物,仍實行“先征后退”稅管理辦法;生產型集團公司收購本集團獨立核算成員企業生產的貨物出口,不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

  第三條 生產企業自營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貨物,應按規定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并依以下公式計算應納稅額,向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稅額)-上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

  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增值稅條例規定的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增值稅條例規定的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上述公式中“增值稅條例規定的稅率”是指出口貨物適用的增值稅條例規定的征稅稅率。

  第四條 生產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料件,其進口料件的計算扣除可實行“總額控制、均衡負擔、統一結算”的臺帳管理辦法,生產企業進口料件按《進料加工登記手冊》登記的進口料件總值,依海關核準加工成品返銷出口期限,按月均衡或比例分攤開具《“免、抵、退”稅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一式三聯,見附表一)同時附送《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原件及復印件(審核后原件退還企業),報其主管征稅的縣級稅務機關審核、審批蓋章后,將《“免、抵、退”稅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第二、三聯退還生產企業,據此計算當期應納稅額和當期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生產企業“進料加工”合同執行完畢一個月內,企業憑《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復印件和海關出具的《核銷確認書》辦理進口料件結算手續。

  對較為單一從事“進料加工”業務且核算清楚的生產企業,亦可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8]116號《通知》規定,以海關就其當期出口貨物實際核銷的免稅進口料件組成價格計算抵扣。

  凡未按規定申請辦理《“免、抵、退”稅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的生產企業,其相應的復出口貨物,不得申請辦理“免、抵、退”稅。

  第五條 生產企業本季度出口的貨物,應于下一季度第三個月底前,就當期已作財務銷售處理的出口貨物,分月填報《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免、抵、退”稅月份申報表》(一式四聯,以下簡稱《月份申報表》,見附表二)并附送以下相對應的單證資料;尚缺有關出口退稅單證資料的,應同時填報《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缺出口單證情況匯總表》(一式四聯,以下簡稱《缺單證匯總表》,見附表三);然后依《月份申報表》、《缺單證匯總表》匯總填報《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季度申報表》(一式四聯,以下簡稱《季度申報表》,見附表四),先送其主管征稅的縣級稅務機關審核(審批)簽章;

  (一)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

  (二)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或遠期收匯證明;

  (三)出口發票;

  (四)經征稅機關審核簽章的本季度各月份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復印件。

  (五)屬于委托出口貨物必須提供《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六)屬于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須報送《“免、抵、退”稅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第二聯;

  第六條 生產企業應根據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要求,分月將本季度出口貨物的有關數據錄入軟盤報審。

  第七條 當生產企業本季度出口銷售額占本企業同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及以上的,且本季度末結算應納稅額出現負數時,依以下公式計算應退稅額;

  (一)季度末結算應納稅額=納稅申報表季度末應納稅額+補回本季度缺單證已免抵稅額。

  (二)當季度末結算應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值≥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時

  應退稅額=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三)當季度末結算應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值<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時

  應退稅額=季度末結算應納稅額負數的絕對值

  (四)結轉下期抵扣的進項稅額=本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應退稅額

  上述“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為本季度出口且已收齊出口退稅單證部分的金額。

  第八條 生產企業本季度出口的貨物,在下一季度第三個月前填報《月份申報表》時尚缺有關出口退稅單證資料的,應依以下公式計算補回已“免、抵”的稅額,同時將《缺單證匯總表》,以及本季度的《月份申報表》、《季度申報表》等一并報送其主管征稅的縣級稅務機關審核、審批辦理補回已“免、抵”稅額:

  缺單證應補回已“免、抵”稅額=相應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

  第九條 主管征稅的縣級稅務機關接到生產企業季度申報的有關表證資料后,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批)生產企業填報的《月份申報表》、《季度申報表》及其附送的單證資料,并簽署審核意見加蓋公章;對涉及生產企業缺當季度有關退稅單證資料的,經審核審批后應同時辦理補回已“免、抵”稅額手續,然后附上補回已“免、抵”稅額的“稅收通用繳款書”復印件,連同其它表證一并轉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季度“免、抵、退”稅審批手續。

  第十條 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對主管征稅的縣級稅務機關上報的《月份申報表》、《季度申報表》及其相應的單證資料,應在十個工作日內根據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有關規定認真核對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電子信息并審核相關的退稅表證資料后,在《季度申報表》上簽署批準或變更“免、抵、退”稅額的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將《季度申報表》第三、四聯退回主管征稅的縣級稅務機關和該生產企業留存。

  第十一條 主管征稅的縣級稅務機關應根據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已審批簽章《季度申報表》第三聯,對已辦理“免、抵”的稅額以及結轉下期抵扣的進項稅額予以確認和調整,并據此開具《“抵、免、退”稅調庫通知書》通知同級國庫辦理調庫手續。稅務機關的稅收會計應根據當月開具的調庫通知書和分企業類型“抵、免”調庫表(格式見閩國稅發[1998]46號文件的附件)進行登帳。

  第十二條 各主管征稅的縣級稅務機關計財部門應按月就已開具《“抵、免、退”稅調庫通知書》進行匯總并與國庫對帳后逐級上報上一級國家稅務局計財部門;各設區市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應按月與同級計財部門核對業已審批的各季度《季度申報表》的調庫情況。

  第十三條 年度內在匯總填報各《季度申報表》時,對當季度尚缺有關出口退稅單證資料補回已“免、抵”稅額的,在以后時間里陸續收回的單證資料,可在次年三月底前憑主管征稅的縣級稅務機關已審批的各季度《缺單證匯總表》第三、四聯及補回已“免、抵”稅額的“稅收通用繳款書”復印件,填報《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出口貨物收回單證退稅申請表》(一式四聯,見附表五)并附上相應的出口單證資料,報主管征稅的縣級稅務機關審核簽章后,轉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批辦理退稅。

  第十四條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管理辦法》規定,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應布置生產企業對其上年度出口貨物“免、抵、退”稅情況進行全面清算。

  主管征、退稅的稅務部門應加強協作,共同做好“免、抵、退”稅生產企業的清算工作。清算工作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組織,征稅機關配合。

  清算結束時,生產企業仍未收回單證資料的,應向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備案,同時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備案;在6月30日以前補齊退稅單證的,生產企業可憑清算備案表填報《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出口貨物收回單證退稅申請表》并附上相應的出口單證資料,報主管征稅的縣級稅務機關審核簽章后,轉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批辦理退稅。

  各生產企業的清算自查報告、7清算表格等清算資料應先報主管征稅的縣級稅務機關審核后,再轉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復核、審批,并依據“清算情況通知書”辦理相關手續;清算期結束后,稅務機關不再受理生產企業上年度的逾期“免、抵、退”稅申報。

  第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從2001年7月1日起執行。以前管理規定與本管理辦法有抵觸的,一律以本管理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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