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城市醫療救助辦法
導語:城市醫療救助是通過政府撥款和社會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籌資,對特殊困難群眾實行的醫療救助。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南寧市城市醫療救助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衛生部、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5]10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桂政辦發[2005]71號)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醫療救助是通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對城市特殊困難群眾醫治重大疾病給予適當救濟的醫療救助制度。
第三條 市、城區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城市醫療救助工作,衛生、勞動、財政等相關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協同民政部門實施本辦法。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具體履行城市醫療救助的審核工作。
社區居委會受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委托,依照本辦法承擔城市醫療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初審、公示等具體工作。
第四條 城市醫療救助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
三、堅持醫療救助水平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四、堅持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相銜接的原則;
五、堅持政府救助與社會資助、醫療單位優惠減免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城市醫療救助的對象:
本市城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中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或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因患重大疾病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人員,以及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其他特殊困難群眾。
第六條 城市醫療救助對象患以下重大疾病的,可以申請城市醫療救助:
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惡性腫瘤、危及生命的良性腦瘤、腦中風、暴發性肝炎、嚴重腦外傷、重癥精神病、冠狀動脈搭橋手術、嚴重燒傷、心肌梗塞、心臟瓣膜置換手術、肝硬化(失代償期)以及衛生、民政部門認定的其它重大疾病。
第七條 市民政、衛生部門聯合確定城市醫療救助定點醫院,并向社會公布。
在確保醫療質量、醫療安全的前提下承擔城市醫療救助服務的定點醫療醫院參照《南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所規定的用藥、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的有關規定,為救助對象提供治療服務。
第八條 城市醫療救助標準:
一、救助對象患有重大疾病的住院醫療費用,扣除享受醫療單位的減免、社會互助幫困救助、單位資助、各種商業保險賠付金等費用之后,當年內個人自行負擔住院醫療費累計超過3000元的,按超過部分的20%提供救助。當年每人救助累計一般不超過5000元。
二、經民政部門確認的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的城市低保對象在定點醫院住院治療的,扣除享受醫療單位的減免、社會互助幫困救助、單位資助、各種商業保險賠付金等費用之后,當年內個人自行負擔住院醫療費累計超過500元的,按超過部分的50%救助。當年每人救助累計額度一般不超過6000元。
第九條 城市定點醫療救助醫院對前來就診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濟金領取證》或持有民政部門出具的《特殊困難群眾醫療救助證明》的患者,給予以下優惠:
一、免收掛號費;
二、手術費和住院床位費按70%、診查費按50%收取。
第十條 城市醫療救助的申請、審核、審批程序:
一、申請人向其戶口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如實提供如下證明材料: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原件或《特殊困難群眾醫療救助證明》的原件;
(二)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
(三)定點醫療醫院出具的住院證明、診斷病歷以及《南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的用藥、診療項目、醫療設施項目范圍內的正式醫療收費收據;
(四)已參加各種社會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需提供按規定領取的醫療保險賠付金憑證;
(五)因其它原因已獲得社會或單位幫困救助的,同時出具幫困憑證。
二、社區居委會接到書面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初審,初審程序包括:在申請人居住地對申請醫療救助對象的名單、金額張榜公示,公示期5天,進行入戶調查,填寫《南寧市城市居民醫療救助審批表》,簽署初審意見后,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
三、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對居委會上報的材料進行逐項審核,在7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報城區民政部門。
四、城區民政部門對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有關材料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報市民政部門備案。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城區民政部門應當按核定金額發放醫療救助資金,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城市醫療救助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已取得醫療救助金的,民政部門有權要求其退回:
一、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而不支付的;
三、以不正當手段騙取醫療救助的。
第十二條 城市醫療救助基金是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殊困難群眾醫療救助的專用基金。市、城區各級財政部門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設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財政專戶,專項管理,?顚S。
一、醫療救助基金的來源:
(一)社會捐助資金;
(二)市和城區政府每年應列入財政預算的醫療救助資金;
(三)市和城區民政部門從每年留歸地方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資金;
(四)中央、自治區級財政補助的資金;
(五)其他按規定可用于城市醫療救助的資金。
二、市級城市醫療救助基金與城區城市醫療救助基金按每年實際支出的城市醫療救助金各負擔50%。市財政從本級城市醫療救助基金財政專戶中將應負擔的50%資金按季度預撥到城區財政“城市醫療救助基金財政專戶”,年終與城區財政進行結算。
三、各級財政部門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和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城市醫療救助基金依法進行監督和管理。各級民政部門接受審計部門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監督和審計,確保醫療救助資金合理使用,不得從醫療救助基金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他任何費用,防止擠占挪用和違規使用等現象發生。
第十三條 城區民政部門負責對醫療救助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十四條 符合城市醫療救助的對象,患有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疾病的,由相關醫療機構負責收治,所需醫療費用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醫療救助對象因病情較重需要轉院到非定點醫院治療的,經定點醫療醫院出具轉院通知并向城區民政部門備案可到相關醫院診治,其醫療救助標準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予以審批。
第十六條 從事城市醫療救助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救助對象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市區各開發區按本辦法執行。市轄縣和其他開發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轄區城市醫療救助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南寧市城市居民臨時困難救助暫行辦法》(南府發[2003]131號)中所規定的大病重病救助范圍和標準同時停止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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