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市征地管理辦法(全文)
導語:為切實加強和改進征地管理,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大慶市征地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征地管理工作,保護被征地農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進行建設,征收集體土地或征用集體土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征地包括土地征收和臨時征用。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征為國有,并依法給予補償的行為。土地臨時征用,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不改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前提下,在短期內使用并給予補償的行為。
第四條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征地管理工作。農業(yè)、林業(yè)、民政、公安等有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能,配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征地工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協助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完成征地工作。
第五條征地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二章一般規(guī)定
第六條土地征收及征用應當有計劃地實行,市、縣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經濟發(fā)展計劃,制定土地征收、征用計劃,有組織的實施。
征收、征用土地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依法履行審批手續(xù)。征收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審批,臨時征用土地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審批。
征收土地經批準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供地,不得閑置和荒蕪。
第七條征收土地,應當對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進行補償和安置;征用土地,應當根據使用年限、地上青苗和附著物以及復墾情況進行補償。
第八條征地預告發(fā)布后,對擅自改變地類,搶建、搶栽、搶種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不予補償。
第三章土地征收程序
第九條用地申請。用地者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用地申請書,屬產能建設的,應由法人提出;
(二)規(guī)劃用地許可證;
(三)投資計劃,需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需提供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立項文件。油田產能建設用地需提供石油天然氣總公司下達的油田生產建設投資計劃和勘察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
(四)資金到位證明;
(五)用地項目的平面位置圖。
征收草原、林地、水面等土地,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應當征得主管部門同意的,還要提交相關批準手續(xù)。
第十條征收土地預告。經初步審查合格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擬被征地的村屯和村民發(fā)布征地預告。預告內容應明確建設用地項目、征地位置、面積、范圍、征地時限及要求。
第十一條土地現狀調查。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經土地權利人確認。
第十二條征地聽證。在征地方案報批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告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guī)定》組織聽證。
第十三條征地公告。征地方案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鄉(xiāng)(鎮(zhèn))、村(屯)范圍內,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土地用途、范圍、面積、補償標準、安置辦法和辦理補償期限等事項進行公告。
第十四條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的補償、安置方案,在征收土地所在鄉(xiāng)(鎮(zhèn))、村(屯)公告,征求意見,報市、縣政府審批后,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由市或縣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報請批準征地的省政府或國務院裁決。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爭議為由阻礙、破壞征地方案和建設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十六條征地補償登記。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或征地機構向被征地村屯和農戶下發(fā)《征收土地登記通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其他權利人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xù)。
第十七條屬國家重點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公益事業(yè)性項目征地的,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四章臨時征用土地程序
第十八條臨時征用土地單位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征用土地申請書;
(二)工程建設投資計劃書或有關會議紀要;
(三)工程項目平面布置圖(1:2000)、用地現狀圖。
征用草原、林地、水面等土地,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應當征得主管部門同意的,還要提交相關批準手續(xù)。
第十九條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會同用地單位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第二十條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對符合征用土地條件的,頒發(fā)臨時征用土地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臨時征用土地許可證頒發(fā)后,用地者應當與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簽訂征用土地合同。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臨時用地的范圍、面積、期限、補償的項目和數額、復墾辦法、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等內容。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征用土地合同指導性文本。
第二十二條臨時征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征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征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除油田鉆井及配套設施征收土地先辦理征用手續(xù)的以外,不得建永久性建筑。
先辦理征用手續(xù)、管線開溝部分及有污染土地的用地單位,應將30公分表土剝離,集中堆放。
第五章征地補償
第二十三條屬征收土地的,用地者應當向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補償費等費用。還應當按規(guī)定交納耕地開墾費和新菜田開發(fā)建設基金等費用。
屬臨時征用土地的,用地者應當向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
支付使用期內的土地補償費和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補償費,用地者不負責復墾的,還應當交納土地復墾費。
第二十四條征用土地的補償費參照土地補償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市、縣國土資源部門以調查結果為準,直接進行確認。當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批準征地的機關裁決。補償爭議不影響征地活動的進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爭議為由阻礙、破壞征地和建設活動的進行。
第二十五條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暫時按照年產值乘以補償倍數計算。各類土地的年產值按省政府制定的標準執(zhí)行。
耕地的補償費和安置費倍數,按年產值的20~25倍計算,其中土地補償費按年產值的10倍計算,其他地類依據市政府公布的補償標準計算。
逐步推行以征地區(qū)片地價為標準計算征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用的新方法。區(qū)片綜合地價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二十六條土地上的各類青苗的補償標準,由市政府根據省政府年產值標準和實際情況制定。其他建筑物、附著物的補償,雙方可以約定補償數額。約定不成的,應經大慶市價格鑒定機構鑒定或評估機構評估,鑒定、評估結論作為補償依據。
第二十七條因征地造成的不能耕種或影響耕種的零星土地,1畝以下按永久性用地一次性補償;1至3畝按10倍支付安置補助費,土地權屬、用途不變。
各種電路線路占地,每個桿位占地另加50平方米,除通井路以外的道路,橫切壟每側加3米,豎切壟每側加1米。增加的這些土地支付安置補助費,不支付土地補償費。
第二十八條管線用地按征用土地管理,其開溝部分的土地補償按所占地類規(guī)定年產值5倍補償。表層土和深層土分別堆放,分別回填,不留管堤。需留管堤的,按永久用地補償。
第二十九條征用土地的土地復墾費,春夏秋季按所占地類規(guī)定畝產值1.5倍、冬季(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按畝產值1倍支付。
第三十條魚池地類由國土部門會同畜牧水產部門共同認定。畜牧水產部門審批魚池的結果應在政府網上公示。
第三十一條石油地震勘探占地的補償,由市物價、國土部門根據《石油地震勘探補償規(guī)定》(〔1991〕64號)制定具體標準。
第六章土地補償費用的結算及管理
第三十二條各項征地費用由用地單位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繳納,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撥付到鄉(xiāng)鎮(zhèn)土地管理所,由土地管理所按規(guī)定直接支付到村委會或被占地農戶。
土地管理所應及時按規(guī)定支付,支付清單應在一周內返給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區(qū)(縣)、鄉(xiāng)(鎮(zhèn))政府及村委會不得借征收土地的名義向用地單位額外收取費用。
在土地費用結算時,要嚴格執(zhí)行已制定的補償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補償標準,不得自定補償標準。
第三十三條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補償費,支付給土地承包經營者或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產權人;土地復墾費、耕地開溝部分補償費支付給土地承包經營者,由其自行復墾恢復利用。
土地補償費支付給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所有,用于擴大再生產。需要使用土地補償費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三十四條征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二個月內全額支付。
臨時用地單位在用地報件時,可先行支付一定數量的費用,作為征地補償基金,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被先行占地的農戶提前支付土地補償費用。
第三十五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使用和分配土地補償、安置費的詳細情況以及向個人發(fā)放的情況,在村委會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jiān)督。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第七章人員安置
第三十七條征收土地的,要區(qū)別不同情況,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妥善安置。
征地安置對象是指,自征地預告之日起,戶口在該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人員(包括依法新生育的人口),其他公告后遷入人員不予安置。
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的土地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的機動地被征收的,不另外安置。
第三十八條對土地被征收的農戶,村集體經濟組織能夠為其調劑耕地,并重新簽定承包合同,繼續(xù)進行農業(yè)生產的,應當優(yōu)先考慮此種安置辦法,這部分安置補助費由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調劑耕地時,應當考慮耕地的等級、面積等因素合理調劑,切實保護農民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對于不需要集體經濟組織安置,并簽定不需安置協議的農戶,可以實行貨幣安置。安置費的`數額為該戶應得的全部安置補助費,當村或組的農用地全部被征收時為全部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將安置費發(fā)給本人或征得本人同意支付有關保險費用。
征地實行區(qū)片綜合地價后,安置費的數額按上級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條對于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而辦理“農轉非”的農民,應當納入城鎮(zhèn)就業(yè)體系,實行社會保障制度。可以由集體經濟組織決定,將土地補償和安置費,用于支付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要創(chuàng)造條件,采取多種安置方式安置被征地農民,逐步將被征地農民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對被征地農民提供有針對性的勞動就業(yè)技能培訓,為用地單位吸收征地農民就業(yè)創(chuàng)造條件。
第八章監(jiān)督措施
第四十二條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每年至少組織兩次檢查,對征地方案的落實情況進行監(jiān)督,發(fā)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四十三條征地單位在施工過程中造成污染、震動等引起的補償糾紛不能協商解決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裁決。
第四十四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未按程序征地,未按規(guī)定預告、公告或及時、足額撥付征地費用的,由市、縣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有關規(guī)定對當事人進行處理。
國土資源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用地單位未經合法程序,私自與村屯和農戶簽訂征地或補償協議的,政府不予承認,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和影響征地順利進行的責任由用地方承擔。造成違法用地的,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區(qū)(縣)、鄉(xiāng)(鎮(zhèn))政府及村委會借征占土地的名義額外收取費用、截留或挪用征地費用的,由監(jiān)察部門依法處理,涉及黨員違紀的,移交紀檢監(jiān)察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七條用地單位未批先用、少征多用和亂挖、濫占土地的,由國土資源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征地預告發(fā)布后,土地征用方案未被國家或省政府批準的,造成的損失由用地單位或決定征地的單位負責賠償。
第四十八條被征單位和個人阻撓或破壞征地工作,無正當理由拒不執(zhí)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妨礙占地施工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由直接責任方負責經濟賠償。
第四十九條在征地補償安置過程中弄虛作假、冒領征地補償安置費的,或未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擅自動用集體所有的征地費用的,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查處,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設立征地補償獎勵基金,年末由市、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考核,通過征求農民、村集體經濟組織、用地單位和各部門意見,對于協調工作到位、糾紛解決有辦法、監(jiān)督措
有力,未出現群眾上訪案件的鄉(xiāng)鎮(zhèn)政府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另行規(guī)定。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2005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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