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產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導語:助產人員是在正式助產學校學習或具有同等能力,能獨立接生和護理產婦的中級醫務人員。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助產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歡迎閱讀。

第1條 本辦法依助產人員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助產人員執業執照有效期間為六年,更新時亦同。
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資格條件申請執業登記者,其執業執照有效期間,自其證書領證之日起算六年。
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資格條件申請執業登記者,其執業執照有效期間,至一百年四月十四日止。
第3條 助產人員申請執業登記,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資格條件:
一、領有助產師證書或助產士證書。
二、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托相關團體發給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之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資格條件之限制:
一、甫領得助產師證書或助產士證書之發證之日起五年內,申請執業登記者。
二、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申請執業登記者。
第4條 助產人員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并檢具下列文件及執業執照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
一、助產師證書或助產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后發還)。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托相關團體發給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之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五、擬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符合前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情形者,其申請執業登記,免附前項第四款文件。
第5條 助產人員申請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第6條 助產人員執業執照遺失時,應填具申請書、具結書,并檢具執業執照費及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
助產人員執業執照損壞時,應填具申請書,并檢具執業執照費及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連同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
第7條 助產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于其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并檢具下列文件及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一、原領執業執照。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三、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托相關團體發給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之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第8條 助產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達一五○點以上: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倫理。
三、專業法規。
四、專業品質。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應達十五點,超過十五點者以十五點計。
前二項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中央主管機關得委托相關團體辦理審查認定;其符合規定者,并由該團體發給六年效期之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第9條 助產人員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與積分如下:
一、參加醫學校院、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教學醫院或衛生主管機關舉辦之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授課者,每小時積分五點。
二、參加相關醫學會、學會、公會或協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每小時積分一點;發表論文或墻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二點,其它作者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每次積分三點。
三、參加地區醫院以上醫院每月或每周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之例行教學活動,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主要報告或演講者,每次積分三點。
四、參加網絡繼續教育每次積分一點;參加專業雜志通訊課程者,每次積分二點。但超過二十點者,以二十點計。
五、在醫學校院講授第八條所定繼續教育課程者,每小時積分二點。
六、在國內外專業相關雜志發表有關專業原著論文者,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十五點,第二作者積分五點,其它作者積分二點;發表其他類論文者,積分減半。
七、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進修專業相關課程者,每學分積分五點,每學年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
于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等離島地區執業者,參加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繼續教育,其積分一點得以二點計。
前二項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之采認,中央主管機關得委托相關團體辦理。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委托之相關團體辦理前二條完成繼續教育證明審查認定及助產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采認,應訂定作業規章,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11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助產人員,應于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填具申請書并檢具下列文件,免繳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一、原領執業執照。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逾前項規定期限而于一百年四月十四日前(以本辦法發布日起算六年之日填列)辦理換領執業執照者,除填具申請書并檢具規定文件外,并應繳交執業執照費。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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