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重點高中管理辦法
導語:高中是學生成長的重要階段。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湖南省重點高中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重點高中建設與管理,促進普通高中教育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政策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重點高中,是指經省教育行政部門評審認定并授牌的普通高級中學。確定為省級重點高中的學校,其行政隸屬關系和管理主體不變。當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履行辦學職責和管理職能。
第三條 省級重點高中建設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九年義務教育鞏固提高、高中階段教育發展相協調,與薄弱高中改造相結合。
第四條 省級重點高中管理堅持“硬件從實,軟件從嚴”的原則,旨在促進學校建設和發展。
第五條 積極鼓勵、大力支持各地創建省級重點高中,擴大優質高中資源,滿足人民群眾的'需求。
第六條 省級重點高中必須模范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改革、實驗、示范,高質量、有特色、現代化”的要求辦學。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七條 確定為省級重點高中,須經申報、指導、檢查、評審、認定等基本程序。
第八條 凡達到普通高中建設基本要求的省內高級中學(含企業事業單位舉辦的普通高中、民辦普通高中)均可申報。市州屬學校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申報,當地人民政府審核簽署意見;縣(市、區)屬學校,由當地人民政府申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簽署意見;企事業單位所屬普通高中、民辦普通高中由學校舉辦者申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簽署意見,并經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申報時,需提交申報請示、學校自查報告和有關審核意見。申報材料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對申報學校加強業務指導,幫助學校端正辦學思想,樹立現代教育觀念,建立體現素質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學管理制度,促進科學管理,推動教學改革,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
省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組織專家組對申報學校進行現場考察和指導。考察指導應就申報學校現狀進行客觀評價,就學校建設發展提出具體指導意見,并形成書面考察報告。省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考察報告給學校下達重點中學建設指導意見書。
省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考察指導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進行。
第十條 根據學校整改到位的情況,省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專家組,按照省重點高中建設標準,對學校進行全面檢查。檢查采取聽、看、查、訪等方式進行,并充分聽取學校領導、教師、學生、家長和社會對學校的反映。
檢查組要切實履行責任,檢查完畢要提交書面報告,報告應包括學校基本情況、主要辦學成績和經驗、辦學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檢查組的.結論性意見等內容。
第十一條 根據檢查與評審分離的原則,省重點高中評審委員會按照章程和檢查組提交的檢查報告,對照省重點高中建設標準,對申報學校進行評審。評審結果作為省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的重要依據。
評審要堅持標準,實事求是,公平公正,不循私情。
第十二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評審意見和社會反響,按照成熟一所、認定一所的原則發文認定,同時授予“湖南省重點中學”牌匾。
第三章 檢查與評估
第十三條 為促進學校可持續發展,不斷提高辦學水平和辦學效益,更好發揮示范輻射作用,對省級重點高中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原則,對轄區內的省級重點高中進行經常性的行政檢查。
行政檢查要重在幫助學校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總結辦學經驗,規范辦學行為,推進素質教育,不斷提高辦學水平。
第十五條 實行省級重點高中督導評估制度。省教育督導部門對掛牌三年以上的省級重點高中定期進行綜合性督導評估,根據需要不定期地開展專項督查。評估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督導評估方案。
第十六條 省級重點高中督導評估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所有省級重點高中原則上五年內須接受一次綜合性督導評估。
(二)凡接受督導評估的學校,要按照督導評估方案認真進行自查,并將自查報告報省教育督導部門。
(三)省教育督導部門組織省督學和有關專家組成省級重點高中督導評估團,對學校進行督導評估。評估團向省教育督導部門提交評估報告。
(四)省教育督導部門綜合評估情況,將評估意見和結果向被評估學校及其主管部門、當地政府通報,并采用適當方式予以公布。
(五)省教育督導部門針對被評估學校存在的問題下達整改通知書,并對學校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督查,或委托市州教育督導部門進行專題督查。
(六)省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督導結果和處理建議,對被督導學校實施獎勵或者處罰。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七條 獎罰是促進省級重點高中不斷完善、發展、提高的手段。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均可對所轄區域內的省級重點高中進行表彰、獎勵和處罰。其中暫停省級重點高中資格一年和取消省級重點高中資格,須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實施。
第十八條 省級重點高中在學校評優、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評選和教師職務評審指標、學費標準等方面享有政策支持。
省教育行政部門對首次認定掛牌的省級重點高中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九條 省級重點高中在辦學過程中,行為規范、實績突出、示范作用顯著的,給予表彰獎勵;對取得下列實績之一的,給予單項獎勵。
l、主動傳播先進的教育理念、優秀的`管理和教學經驗,成為當地的教研活動基地、教學和管理骨干培養基地的;
2、積極承擔教育改革和課程改革的實驗工作,形成比較成熟的實施方案,在推廣實驗成果過程中作出較大貢獻的;
3、能為薄弱高中提供教師培訓、教學研究、課程資源等方面的支持,幫助其提高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取得突出成效的;
4、與社區加強溝通與合作,成為促進社區精神文明建設陣地的;
5、在其它領域取得顯著成效,有良好社會反響的。
第二十條 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暫停省級重點高中資格一年;一年后仍整改不到位的,取消省重點高中資格。同時具有下列行為二項者,暫停省級重點高中資格一年;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省級重點高中資格。同時具有下列行為三項者,取消省級重點高中資格。
1、舉辦或變相舉辦重點班的;
2、不按省頒課程計劃開課,違反規定成建制補課的;
3、下達高考升學指標,并以完成指標情況獎罰教師、學生的;
4、公布學生考試排名,并以此獎罰教師、學生的;
5、在職教師對本校學生實行有償家教、家養的:
6、違反政策規定亂收費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取消省級重點高中資格。
1、有關部門不足額撥付教師工資或違反國家政策平調學校辦學經費的;
2、學校舉辦或變相舉辦復讀學校(復讀班),或招收復讀生的;
3、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統(會)考和競賽、檢查、評估等重大活動,學校集體舞弊或嚴重弄虛作假的;
4、違反政策亂收費,造成惡劣影響的;
5、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學校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
第二十二條 被取消省級重點高中資格的學校,兩年后方可重新申報省級重點高中。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執行。在本辦法發布前出臺的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湖南省教育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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