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額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導語:大額醫療保險是在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的補充,對支付大病、重病醫療費用有著重要的作用。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呼和浩特市大額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健全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更好地解決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呼和浩特市勞動行政部門統一領導和組織呼和浩特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保險工作。呼和浩特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是城鎮職工大額醫療保險的經辦機構,負責大額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凡參加呼和浩特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同時參加大額醫療保險。
第四條 大額醫療保險費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所有參保人員每人每年繳費標準為100元,費用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共同負擔,各繳納50元。
第五條 大額醫療保險費按年底繳納,每年1月底前一次性交清,參保人員個人繳費由用人單位從工資中代為扣繳。新參保人員大額醫療保險費在參保時一次性全額繳納。
大額醫療保險費不能減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繳或少繳。
大額醫療保險費繳費標準,可根據實際運行情況作適當調整。
第六條 參保企業依法宣告破產的,清算資產時要留足在職職工一年和退休人員平均預期壽命內所需的大額醫療保險費。
第七條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地區流動的,大額醫療保險關系隨同轉移。職工調離本市,大額醫療保險關系及待遇從調離之日起終止。
第八條 大額醫療保險不建立個人帳戶,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大額醫療保險費全部用于建立統籌基金。
第九條 大額醫療保險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參保人員住院,或經批準的特殊慢性疾病門診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醫療費用。除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參保人員在市區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大額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95%,個人自付5%。經批準轉往外地診治發生的符合大額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90%,個人自負10%。
參保人員在市區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期間,按醫囑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所列乙類藥品和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治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其費用大額醫療統籌基金支付90%。經批準轉往外地診治的參保人員,發生以上醫療費用,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0%,個人自負20%。
參保人員在急救、搶救期間按醫囑使用血液制品、蛋白類制品,其費用大額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80%,個人自負20%。
第十條 參保單位和個人任何一方欠繳大額醫療保險費的,從欠費的下月起所發生的大額醫療費用,大額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暫不予以支付,待補繳欠費后,按規定到呼和浩特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審核報銷。
第十一條 大額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一個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為10萬元。
第十二條 大額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就診實行定點管理,凡確定為呼和浩特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都可提供大額醫療保險服務。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使用大額醫療保險基金,須由所住院填寫《使用大額醫療保險基金申請表》,經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批準備案方可使用。治療終結后,憑《使用大額醫療保險基金申請表》、病歷資料或復印件、復式處方、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結算單到呼和浩特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審核報銷。
第十四條 經批準轉往外地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符合大額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治療終結后憑轉院審批表、病歷資料或復印件、復式處方、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結算單到呼和浩特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審核報銷。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因大病墊支醫療費確有困難,可以在治療期間分期結算,按規定在呼和浩特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提前審核報銷。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自參保之日起到大額醫療保險關系終止,未使用大額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其個人繳納部分可一次性退還本人,本人死亡的可由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繼承人繼承。
第十七條 大額醫療保險基金由呼和浩特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統一管理,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別列賬,單獨核算,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不能平衡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呼和浩特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要建立健全大額醫療保險預 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十八條 大額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市勞動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大額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和管理,審計部門要定期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呼和浩特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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