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額醫療費用互助暫行辦法
導語:大額醫療費用互助主要用于支付門診、急診大額醫療費用和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北京市大額醫療費用互助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提高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障水平,減輕個人負擔,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號令),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應當參加大額醫療費用互助。
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不實行本辦法。
第三條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用于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的大額醫療費用。
大額醫療費用是指職工和退休人員在一個年度內累計超過一定數額的門診、急診醫療費用和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不含起付標準以下及個人負擔的部分)的住院醫療費用以及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后服抗排異藥的門診醫療費用。
第四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主管本市大額醫療費用互助工作,負責大額醫療費用互助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轄區內大額醫療費用互助工作的具體管理和監督檢查。
市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負責全市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的審核、結算工作;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的審核、結算工作。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的收繳、支付工作。
第五條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共同繳納。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不足支付時,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第六條 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1%繳納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
第七條 職工和退休人員個人按每月3元繳納。
職工繳納的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由用人單位從工資中代扣代繳;
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繳納的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可采取以下形式代扣代繳:
(一)用人單位從支付退休人員的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負擔的費用中代扣代繳;
(二)用人單位委托銀行和郵局從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從委托銀行和郵局代發的基本養老保險金中代扣后上繳;
(三)退休人員以現金形式按月向用人單位繳納,用人單位代為上繳;
未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應繳納的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由所在單位從退休費中代扣代繳。
第八條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共同繳納的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在每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時一并上繳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實行全市統籌,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別管理,分別核算。
第九條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繳費比例和數額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職工和退休人員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管理規定以及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大額醫療費用,由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按比例支付。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設定年度最高支付數額。
第十一條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按下列規定支付:
(一)職工在一個年度內門診、急診醫療費用累計超過2000元的部分,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50%,個人負擔50%。
(二)退休人員在一個年度內門診、急診醫療費用累計超過1500元的部分,不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60%,個人負擔40%;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70%,個人負擔30%。
(三)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在一個年度內累計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門診、急診大額醫療費用的最高數額為2萬元。
(四)職工和退休人員在一個年度內累計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不含起付標準以下及個人負擔的部分)的住院醫療費用以及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后服抗排異藥的門診醫療費用,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70%;個人負擔30%。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在一個年度內累計支付上述醫療費用的最高數額為10萬元。
第十二條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的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數額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門診、急診大額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支付,由用人單位匯總。用人單位每月1至20日到參保地的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報銷門診、急診大額醫療費用。
用人單位報銷門診、急診大額醫療費用應持繳費證明,填寫門診、急診大額醫療費用申報審批表,附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門診、急診診斷證明、處方底方及醫療費收據等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收到用人單位門診、急診大額醫療費用申報審批表和有關材料后,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通知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予以支付。
第十五條 職工和退休人員的住院大額醫療費用以及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后服抗排異藥的門診大額醫療費用,按規定應由個人負擔部分,由個人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由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部分,先由個人支付,由用人單位匯總。用人單位每月1至20日到參保地的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報銷住院等大額醫療費用。
用人單位報銷住院等大額醫療費用應持繳費證明,填寫有關的申報審批表,附職工和退休人員的診斷證明、處方底方、大額醫療費用結算單及醫療費收據等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收到大額醫療費用申報審批表和有關材料后,進行初審,簽署審核意見,報市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復審。對符合規定的,通知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由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支付其大額醫療費用。
用人單位收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支付的醫療費用后,應按支付數額及時發給有關職工和退休人員。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不按規定繳納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的,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不予支付其大額醫療費用。
第十八條 職工和退休人員未經轉診到非本人的定點醫療機構(緊急搶救除外)或擅自赴外地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大額醫療費用,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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