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無錫市市級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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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市級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管理,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5號)、《江蘇省省級事業單位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蘇財規〔2014〕2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對外投資,是指事業單位根據規定,在確保單位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以依法確認的可以貨幣計量的國有經濟資源對其他單位進行的,以獲得投資收益或其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投資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各類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管理。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另有規定,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應當遵循相關性、謹慎性、收益性、公開性、規范性的原則。
第五條 事業單位新增對外投資從嚴控制,規范程序;存量對外投資加強監管,規范管理。
第六條 根據事業單位性質和對所投資企業出資比例等情況,對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實行分類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市級財政部門對市級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實施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對外投資相關規定,制定市級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對市級事業單位對外投資事項進行審核;
(三)對市級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進行監管;
(四)統計匯總市級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情況;
(五)指導、監督市級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的對外投資工作。
第八條 市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對所屬事業單位的對外投資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相關規定,制定本部門具體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對外投資事項進行審核;
(三)督促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按規定上交對外投資收益;
(四)統計匯總并上報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情況;
(五)接受市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報告有關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管理工作情況。
第九條 市級事業單位對本單位對外投資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資決策并承擔投資風險,辦理本單位對外投資事項的報批手續;
(二)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本單位對外投資資產的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獲取并上交對外投資收益;
(三)接受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本單位對外投資工作。
(四)根據《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地核算反映本單位的對外投資情況。
第三章 投資審批
第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不得從事期貨、股票(不含股權轉讓行為)、基金、企業債券等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投資。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事項實行申報審批制度,申報審批程序如下:
(一)申請。事業單位在科學論證、公開決策的基礎上,提出書面對外投資申請并附相關材料報主管部門;市直屬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申請報市財政部門。
(二)審核。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決策過程的合規性、擬投資項目資金來源的合法性等進行審核,并以正式文件報送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根據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和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申報材料,對事業單位對外投資事項進行審核。
(三)審批。經市財政部門審核通過的事業單位對外投資事項,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申報對外投資項目或在原股份上增資擴股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一)單位擬辦理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的書面申請;
(二)對外投資可行性論證報告;
(三)事業單位同意對外投資的內部決議或會議紀要復印件;
(四)擬對外投資的資產價值證明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
(五)擬創辦經濟實體的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下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投資雙方簽訂的合作意向書、協議草案或合同草案;
(七)控股或參股公司增資擴股董事會決議;
(八)本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擬合作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登記證或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九)事業單位上年度財務報表;
(十)經中介機構審計的擬合作方上年財務報表;
(十一)其他有關材料。
第四章 收益管理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作為對外投資企業股東,要積極行使股東權利,做好國有資產收益收繳工作。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根據對企業出資比例分類收取投資收益:
所投資企業為國有全資企業,如當年盈利,應當對其可分配利潤按30%的比例收取投資收益。
所投資企業為國有控股企業,如當年盈利,應當對其按出資比例應享可分配利潤的20%收取投資收益。
所投資企業為國有資本參股企業,如當年盈利,應當對其積極主張按股權比例分配。如不予分配,出資事業單位應當說明不予分配的理由和依據,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提交書面情況說明。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所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超過注冊資本50%以上的,投資收益收取比例可以適當提高。
第十六條 上述投資收益,由事業單位根據經審計的企業年度財務報告,于次年6月底前向投資企業收取并按規定上繳。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應當將投資收益上繳單位財政專戶收入分戶,按照非稅收入政策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八條 被投資企業具有明確可減免投資收益上繳政策依據的,可提出延遲繳納或一定年度內免予繳納投資收益的申請,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財政部門審批。
被投資企業屬于市政府鼓勵重點發展的企業且需擴大經營的,或因其他特殊情況,確需延遲繳納或一定年度內免予繳納投資收益的,由主管部門申請,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本辦法出臺前投資收益已分配,且高于本辦法規定比例的,暫按原比例執行。
第二十條 被投資企業對其所投資企業享有資產收益權。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年終前,督促被投資企業組織開展當年對外投資收益清收。被投資企業實際收到的對外投資收益并入其收益總額。
第二十一條 被投資企業連續虧損、資不抵債的,出資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于年度終了后次年的4月底前向市財政部門作出書面解釋和說明,并及時控制減少損失。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被投資企業列支各種費用支出,不得向被投資企業收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費用。
第五章 投資處置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全部或部分轉讓對外投資,以及對外投資資產處置,應當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申請對外投資轉讓,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一)對外投資轉讓書面申請報告;
(二)擬轉讓對外投資的有關決議文件;
(三)對外投資轉讓方案;
(四)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五)其他。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轉讓對外投資,以及對外投資資產處置經依法批準后,事業單位應當組織被投資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并按規定選擇中介機構委托實施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及時報市財政部門核準或備案。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轉讓事項,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應當通過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
事業單位轉讓對外投資應當依法評估,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為依據,確定最低轉讓價格。首次掛牌轉讓價不得低于資產評估結果。
第二十七條 對被投資企業的清算注銷,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規定組織清算。
第二十八條 對外投資形成的轉讓、處置收入,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原則上應當上繳財政國有資產收益賬戶;其他事業單位應當上繳單位財政專戶收入分戶,按照非稅收入政策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九條 轉讓對外投資,以及對外投資資產處置完畢后,事業單位應當整理相關審批文件、會議記錄、會計賬簿等資料歸檔備查,并按照規定及時進行相應會計處理。
第六章 日常監管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投資的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主管局審核后,應當向財政部門申請辦理產權變動登記:
企業名稱、地址或法定代表人變動的;
企業組織形式、級次變動的;
企業國有資本額變動的;
企業國有資本出資人變動的;
企業國有產權變動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等企業國有資產監管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加強對所投資企業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及其被投資企業應當按規定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投資企業應當將年度財務報告和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于次年4月底前報送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
第三十三條 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要加強風險控制,對投資資產的經營和收益分配進行嚴格考核和監督檢查,發現可能出現資產損失的,應當及時向市財政部門報告,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十四條 被投資企業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被投資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對外投資或違規處置對外投資資產的;
(二)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三)隱瞞投資損失的;
(四)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事業單位投資形成的國有全資及國有控股企業已形成的累計未分配利潤,事業單位應當分別按國有全資企業30%和國有控股企業20%的比例以及出資比例收取投資收益。可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分3年逐步到位。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無錫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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