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應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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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與應用管理,發揮衛生資源綜合效益,促進衛生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型醫用設備是指醫療工作中應用的具有高技術水平、大型、精密、貴重的儀器設備,包括以下種類:
(一)X-射線計算機體層攝影裝置(CT);
(二)磁共振成像裝置(MRI);
(三)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裝置(PET);
(四)超高速CT(UFCT);
(五)彩色多普勒超聲診斷儀;
(六)愛克司刀(X-刀)、伽瑪刀(y-刀);
(七)100萬元以上激光治療設備;
(八)醫用直線加速器(LA);
(九)數字減影血管造影裝置(DSA);
(十)其他應當納入管理的大型醫用設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舉辦或投資占主體地位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與應用管理。
第四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省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與應用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協助省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本地區的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應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應當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符合省衛生資源配置標準,與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和醫療服務需求相適應。
第六條 醫療機構申請配置大型醫用設備,應當具備相應的配置條件。
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條件按國家的統一規定執行;國家未作統一規定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七條 配置大型醫用設備實行審批管理制度。醫療機構需配置大型醫用設備的,應當向省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過批準后方可購置。
第八條 醫療機構申請配置大型醫用設備,應當向省衛生行政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配置大型醫用設備申請表;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擬配置設備的機型等資料;
(四)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九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醫療機構。
第十條 購置大型醫用設備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
禁止購置已淘汰的大型醫用設備。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大型醫用設備應用質量的管理和控制,建立健全應用質量控制、設備檢查管理、操作規范、事故應急處理等規章制度,做好日常維護保養,確保其符合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十二條 大型醫用設備的維護操作人員應當熟悉掌握設備的技術性能和規范;臨床診斷醫師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關醫師資格條件,工作認真負責,對出具的診斷報告負責。
第十三條 配置大型醫用設備的醫療機構,應當對設備應用過程中出現的重大事故及時報告省衛生行政部門。
大型醫用設備的常規管理按照國家和省醫療衛生機構儀器設備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使用大型醫用設備進行檢查治療的收費標準,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物價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配置大型醫用設備的醫療機構應當將使用大型醫用設備進行檢查治療的收費標準懸掛于明顯位置,不得涂改或者偽造。
醫療機構需要更新或者報廢大型醫用設備的,應當向省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在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與應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購置大型醫用設備的;
(二)購置已淘汰的大型醫用設備的;
(三)未建立或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使用不合格大型醫用設備進行檢查治療或使用不符合條件的非專業人員操作大型醫用設備的。
第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對衛生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機構對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或者起訴,又不履行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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