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實施城市管理委托執法暫行規定
2013年10月8日南寧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3年10月24日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9號公布 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南寧市實施城市管理委托執法暫行規定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 為了加強環境衛生管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保障法律、法規正確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本市建成區內依法應當給予警告或者50元罰款處罰的下列違法行為,城鄉容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委托機關)可以將行政處罰權委托給城區街道辦事處、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組織(以下簡稱受委托組織)實施: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
(三)市人民政府決定實施委托行政執法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 委托機關與受委托組織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委托協議應當載明委托機關和受委托組織的名稱、委托依據、委托事項、委托期限、責任劃分等內容。
第四條 委托機關與受委托組織應當將委托事項等內容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受委托組織應當在委托事項、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受委托組織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條 受委托組織的執法人員應當接受法律知識和業務技能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執法。
第七條 受委托組織的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當表明身份,出示統一規范的執法證件。
第八條 受委托組織的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交付當事人。
受委托組織的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自治區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受委托組織的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及時交至受委托組織;受委托組織應當及時將罰款上繳至城區財政。
第九條 委托機關依法對受委托組織實施的行政處罰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解答受委托組織及其執法人員的咨詢,并對受委托組織行政處罰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受委托組織及其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辭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收繳的罰款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二)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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