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七臺河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最新版
導語:建筑垃圾處理不當,會影響城市市容與衛生。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關于七臺河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最新版,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拆遷單位、施工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網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排放、收集、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第四條 建筑垃圾管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置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支持和鼓勵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的研究和推廣應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使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并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公安、住建、規劃、環保、國土、交通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同城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運輸和消納建筑垃圾。
第七條 建筑垃圾的處置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按實際建筑垃圾的產生量交納建筑垃圾處置費。
第八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應在工程開工7日前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筑垃圾處置申請,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名稱、地點;
(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建筑垃圾經營服務企業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建筑垃圾種類、數量和消納、處理方式;
(四)與消納、處理單位和承運單位的協議或者合同;
(五)《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及工程項目所需砂礫石數量;
(六)運輸車輛、運輸路線和消納場所;
(七)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措施。
第九條 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凡承擔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提前5日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建筑垃圾運輸線路、時間、運輸車輛證照、密閉措施和傾倒地點等有關資料,經核準取得《建筑垃圾準運證》(一車一證)后,方可運輸;《建筑垃圾準運證》須放在指定的車輛明顯位置處。
第十一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批準的時間、數量和場地處置建筑垃圾;因工程需要變更時間、增加數量和消納場地,應提前3日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變更處置計劃,經批準后,重新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
第十二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產生的建筑垃圾采取防塵措施并及時清運,保持工地和周邊環境整潔;
(二)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圍擋,做到施工出入口按標準硬化鋪裝;
(三)配備相應的沖洗設施,將運輸車輛輪胎沖洗干凈后,方可駛離工地。
第十三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或個人,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車輛必須符合城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二)運輸車輛必須與產生建筑垃圾單位簽訂建筑垃圾運輸協議;
(三)車輛符合有關交通法規的要求。
第十四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承運經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門核準處置的建筑垃圾;
(二)按照承載限額裝載,牢固捆扎,封閉嚴密,確保做到不沿途撒落;
(三)隨車攜帶《建筑垃圾準運證》,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四)按照核準的運輸路線和時間行駛,嚴禁雨天和雨后車輛粘泥帶土運輸,運輸時,要將車廂外側的殘留垃圾打掃干凈,避免沿途灑落;
(五)在指定的消納場傾倒,服從場地管理人員指揮;
(六)遵守交通規則和環境噪聲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居民應當將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臨時堆放在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指定地點,采取圍擋、苫蓋措施,須2日徹底清運一次;因堆放場地所限需占用城市道路的,須到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堆放,并做到當日產生的建筑垃圾于當日清理干凈,清運出城。
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可以委托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有償清運,也可以根據情況自行清運。自行清運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的,應當采用袋裝運輸或者密閉運輸的方式,并到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建筑垃圾處置場所傾倒。
物業服務單位、居民委員會應當在不影響市容環境衛生、道路暢通的情況下,在所管轄區域內指定建筑垃圾的臨時堆放地點,并督促產生建筑垃圾的居民及時清運。
第十六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或個人運輸。
無主建筑垃圾由所在區環衛部門負責組織清運。
第十七條 需要利用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產生建筑垃圾單位的同意證明、需求數量、雇傭車輛等有關資料,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核準后方可利用。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后,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應在十五日內(占道施工的應在五日內)將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占道施工的應在工程完工后,同時清理場地,恢復原貌。
第十九條 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需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有計劃地設置和組織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場。
第二十條 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善的排水設施和道路;
(二)必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設施;
(三)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
(四)明顯的指示標志。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應做到:
(一)入場建筑垃圾及時推平碾壓;
(二)保持場內沒有蚊蠅滋生地,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
(三)保持進場道路整潔、暢通;
(四)不得受納生活垃圾和工業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二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的管理人員,應當查驗進入消納場運輸車輛的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對建筑垃圾的消納情況如實進行登記,合理安排傾倒,并對傾倒的建筑垃圾及時平整,保持環境整潔。
第二十三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停止使用前,設立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單位,應履蓋還田,搞好綠化,或按城市規劃造山,并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門及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消納場所受納建筑垃圾。
第二十五條 禁止將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河溝、道路、空地、綠帶、水庫管理區及其他非指定的場所。
第二十六條 禁止出租、出借、涂改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和相關證件。
第二十七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車輛有沿途灑落、不覆蓋、隨意亂卸建筑垃圾等行為,一年內發現三次以上的,吊銷《建筑垃圾準運證》,一年內不予重新辦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對拒絕、阻撓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城市建筑垃圾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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