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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

南寧市工傷保險待遇給付管理規定

時間:2024-09-25 16:14:55 規定

南寧市工傷保險待遇給付管理規定

  導語:工傷保險,是指國家或社會為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者及家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南寧市工傷保險待遇給付管理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了確保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規范工傷保險待遇給付管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桂勞社發〔2003〕180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傷保險待遇給付對象為工傷職工或工亡職工直系親屬。

  第三條 職工因工傷亡或者患職業病獲得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一)工傷治療費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康復治療費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三)輔助器具配置費

  工傷職工致殘后,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四)生活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因工致殘達到傷殘等級的工傷職工由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其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以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確診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簡稱本人工資)為計發基數。一級傷殘為24個月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傷殘津貼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據其傷殘等級,按月支付傷殘津貼。

  傷殘津貼標準: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七)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工亡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范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

  第四條 職工因工負傷后,用人單位應支付的有關待遇:

  (一)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二)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三)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四)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

  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計發標準為:五級傷殘發給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發給16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發給14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發給12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發給10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發給8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發給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發給14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發給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發給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發給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發給6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或有關費用:

  (一)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

  (二)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三)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四)拒絕治療的;

  (五)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六)工傷致殘職工安裝輔助器具不符合國家規定(國內普及型)標準的費用;

  (七)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八)違反規定在非工傷保險醫療服務機構治療發生的費用;

  (九)未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擅自轉院發生的費用;

  (十)不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醫療費用。

  第六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縣(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每年調整一次。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作調整。

  第七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第三條第(一)、(二)、(三)項和第四條第(一)、(二)項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八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第三條第(七)項規定處理。

  第九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十條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第十一條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待遇給付形式:

  (一)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到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搶救,治療的醫療費用先由用人單位墊付。經認定為工傷的,待治愈或者停工留薪期滿,經鑒定傷殘等級后,用人單位持票據等有關材料到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手續。

  (二)工傷職工在工傷認定后,或舊傷復發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治療或符合康復治療的,在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發生的醫療和康復治療費用(住院),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與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直接結算。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自工傷職工鑒定傷殘等級后一個月內到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填寫《南寧市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并提供工傷保險待遇給付所需材料。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南寧市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及工傷保險待遇給付憑證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查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保險待遇款撥付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把相關工傷保險待遇款項發給工傷職工或工亡職工直系親屬。

  第十四條 申請給付工傷保險待遇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單位或個人填寫的《南寧市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

  (二)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書》;

  (三)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南寧市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勞動能力鑒定表》;

  (四)工傷醫療的發票憑證、醫院診治藥品目錄、價格表等(治療清單)、工傷治療的病歷、各類化驗單和檢查報告;

  (五)供養對象的戶口簿、身份證、生存證明、《供養卡》(原件和復印件);

  (六)工亡人員火化通知單(原件和復印件)。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按《工傷保險條例》認定為工傷但沒有給付待遇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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