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流動并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第五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 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 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后,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
第八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后,由用人單位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條件的,向參保人員發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九條 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并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并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十條 建立全國縣級以上社保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庫,并向社會公布,方便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情況,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十一條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相關政策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三條 本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
政策解讀
國務院第93次常務會議于2009年12月22日討論通過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旨在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實現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流動并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辦法》的制定頒布是一項利國利民之舉。
一、《辦法》的頒布實施是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助推器
黨的十七大提出到2020年,我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要基本建立,要實現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在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占據重要位置。我國特殊的計劃生育政策導致人口老齡化問題集中爆發,異常的嚴重,預計2010年和2020年我國退休人員將分別達到7000萬人和1億人。如果沒有比較完善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僅我國的進一步發展勢必受到嚴重的制約,就是部分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也難免保障缺失或者保障無力的嚴重問題。在嚴峻的老齡化形勢面前,我們必須要未雨綢繆,抓緊工作,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系,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長期以來影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完善的最大障礙就是勞動力資源跨省、區流動養老保險關系不能轉移接續的問題,尤其是進城勞動的1.5億農民工,他們之所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積極性不高,或者即使參加,一旦離開工作的城鎮也紛紛退出保險,根子就在于他們的養老保險關系不能實現跨省、區轉移接續。專家學者對于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普遍建議是提高統籌層次,實現養老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尤其是農民工更是翹首以待,盼望他們的養老保險關系能夠隨工作地區的轉移而轉移。針對這種情況,黨的十七大在明確我國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中長期發展目標的同時,在論述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問題時特別指出:“促進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高統籌層次,制定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辦法》解決的核心問題就是實現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全國的無縫隙地轉移接續。可見《辦法》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關于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精神的重要措施,是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健全的助推器。
二、《辦法》解決的核心問題是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跨省、區轉移接續且最大限度保護參保人員的利益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題目,就畫龍點睛地說明了其核心作用。《辦法》在實現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跨省、區、直轄市轉移接續方面,可謂安排周到、服務到家。
首先,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只要職工提出申請即可,其他皆由有關部門辦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后,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關信息;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并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辦法》不僅規定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由職工的新就業地與原就業地的社保經辦機構完成,而且是限時完成,省去了職工往返勞頓之苦。
其次,在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中充分照顧到了職工的利益。《辦法》第五條規定,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結合實際情況分析,上述“4050”人員尤其是農民工他們多來自中西部地區,他們能夠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往往是在經濟發達地區工作出色并且工作的時間比較長,否則用人單位是不愿意為他們繳納數額不小的保險費用的。隨著中西部大開發步伐的加快,他們有可能返回家鄉就業,但是養老保險關系保留在原工作地有利于提高他們退休后的保險待遇,故辦法規定他們的養老保險關系原則上不轉移,而只臨時性轉移。這是人性化管理的生動體現。
第三,流動就業的職工退休后養老保險待遇在繳費滿10年的地方享受待遇。《辦法》第六條規定,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上述規定一方面保障了參保人員絕對有地方享受保險待遇,不會出現不同地方相互推諉的問題,同時規定了享受保險待遇地以繳費滿10年地確定的原則。這有利于保障參保人員利益最大化,也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公平原則。
三、農民工退保,利益受損失的絕對是農民工自己
《辦法》公布后,有人發表文章說,職工在經濟發達地區工作、繳費時間長,爾后到經濟不發達地區就業,退休后在窮地方領取養老金得不償失;甚至有人說,《辦法》中有陷阱。其實這里面的誤解是顯而易見的。
首先,如果職工在經濟發達地區工作,且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時間長超過十年的,或者是女年滿40、男年滿50歲的,其退休后的待遇是在繳費滿十年或者是在原養老保險參加地——經濟發達地區領取養老金,基本不存在降低養老保險待遇的問題;
其次,對于年紀較輕的人而言,他們可能工作時間短,是在經濟發達地區繼續工作,還是到經濟欠發達地區工作,完全由他們自己權衡選擇,這里根本不存在強迫的問題。何況,國家正在采取扶持中西部發展的有力措施,逐步縮小地區發展和貧富差距乃是大勢所趨,若干年后我國各地的收入差距必然會縮小,即退休職工的待遇差別也必然會減小。
第三,職工退出基本養老保險,充其量得到的是自己已經繳納、進入自己養老賬戶的那點錢,而帶不走的是用人單位每月繳納的占工資20%左右的大頭。這部分已經進入社會統籌的錢,只能一分不少的留在原工作地的社保機構。如果職工退保,可能偷著樂的就是原工作地的社保機構(如果其沒有大局意識,過于看重自己的經濟利益的話),吃虧的唯一人就是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保人。按照現在有關規定,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職工繳納工資總額的8%,用人單位繳納工資總額的20%(多數地方是這樣的),職工繳費部分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費的全部進入社會統籌。因為社會保險其中包括基本養老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即在這項制度的設計中,職工個人繳費與用人單位的繳費,最終全部用于職工退休金的發放及其服務上,這也意味著,職工的退休金自己承擔1份,統籌部分承擔2.5份。職工一旦退保,得到的是其一,丟失的是其二點五,這才是典型的撿芝麻丟西瓜典故的現今版。職工萬不可人云亦云,輕易退保,如果退保利益受損失的絕對是自己,而不是他人。
《辦法》盡管是暫行的,但是其保障參保職工的利益初衷是不會改變的,只是在貫徹實施中,可能存在這方面或者那方面的不足,而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但是其完善過程中只能是更有利于參保職工利益的有效維護,有利于有關機構之間利益的合理協調,從而充分調動職工參保和有關機構提供優質服務的積極性,而不會是其他。基于上述分析,在舉國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的當今,完善社會保障,實現居民人人享有社會保障不僅是大勢所趨,而且社會保障的大網已經基本織就,我們怎么還能對《辦法》持觀望或者懷疑態度呢?對其不足之處可以善意提出,無據指責真是不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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