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衛生廳衛生執法掛牌案件查辦工作制度
導語:衛生工作的宗旨是保障人民健康。發展衛生事業的根本目的是不斷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質,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安徽省衛生廳衛生執法掛牌案件查辦工作制度,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衛生執法工作,加大對違反衛生法律法規案件的查處力度,嚴厲打擊違法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依據案件的性質、程度和范圍,將省衛生廳直接查處以外的違反衛生法律法規案件劃分為省廳掛牌案件、省廳督辦案件、省廳交辦案件三類,限時辦結。
第三條 案件的范圍
(一)省廳掛牌案件
1、造成嚴重后果和重大社會影響的違反衛生法律法規行為;
2、有關衛生局提請并經省衛生廳批準掛牌的案件;
3、其它需要掛牌的重大案件或線索。
(二)省廳督辦案件
1、上級領導和機關批示查處、新聞媒體曝光、跨行政區域、省級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要違法行為;
2、署名舉報投訴的重要案件或線索;
3、其它需要督辦的重要案件和線索。
(三)省廳交辦案件
1、匿名舉報投訴的案件或線索;
2、其它需要交辦的案件或線索。
第四條 案件的審批
(一)省廳掛牌案件,由省衛生廳衛生監督處書面向分管廳領導匯報同意,廳主要領導確定后列為掛牌案件。
(二)省廳督辦案件,由承辦處室書面向分管廳領導匯報,分管廳領導確定后列為督辦案件。
(三)省廳交辦案件,由承辦處室負責人提出意見,報分管廳領導同意后列為交辦案件。
(四)市、縣衛生局提請掛牌的案件,由市、縣衛生局申請,省衛生廳衛生監督處書面報廳領導確定后列為省廳掛牌案件。
第五條 案件查處的組織
(一)省廳掛牌案件由省衛生廳組織,省衛生廳衛生監督所督辦,有關市、縣衛生局具體承辦。省廳掛牌案件以省衛生廳公文形式下達,限時辦結。有關市、縣衛生局成立專案組,并明確案件調查處理的負責人、成員。
(二)省廳督辦案件由有關市、縣衛生局組織承辦。根據案件調查處理工作的需要,省衛生廳可派員參加。省廳督辦案件以省衛生廳公文形式下達,限時辦結。承辦案件的市、縣衛生局要成立專案組,明確案件調查處理的負責人、成員,并報省衛生廳備案。
(三)省廳交辦案件由省衛生廳以廳辦公室公文形式下達,限時辦結。承辦市、縣衛生局組織調查處理。
第六條 案件的查處
(一)承辦案件的衛生局主要負責人是案件調查處理的第一責任人,要加強對案件查處工作的領導,選調業務精、技術強、法律精通的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參加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二)承辦案件的衛生局要依據法定的程序及時予以立案,并迅速開展案件的調查工作。要查清違法事實,廣泛收集收齊證據,追查案件的源頭,分析原因,并查清責任和責任人。
(三)承辦案件的衛生局要依據相關衛生法律法規,按法定程序予以行政處罰,并按責任人的管理權限提請有關部門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觸犯刑律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省廳掛牌案件、省廳督辦案件、省廳交辦案件均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調查處理完畢,并及時將查處結果報告省衛生廳。
第七條 案件辦理經費
(一)省廳掛牌案件的調查處理經費由省衛生廳予以適當補助。
(二)省廳督辦案件和交辦案件的調查處理經費由承辦的衛生局承擔。
第八條 案件的發布
(一)省廳掛牌案件由省衛生廳統一向社會發布案件的調查處理情況,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省衛生廳同意不得擅自發布。
(二)省廳督辦、交辦案件由承辦案件的衛生局向社會發布案件的調查處理情況。
第九條 責任追究
承辦案件的衛生局和衛生監督執法機構負責人、衛生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理,觸犯刑律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案件組織調查不及時、處理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阻擾、干擾或不配合案件調查處理,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通風報信造成管理相對人逃逸或違法證據滅失的;
(四)衛生行政執法人員不服從調遣和安排的;
(五)未依法處理違法行為或責任人未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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