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管理規定
車輛管理越來越使使機關車輛管理工作正規化、規范化,本著“減少漏洞、節約開支”的原則,經鎮政府研究決定,以下相關制度僅供參考:

一、鎮機關所有車輛,除值班車外,,夜晚和公休日車輛全部入庫,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
二、確因工作需要,夜晚及公休日用車,需事先向鎮黨委書記、鎮長請示,經同意后轉告辦公室,辦公室進行核對后方可用車。
三、司機在未出車時,要在宿舍隨時聽從安排,有事需先向辦公室請假,不得私自外出。
四、司機因飲酒或其他原因而延誤了機關的正常用車秩序,要給予警告處分,到年底累計達到3次,要扣發獎金200元;司機因飲酒或違反交通法規,而造成交通事故的,要扣發年底安全獎。
五、司機要時刻注意車輛保養,不開帶病車;車輛需要維修保養的,要提前與辦公室聯系,以便辦公室安排機關用車。
六、車輛需要維修,司機需事先向主要領導提出申請,待主要領導同意后,到鎮政府指定地點進行修理。如車輛未到鎮政府指定地點修理的,鎮政府不予承認,費用自理。
七、鎮機關所有車輛均歸辦公室統一調度,確因工作需要安排用車的,必須上報辦公室,經批準后方可發車。
八、本規定適用與鎮機關所有車輛,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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