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市區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醫療救助暫行辦法
導語:醫療救助是針對貧困家庭所設立的,目的在于減輕醫療負擔。下面是小編收集的蘇州市市區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醫療救助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減輕參加醫療保險大病患者的醫療費用負擔,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醫療救助對象和范圍為:蘇州市區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管理的參保人員(不包括已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和未參加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的人員)中,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規定的自負醫療費用超過 10000 元(含 10000 元)的`,適用本暫行辦法。
自負醫療費用中不包括基本醫療保險給付范圍外的自費醫療費用。
第三條 醫療救助的原則是“以籌定支,量入為出,適當救助,幫困濟貧”。
第四條 醫療救助資金的來源為:
(一)政府財政每年預算安排;
(二)從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上年結余中按 30% 左右的比例劃撥;
(三)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捐贈;
(四)其他來源。
第五條 醫療救助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擠占和挪用。
第六條 醫療救助的標準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民政、衛生、總工會等部門在每年年初,根據上年醫療救助資金的實際承受能力和參保人員個人自負情況綜合確定,并向社會公示。
參保人員當年個人自負醫療費用在 10000 元至 20000 元的,由醫療救助資金給予 2000 元至 5000 元的救助;超過 20000 元(含 20000 元)的,由醫療救助資金給予 5000 元至 10000 元的救助。參保人員醫療救助費用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組織發放。
第七條 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可根據醫療救助資金承受能力、參保人員負擔水平和我市經濟發展情況,對救助對象、標準等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進行調整。
第八條 市紅十字會負責接受醫療救助資金的捐贈,并向捐贈單位和個人發放榮譽證書。捐贈款要及時轉入醫療救助資金財政專戶。
第九條 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定期公布醫療救助資金的收支情況,按受市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本暫行辦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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