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區醫療救助管理暫行辦法
導語:中國傳統的醫療制度是城鎮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和重點優撫對象實行國家、單位負責的公費醫療,農村實行以集體經濟負擔為主的合作醫療。下面是小編收集的福州市城區醫療救助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福建省城市醫療救助試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區醫療救助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制的有關精神,從實際出發,通過多渠道籌措資金,逐步建立適合我市實際的城區醫療救助制度,切實幫助城區貧困群眾解決因患重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過重和基本醫療服務的困難和問題。
第三條 城區醫療救助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實行屬地管理。
(二)實事求是,因地制宜。
(三)多方籌資,多種方式。
(四)量力而行,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
第二章 醫療救助對象
第四條 現階段救助對象為:
一、具有城區居民戶籍的下列貧困群眾: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
(二)重點優撫對象(含革命“五老”人員,即老地下黨員、老游擊隊員、老接頭戶、老交通員、老蘇區干部)。
(三)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三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撫養人)人員。
二、具有城區農村戶籍,土地被征用且納入城市低保范圍的農村特困群眾。
第三章 醫療救助的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福州市城區醫療救助的范圍是:
(一)醫療救助對象患病住院治療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個人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累計超過1000元的。
(二) 門診特殊病種治療全年個人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累計超過1000元的,包括惡性腫瘤化學治療和放射治療、重癥尿毒癥透析、結核病規范治療、器官移植抗排異反應治療、精神分裂癥治療、危重病搶救、高血壓、糖尿病、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心功能衰竭、系統性紅斑狼瘡。
(三)特殊門診病種以外的重大疾病門診治療全年個人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累計超過2000元的。
第六條 福州市城區醫療救助的標準是:
(一)救助對象住院治療和特殊門診中的惡性腫瘤放化療、重癥尿毒癥透析治療,全年個人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累計超過1000元的,按其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的40%支付,每人全年支付額度累計不超過10000元。
(二)除惡性腫瘤放化療和重癥尿毒癥透析以外的特殊病種門診治療,全年個人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累計超過1000元的,按其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的30%支付,每人全年支付額度累計不超過3000元。
(三)特殊病種以外的重大疾病門診治療,全年累計醫療費用超過2000元的,按其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的30%支付,每人全年支付額度累計不超過3000元。
(四)個人年度合計救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10000元。
(五)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的救治費用,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下列情形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于本項醫療救助范圍
(一)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以外的費用。
(二)因自殺、自殘、打架斗毆、酗酒、吸毒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他賠付責任人應予支付的醫療費用。
(四)因鑲牙、整容、矯形、配鏡以及保健、康復等發生的費用。
(五)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費用。
第四章 醫療救助的申請、審批程序
第八條 符合救助條件的醫療救助對象,由本人或戶主向區民政局提出申請,填寫《福州市城市貧困群眾醫療救助申請表》,提供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目錄以內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收費憑據、疾病診斷書及必要的病史材料等。區民政部門對上報的申請材料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條件的,予以核準;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社會福利機構“三無”人員申請醫療救助,由所在社會福利機構負責填寫《福州市城市貧困群眾醫療救助申請表》,提供“三無”人員證明材料及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目錄以內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收費憑據、疾病診斷書及必要的病史材料等,報市民政局審核。市民政局職能部門對上報的申請材料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條件的,予以核準;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救助對象住院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或福利機構與醫院結算;再憑《福州市城市貧困群眾醫療救助申請表》、本人身份證、住院醫療費用清單、有效收費單據、醫囑單、出院小結和民政部門發放的《低保證》、《優撫對象定補證》、《革命“五老”人員定補證》或社會福利機構出具的.證明,向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申領醫療救助金。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按照本辦法,并參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對醫療費用進行審核,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直接發放給醫療救助對象。醫療費用較高,無力與醫院一次結算的,可分段向市醫保中心申領醫療救助金(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每超過1000元后進行申請)。
第十一條 民政部門對醫療救助對象及就醫行為的真實性進行核查,醫療救助對象如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謀取醫療救助金的,由民政部門或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取消其獲得醫療救助的資格,并追繳已獲取的醫療救助金。
第五章 醫療救助服務
第十二條 城區醫療救助實行定點醫療服務。承擔我市城區大病醫療救助的醫療機構,為市級及市級以下的我市職工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危重病搶救除外)。各區要根據救助對象和醫療機構分布情況研究制定定點醫療方案,完善定點醫療機構首診和雙向轉診制度。醫療救助對象患疑難重癥確需轉到非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由定點醫療機構視情作出轉院決定,并報戶口所在區民政局和市醫保中心備案。
第十三條 救助對象憑《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優撫對象定補證》、《革命“五老”人員定補證》及社會福利機構出具的證明,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第十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完善并落實對醫療救助對象的各項診療和管理制度及優惠辦法,參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要保證服務質量,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藥品和醫療服務應盡量控制在醫保目錄范圍內。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期間,院方對其住院床位費、護理費給予減收50%的優惠;大型設備檢查費、手術項目費用給于減收20%的優惠。
第六章 醫療救助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五條 市、區應建立城區醫療救助基金,醫療救助基金主要通過各級財政撥款和社會各界捐助等渠道籌集。
第十六條 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主要渠道為:
(一)省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
(二)市、區財政每年列入專項預算,據實核撥的資金(省級補助資金外的其余部分由市醫療救助基金和區醫療救助基金按5:5分擔);
(三)從年度社會福利彩票所籌社會福利基金中提取10%;
(四)社會各界的專項捐贈。此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法津、法規和規章;
(五)醫療救助基金的利息收入。
第十七條 城區醫療救助基金由市、區財政、市醫療保險中心設立專戶,并按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有關規定,實行專項管理,單獨核算,?顚S茫魏螁挝缓蛡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他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 醫療救助資金由市財政醫療救助基金專戶直接向市醫保中心專戶核撥、結算。其中應由各區醫療救助基金負擔的資金由各區財政從醫療救助基金專戶定期向市財政醫療救助基金專戶解繳。
第十九條 各區人民政府要發動各方力量籌集資金,研究并制訂有關政策和實施辦法,幫助本區醫療救助對象解決日常疾病的基本醫療服務,提高城區醫療救助對象的基本醫療保障和服務水平。具體辦法和標準由各區政府召集區民政、衛生、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共同制訂,由區人民政府頒布執行。
第二十條 民政、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城區醫療救助基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浪費等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七章 組織與實施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成立“福州市城鄉貧困家庭醫療救助試點工作協調小組”,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城市和農村貧困群眾醫療救助試點工作。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掛靠市民政局,負責承辦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各區政府也應成立相應的協調和辦事機構,負責指導、協調和辦理本地區城鄉貧困群眾醫療救助試點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牽頭和管理城區貧困群眾醫療救助工作,研究擬定城區醫療救助的政策規定,各區民政部門研究擬定本地醫療救助的實施細則,建立健全城區醫療救助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并認真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會同市民政部門制定城區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各區財政部門根據審定的用款計劃,及時將醫療救助基金撥付到位并予以檢查監督。
第二十四條 市、區衛生部門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各級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控制醫療費用,提高服務質量。
第二十五條 市、區勞動保障部門配合做好城區醫療救助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銜接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所需情況,配合有關醫療救助工作的調查核實。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晉安區。各有關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城區貧困群眾醫療救助實施細則(辦法),報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馬尾區(含瑯岐經濟區)的醫療救助工作由馬尾區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陡V菔谐菂^醫療救助管理暫行辦法》(榕政綜[2005]220號文)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及市衛生局、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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