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臨時困難救助暫行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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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有效地解決城市低保家庭和農村特困戶因遭遇嚴重突發事件而造成的臨時生活困難,維護和促進社會穩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臨時困難救助的基本原則
臨時困難救助制度是城市低保和農村特困戶救助制度的補充和完善,它是在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基礎上,對城鄉貧困居民突然遭遇的嚴重生活困難給予臨時性,應急性生活救助。
臨時困難救助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
(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倡導社會互助的原則;
(四)鼓勵勞動自救的原則。
第三條凡我市城市低保家庭和農村特困戶因遭遇嚴重突發事件基本生活暫時遭遇嚴重困難的居民,均可享受臨時困難救助。
第四條臨時困難救助的標準和方式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成員中因患惡性腫瘤、造血機能障礙、尿毒癥、精神病、嚴重心腦血管病、重癥傳染病、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發癥等大病、重病個人自負醫療費支出較大,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患者按我市現行醫保政策報銷住院費后和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患者住院期間的醫藥費自負部分20000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一次性給予救助500元——2000元。
(二)城市低保家庭和農村特困戶因遭遇嚴重突發事件,造成的嚴重生活困難,一次性給予救助500元——2000元。
第五條臨時救助的申請、審批和發放
(一)申請臨時困難救助,由戶主向其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如實填報《鄭州市臨時困難救助審批表》。
申請臨時困難救助時,需如實提供如下材料:
1、各縣(市)區民政局核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農村特困戶社會救助領取證》。
2、經有關部門確認的證明材料。
(二)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在接到申請書后,5日內完成入戶調查、居民代表會議或評審小組會議評審等工作,并將初審情況張榜公示(公示期一般3—5天)。群眾無異議的,上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
(三)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在接到上報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并簽署意見上報縣(市)區民政局。
(四)縣(市)區民政局負責城市居民臨時困難救助的審核和審批工作。
(五)臨時困難救助實行每月審批一次。遭遇特殊緊急情況,可隨報隨批。
(六)臨時救助資金由民政部門發放,也可委托街道(鄉鎮)發放。
第六條臨時困難救助資金的來源和管理
(一)臨時困難救助資金由縣(市)區財政負擔。
(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將臨時困難救助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三)各級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社區居委會(村委會)要嚴格執行臨時困難救助金審批、發放制度,完善手續,規范管理。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的,要嚴肅處理,除收回救濟款外,對當事人處以已領取救濟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四)各級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經常對臨時困難救助工作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救助資金正確使用。
第七條本辦法自2004年5月1日施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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