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管理辦法
導語:現如今,繼續教育實踐領域不斷發展,研究范疇也在不斷地擴大和深入,特別是終身教育思想已經為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以下簡稱“繼續教育基地”)的管理,提高繼續教育基地的辦學質量和效益,推動中醫藥繼續教育發展,依據《中醫藥繼續教育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繼續教育基地是面向行業實施中醫藥繼續教育的辦學單位。其主要任務是實施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培訓中高級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繼續教育基地建在具有相應學科優勢的'中醫藥醫療、教育、科研機構及具備條件的其它單位。
第二章 繼續教育基地條件
第四條 繼續教育基地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認定的碩士、博士授權點,或國家級、局級重點學科,或國家級、局級重點實驗室,或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專科(專病)。
(二)近五年內獲得至少一項省級以上科技獎勵,或承擔至少一項省級以上科研課題。
(三)近三年內舉辦過省級以上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
(四)具有能滿足培訓需要、相對穩定的繼續教育師資隊伍,具有舉辦一定規模的培訓班、研修班的.教學生活用房和相關設施。
(五)具有明確的繼續教育基地管理部門和健全的繼續教育基地管理制度。
第三章 繼續教育基地申請、審批程序
第五條 由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填寫《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申請表》,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局繼續教育委員會”)。
第六條 局繼續教育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核、公布。
第四章 繼續教育基地管理與職責
第七條 繼續教育基地由所在單位管理,接受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
第八條 繼續教育基地要逐年制定實施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和舉辦中醫藥繼續教育活動的計劃。
繼續教育基地實施經局繼續教育委員會核定學科的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以下簡稱“國家級項目”)應逐年報局繼續教育委員會備案。
實施其它學科的'國家級項目,須向局繼續教育委員會申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 繼續教育基地實施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和舉辦中醫藥繼續教育活動,應加強教學質量監控,不斷提高辦學水平,辦出特色。
第十條 繼續教育基地應積極開發制作多媒體教學課件,創造條件實施中醫藥繼續教育網絡項目。
第十一條 繼續教育基地按照專兼職結合、以兼職為主的原則,擇優聘任具有較高專業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繼續教育教師,逐步建設一支相對穩定的中醫藥繼續教育師資隊伍。
第十二條 繼續教育基地舉辦中醫藥繼續教育活動,應按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學分授予辦法》的規定授予學分。學分證書嚴格按照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證書頒發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繼續教育基地要加強經費管理,保證專款專用。
經費實行多途徑籌集。實施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和舉辦中醫藥繼續教育活動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合理的學習費用。
第五章 檢查評價
第十四條 繼續教育基地要對工作情況進行年度總結,并對所實施的.國家級項目逐一進行評價。工作總結和評價材料報局繼續教育委員會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
第十五條 繼續教育基地實行動態管理。局繼續教育委員會每三年對繼續教育基地評價一次,內容主要包括繼續教育基地條件、管理和教學質量等。凡管理不善、教學質量差、辦學水平不高的繼續教育基地,限期整改,逾期達不到要求的,由局繼續教育委員會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核后,取消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1992年12月16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的《全國中醫藥進修教育基地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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