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優秀運動員、教練員關懷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體現對我省體育事業作出貢獻的優秀運動員、教練員的關懷,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對象:
優秀運動員是指經勞動人事部門批準辦理正式聘用手續,人事關系以前或現在在省優秀運動隊的.運動員;
教練員是指人事關系以前或現在在省優秀運動隊并在江蘇省隊執教兩年以上的教練員。
第三條 省體育局與省發展體育基金會共同設立“江蘇省優秀運動員、教練員關懷基金”(以下簡稱“關懷基金”), 實行專款專用,堅持公正、合理。對在生活、就醫、求學、培訓等方面有突出困難的優秀運動員、教練員進行資助,重點是分憂解難。
第四條 “關懷基金”來源:
(一)基金會面向社會各界募集;
(二)基金會接受企、事業法人和個人的捐贈;
(三)體育彩票公益金;
(四)其它。
第五條 省體育局委托省發展體育基金會具體負責“關懷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請和審批程序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優秀運動員和教練員可以申請“關懷基金”:
(一)因長期訓練比賽造成身體傷害,被評定為七級以上傷殘(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且生活有較大困難者;
(二)因長期訓練比賽造成身體傷害,影響生活,長期醫療負擔較重,有較大困難者;
(三)因長期生活困難無法參加相關培訓和就業,或無法完成學業者;
(四)因長期訓練比賽造成身體傷害,導致英年早逝,給遺屬、家庭生活帶來較大困難者。
第七條 申請“關懷基金”資助者(以下簡稱“申請者”)困難程度和傷病情況的具體認定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和相關單位開具的證明。
第八條 申請者需填寫《江蘇省優秀運動員、教練員“關懷基金”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并提交個人申請報告和有關證明材料,向所在省轄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原所在省體育局直屬訓練單位提出申請。
(一)須上報的`相關證明材料:
1.個人身份證;
2.個人書面申請書(親筆);
3.傷殘證件;
4.運動成績證書;
5.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出具的生活困難情況證明原件;
6.上年度本單位醫療報銷比例證明;
7.上年度個人醫療費自費部分總支出數額證明;
8.其他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二)1、3、4項原件報縣(市、區)級體育行政部門或直屬訓練單位審核后退還本人,1、3、4項復印件及其它材料逐級上報。
第九條 申請者所在省轄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或省體育局直屬訓練單位收到申請表后,應認真審核并提出具體意見,將《申請表》(一式二份)、個人申請報告和有關證明材料一并送省發展體育基金會。
第十條 省發展體育基金會負責對申報條件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送交省體育局人事處進行復核。省體育局設立優秀運動員、教練員“關懷基金”審定小組負責終審。
第十一條 獲資助者名單和資助情況每年將在江蘇體育網和省發展體育基金會網站及有關媒體上公布,接受監督、查詢。
第三章 資助標準和經費管理
第十二條 根據申請者實際困難程度,將“關懷基金”資助標準分為3萬元(一等)、2萬元(二等)、1萬元(三等)和0.5萬元(四等)四個等級。資助標準將視“關懷基金”籌措情況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三條 “關懷基金”資助對象原則上每年審批一次。
第十四條 省發展體育基金會依據“關懷基金”審定小組審批的金額和實際情況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給受資助者。受資助者在收到資助款后兩周內,須向省發展體育基金會書面反饋收到資助款項情況。
第十五條 凡已獲得過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和江蘇省發展體育基金會資助的人員,原則上不再給予資助。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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