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科技計劃課題經費國庫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導語: 為進一步規范科技計劃課題經費國庫支付管理工作,保障財政科技資金的安全,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科技部科技計劃課題經費國庫支付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加強科技計劃課題經費國庫支付管理工作,保障財政科技資金的安全,根據《中央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辦法》等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科技部部門預算內的科技計劃課題(或項目,以下統稱為“課題”)經費的國庫支付工作。
第三條 課題經費的支付程序主要包括:課題依托單位提供財務信息、科技部承擔課題事務管理的機構(以下統一簡稱“課題管理機構”)編制課題經費支付申請書、科技部科技計劃業務主管司(以下統一簡稱“業務主管司”)審核課題經費支付申請書,科技部條件財務司(以下統一簡稱“條件財務司”)根據審核無誤的課題經費支付申請書辦理國庫支付手續。
第四條 課題依托單位報送財務信息。課題依托單位在編制課題預算申報材料時,應由本單位財務人員會同課題負責人填寫《課題依托單位財務信息表》(見附件1),加蓋財務部門負責人人名章、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和單位公章后,與預算申報材料一并報送課題管理機構。課題依托單位應對《課題依托單位財務信息表》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不得提供虛假、錯誤或內容不明確的財務信息。
課題實施過程中,課題依托單位財務信息(主要包括單位名稱、收款人全稱、開戶銀行、銀行賬號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課題管理機構提出變更申請,重新填寫《課題依托單位財務信息表》,按原渠道報送給課題管理機構。
第五條 課題依托單位提供銀行賬戶信息的具體要求:
1.課題依托單位必須提供本單位日常資金往來使用的銀行賬戶信息。銀行賬戶信息中的收款人全稱應與課題依托單位的單位名稱一致,確有差異的,要做出情況說明,并加蓋上級主管部門公章予以確認。
2.課題依托單位所提供的銀行賬號必須是完整有效的,開戶銀行名稱必須填寫完整,應有明顯的地區信息。例如:XX銀行XX省XX市XX支行XX分理處。
第六條 課題管理機構編制課題經費支付申請書。在課題預算下達后,課題管理機構根據科技計劃整體工作安排和課題撥款進度,依據《課題依托單位財務信息表》中填寫的有關信息,編制《XX科技計劃課題經費支付申請書》(見附件2)。由業務部門經辦人、負責人,財務部門經辦人、負責人以及單位負責人簽章確認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將《XX科技計劃課題經費支付申請書》(含電子文檔)報送業務主管司審核。課題管理機構應保證報送資料的真實、完整。
《課題依托單位財務信息表》是課題管理機構填寫《XX科技計劃課題經費支付申請書》的重要依據。課題管理機構應對課題依托單位財務信息變動前后的資料進行整理和分類匯總,將其作為科技計劃課題經費支付的重要檔案進行長期妥善保存。
第七條 業務主管司審查課題經費支付申請書。業務主管司根據課題立項及預算文件等,審查課題管理機構報送的《XX科技計劃課題經費支付申請書》,由經辦人、處長和司長簽章確認并加蓋公章后,將《XX科技計劃課題經費支付申請書》(含電子文檔)報送條件財務司,申請辦理國庫支付手續。
第八條條件財務司支付課題經費。條件財務司在收到《XX科技計劃課題經費支付申請書》后,應按照國庫支付要求和內部經費支付管理規定,做進一步審核。對支付申請內容有異議的,可以責成主管業務司和課題管理機構進一步核實。審核無誤后,統一辦理課題經費的國庫支付手續。課題經費支付業務截止日為每年12月15日,逾期將不予辦理。
條件財務司應積極協調財政部國庫司、國庫支付代理銀行,確保課題經費及時支付到課題依托單位。
第九條 核對確認課題經費。條件財務司在收到國庫代理銀行送交的入賬通知書后,應在科技部網站適時公告相關支付信息,及時將課題經費支付結果反饋給課題管理機構和業務主管司。課題依托單位在收到課題經費和相應預算文件后,應及時向課題管理機構核對確認,并于下一年度一月底之前完成課題經費的對賬確認工作。
第十條 課題經費發生退款,重新辦理支付的有關要求。對于國庫代理銀行退回的課題經費,條件財務司應及時與業務主管司和課題管理機構取得聯系,查明原因,按照上述支付程序,重新辦理國庫支付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課題依托單位、課題管理機構、業務主管司和條件財務司應高度重視課題經費國庫支付工作,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和責任追究機制,保障課題經費支付安全。
課題依托單位未能及時提供完整有效的財務信息或辦理財務信息變更手續,造成課題經費滯留的,由此產生的后果由課題依托單位承擔。科技部將視具體情況對其給予警告并暫緩支付課題經費。
課題依托單位故意提供虛假錯誤財務信息,惡意轉移課題經費的,科技部將在一定時限內取消該單位課題申報資格,并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課題依托單位相關人員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 科技專項工作經費的國庫支付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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