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景福圍堤防護費征收使用和管理辦法
導語:堤圍防護費是為了加強河道堤防整治維護工作,提高城市防洪(潮)能力,改善水生態環境質量,由地方政府依法向社會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下面是小編收集的肇慶市景福圍堤防護費征收使用和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景福圍堤圍防護費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國務院《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和廣東省有關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肇慶市水利局是景福圍堤圍防護費(以下簡稱堤圍防護費)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門,肇慶市景福圍工程管理處負責堤圍防護費征收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三條凡在端州區景福圍(三榕峽至羚羊峽)保護范圍內的工商企業、個體工商戶、水產養殖業企業(戶)和其他經營單位,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堤圍防護費。
第四條堤圍防護費按月依率計征,計征標準如下:
(一)工業、商業、建筑、交通運輸、房地產、郵電通訊、旅游、文化娛樂、飲食服務、水產養殖業和社會服務業等企業(包括股份制公司、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等),按營業(銷售)總額;發電企業按電力總產值,供電企業按售電收入總額;銀行按利息收入,保險公司按保險費收入,各類信托投資公司和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業務收入,分別按1‰計征。
(二)從事專業批發的商業企業及外貿企業按營業(銷售)額0.5‰計征。
上述(一)(二)項中銀行、外貿企業、從事專業批發的商業企業的定義依照廣東省物價局《關于明確堤圍防護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價99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堤圍防護費由市統一征收和管理。市政府委托肇慶市地方稅務局及其所屬的縣(市)區地稅機關代征堤圍防護費。代征單位應設立堤圍防護費專戶,并于每月10月前將上月征收的堤圍防護費劃入財政部門開設的“堤圍防護費專戶”。
第六條堤圍防護費按月征收,繳費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每月15日前繳納上月的堤圍防護費。逾期不繳交的,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經催繳無效的,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條繳費單位或個人因特殊困難要求減免堤圍防護費的`,應向肇慶市景福圍工程管理處提出申請,經市水利局核實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繳費單位有合并、改組、聯營等情形的,應辦理工商登記后15天內向肇慶市景福圍工程管理處報告,據以核定其繳費事項;有撤銷、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在注銷稅務登記前,繳清堤圍防護費。
第九條堤圍防護費是政府行政事業性收費,收費收入納入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實行“以項目定支出”的辦法,主要用于堤防工程正常運行管理和堤防工程的維修、養護、加固達標、更新改造以及機電排澇的部分運行管理費用,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條從2005年起,市政府每年從征收端州區屬單位堤圍防護費收入中定額返還給端州區用于防洪搶險和北嶺環山渠等設施維護加固工程。
定額返還的數據按市政府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堤圍防護費。違者,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物價、財政、稅務、審計、監察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加強對堤圍防護費的征收、使用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收費及挪用堤圍防護費等的行為。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肇慶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執行。2000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印發,。的通知》(肇府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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