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校學生海外學習、實習項目管理辦法
導語:根據《上海市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精神,“十二五”期間,上海高等教育國際化重點建設工程將實施高校學生海外學習、實習項目,制定《上海市高校學生海外學習、實習項目管理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上海市高校學生海外學習、實習項目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一、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以下簡稱《規劃綱要》)精神,實施《規劃綱要》所提出的“教育國際化”重點建設工程,加強高校學生海外學習、實習項目管理,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上海市高校學生海外學習、實習項目(以下簡稱“學生海外項目”)旨在為本市高校學生提供多種國際文化背景下的海外學習機會,拓展國際視野,提升國際交往和競爭能力。
第三條 上海市教委設立學生海外項目專項資金,資助高校學生赴海外知名大學、海外企業和國際組織學習、交流、見習或實習。
第四條 學生海外項目采用政府資助、學校配套、學生本人承擔相結合的經費籌措方式,發揮政府資助的引領作用,指導高校積極拓寬學生海外項目的派出渠道,擴大在校生赴海外學習的受益面。
第五條 學生海外項目以項目管理的方式組織實施,以高校校際交流項目為基礎。納入“十二五”高校內涵建設經費安排的項目,不再提供政府資助。
二、實施原則
第六條 項目資助原則:
1.資助面上項目同時扶持特需項目:學生海外項目是“十二五”期間市級財政支持的政府資助項目之一,是各高校推進國際化建設的重要抓手之一,各高校應主動對接,按照政府、學校、學生結合的經費籌措要求,制定實施方案,提供配套資金。同時,符合國家對外人文交流的重大、急需項目,由高校申報后給予扶持資助。
2.突出優先項目同時支持友城項目:選擇海外大學以專業優勢強的知名大學為主,以能獲取學分、互免學費的中長期校際合作項目優先;選擇海外實習機構以海外企業、專業領域相近的專業實習項目為主,以全球500強企業優先;選擇國際組織以聯合國及其所屬機構優先。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并以本市國外友好城市作為目的地的給予重點支持。
3.堅持選優的同時幫助貧困學生:以公平惠生為要求,為更多學生提供海外學習機會。各校應制定符合本校學生實際情況的項目實施細則,制定科學、合理、公平的出資比例,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校內遴選程序與辦法,選拔品學兼優的學生參加項目。對品學兼優但家庭貧困的學生,學校應予重點支持,并加大資助力度。
三、資助范圍
第七條 項目資助對象:本市高等學校計劃內招生的全日制中國境內學生。
第八條 項目資助類型:
(1)赴海外(含港澳臺地區)高校學習、進修一學期以上且修完課程可獲得相應學分的項目;
(2)赴海外(含港澳臺地區)企業和國際組織見習或實習兩個月以上的項目;
(3)符合資助原則或資助類型的其他重點資助項目(如重點學科項目、為國家人文交流服務的重大項目、友好城市交流項目等)。
第九條 項目資助內容:往返機票、學費、實習費、保險費、海外住宿費和生活費等部分資助。
第十條 政府資助額度原則上每生不超過3萬元人民幣,且該生在其同一學段(指專科、本科或研究生階段)最多只能享受一次資助。
四、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上海高校學生海外學習、實習項目由市教委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會同相關處室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十二條 承擔學生海外項目的有關高校(以下簡稱“項目高校”)應成立工作小組,由分管校長負責、學校外事主管部門會同各職能部門負責本校該項目的規劃、實施、管理、檢查、評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項目高校要根據本校發展定位規劃,制定符合本校學生培養與發展的海外學習、實習規劃,編制學生海外學習、實習管理的相關實施辦法和資金配套方案,報市教委備案。
第十四條 項目高校須建立科學的“學生海外項目”校內遴選制度,做到事前公示,從制度上保證項目遴選的公開、公平、公正。遴選程序應包括學生自愿報名或學校推薦、材料審核、專家組面試、公示等。
第十五條 “學生海外項目”以校際交流項目為基礎,項目的執行必須在平等、合法、有效的校際協議框架下執行。
第十六條 “學生海外項目”實行項目管理的辦法。
由市教委制定資助的原則與標準,學校通過項目申報立項的方式提出資助申請,經專家評審后,市教委下達資助項目及額度。再由各項目高校根據所制定的遴選標準與辦法,確定當年的資助人數與金額。
對已列入“十二五”高校內涵建設項目中的高校學生海外學習、實習項目,按照本辦法執行,但不再申報立項。
五、資金使用
第十七條 學生海外項目政府資助資金,以市級財政“十大工程”建設專項資金投入為主。鼓勵學校通過自籌或引入社會資金等方式提供配套資金。市教委將根據學校上報項目的實施方案和資金配套方案給予資助。
第十八條 學生海外項目政府資助專項資金的管理按照《“十二五”高等教育內涵建設市級教育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執行,按照“總體規劃、分年實施;集中使用、突出重點;項目管理、績效評價;專款專用、專賬核算”的原則使用。
第十九條 學生海外項目政府資助專項資金經批準后,應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和批準的預算執行,資金支出內容應嚴格按照本辦法第九條所列項目支出。不得用于資助與批準立項項目無關的項目,不得隨意改變資金使用方向和內容,不得用于違反財經紀律的支出。
第二十條 原則上當年預算當年執行,需要結轉使用的,應按本市有關規定報批后繼續使用。
第二十一條 學生完成海外學習、實習任務后,所提供的海外學校或實習機構合格的成績單或實習證明作為學生海外項目專項資金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學生海外項目專項資金管理的領導、項目負責人和財會人員應自覺遵守國家財經紀律,依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審計,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六、績效評估
第二十三條 學生海外項目按學年度進行總結,凡本學年獲得“高校學生海外學習、實習項目”專項資助的各項目高校均于下一年6月底前總結本學年度專項執行情況并向市教委提交執行書。
第二十四條 市教委將組織有關專家,或委托其他有資質的機構對學生海外項目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估。績效評估的重點為項目計劃目標完成情況、經費使用與管理情況。
第二十五條 績效評估應包括以下內容:
1.學校申報并確定的績效目標及項目預算;
2.校內選拔程序的公開、公平、公正性;
3.項目管理制度創新及機制改革的成果;
4.項目學校對項目建設及管理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六條 績效評價的結果將公開并與下一年度資助相掛鉤。對完成年度目標、項目管理規范、學生反饋良好、成效顯著的項目高校給予滾動支持,并提高下一年度項目額度;對未能達成目標的項目、管理不力、績效不明顯的項目高校將暫緩啟動新的建設項目,直至核減或停止下一年度的資助額度。
七、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教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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